試用期辭職是否需要承擔培訓費,勞動法試用期期間離職是否需要繳納培訓費

2022-02-02 16:58:55 字數 4882 閱讀 6552

1樓:喜伶赫驪英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同時規定,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的規定,用人單位是可以依據其服務期協議主張相關培訓費用損失的。

另外,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勞辦發 [1995]264號)指出,關於解除勞動合同涉及的培訓費用問題,用人單位出資 (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在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是為勞動者提供專業技術培訓,就要與勞動者協商簽訂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以及違約責任。二是注意儲存培訓費用、差旅費用等憑證,增強證據意識。三是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四是建立健全單位規章制度,規範用工管理,在勞動者出現嚴重違規等情形時,及時依照勞動合同和服務期約定作出處理,並主張違約金。五是應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不能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否則,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的規定,即使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照樣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且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還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一.專項培訓費用的有哪些

為了保護用人單位對本單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積極性,《 勞動合同法》 第22 條第

一、二款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 的這一規定,是在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方面的新突破。

一般來說,從內涵上看,專項培訓費用是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費用,上崗前關於安全生產、操作流程等的培訓不在此列:從外延上看,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專項培訓費用既包括直接費用如培訓費,也包括間接的費用,如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等。

但是,由於《勞動合同法》 沒有對專項培訓費用做出規定,實踐中對違約金數額大小,哪些費用屬於培訓費用等問題存在不同觀點.為更好地實施勞動合同法有關服務期的上規定,防止用人單位在計算違約金時不合理地擴大數額,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令第535 號,以下簡稱《 實施條例》 )對專項培訓費用做出了明確規定,即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勞動者本人的其他直接費用。

2樓:張春傑律師

回答您可以和我再詳細說明一下情況,我好給你專業的法律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提問我是在一家樂高機構工作,工作時他們並沒有給我進行培訓,但是我們簽訂了培訓的協議,就是如果三個月試用期過後服務不滿9個月就要賠償2200的培訓費。我現在還在試用期要辭職需要付培訓費嗎

回答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提問我簽訂了培訓協議,試用期離職要給公司賠償培訓費嗎

回答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在試用期簽訂的培訓協議無效。試用期也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只要與當時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也同意這份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

您好,請問您這邊還有其他需要我幫助的嗎?有的話都可以說的哦,我很樂於幫您解決任何問題哦

更多8條

3樓:華律網

試用期內辭職,如果?用人單位出錢為你培訓了,並且用人單位提供了培訓期間的發票,則該公司可以要求你承擔提前離職的違約金。

一、在試用期期間,勞動者辭職,應當提前三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二、用人單位可以在試用期期間,為勞動者進行一定的培訓,如果只是內部的培訓,則勞動者提前離職,用人單位不能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勞動法試用期期間離職是否需要繳納培訓費 200

4樓:

在試用期內離職的,勞動者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支付培訓費用的,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有約定的除外。

用人單位可以在試用期期間為勞動者進行一定的培訓,如果只是內部的培訓,則勞動者提前離職,用人單位不能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如果是第三方公司培訓的,並且可以提供培訓期間的發票,則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原勞動部在《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有關服務期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該條文並沒有將試用期內的員工排除在外。

也就是說,在試用期內的員工,只要服務期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既然服務期協議是有效的,那麼按照該條文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5樓:雋幹

據我對勞動法的瞭解,這種在試用期期間必要的崗前培訓是不需要繳納培訓費的,即便是你在試用期離職也不需要繳納培訓費。如果公司強行扣你的工資或要你繳納培訓費是違反勞動法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廳或勞動部門或社會保障部門投訴,也可以向相關法律部門提起訴訟。

6樓:棟山雁

勞動法試用期期間離職是要繳納培訓費的。因為培訓費是用人單位先出。還要培一定的損失費。

若不這樣,那麼單位的損失由誰負責,原本要招來的工作由誰去做?哪多人都可以這樣做。這個單位不就要破產丁嗎。

7樓:

籤合同時要看清楚再籤,如果他們培訓只是介紹產品的話加上籤合同時他們告訴你不加班現在天天加班這屬於欺騙,從來都沒聽說過公司介紹下產品還收培訓費的,你可以諮詢下國家勞動仲裁相關部門看他們怎麼說,他們會幫你解決這種問題的。:

8樓:

既然合同中有培訓費說明,那是要交的。條款隨說霸道,但終歸是你違約在先。

試用期內辭職,需要賠培訓費嗎?

9樓:城外五十九

在試用期內離職的,勞動者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支付培訓費用的,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有約定的除外。

用人單位可以在試用期期間為勞動者進行一定的培訓,如果只是內部的培訓,則勞動者提前離職,用人單位不能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如果是第三方公司培訓的,並且可以提供培訓期間的發票,則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原勞動部在《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10樓:來自淘金山古靈精怪的典韋

1、需要支付培訓費。

2、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人民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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