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定損結束,但是定損單要等修完才能出來,4S店說數額較

2021-04-25 23:32:51 字數 5785 閱讀 7364

1樓:匿名使用者

保險公司這樣做也屬於正常,也說明這家保險公司管理比較嚴格,保險公司在預防一種情況,內就是事先定好容是更換的配件,結果4s店沒有更換,而是把你舊件維修一下重新安裝上了。如果保險公司先出了定損單就是按換件**給4s店,結果4s店多賺取了,又傷害了客戶的利益。保險公司的定損單需要幾級審批,重新修改很麻煩。

你的車輛修理完畢後,保險公司會對照事先定好的專案進行復檢,如果都是按事先操作的,再形成定損單上報。

對你來說,只要保險足額,不會產生差價。你只需關注車是否修理的滿意就行。

2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這個是正抄常現象襲

,因為在維修bai過程中可能還會出du現一些隱損件,zhi為了避免一次估dao價而導致增補,所以一般都是在維修過程中跟進定損,但是都是能在維修結束提車前給出準確的定損單。至於差價問題,看你當地的保險公司和4s店的協議了,一般是要求你保《制定專修廠條款》這個險種的,這樣保證不會出現差價。

車子出事故,關於保險公司定損的一些流程

3樓:抱香蕉睡覺

一、發生交通事故以後,需要進行事故車輛定損的,具體的事故車輛定損流程是這樣的:

1、發生交通事故後,第一時間報警,由交警判定事故責任,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和物品,交由交警部門進行統一保管;

2、不管事故發生在哪個城市,發生在什麼時間,一定要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接到通知後,會及時派出勘察人員進行現場查勘。勘察人員會根據事故現場進行責任劃分,確定理賠款的給付比例。

值得提醒的是,進行事故車輛定損的時候,各方當事人都應到場;

3、等到所有工作結束後,事故車輛可以送去修理廠進行維修。一般情況下,道路交通事故車定損結果會在事故發生後7個工作日內出來。

4、根據車主提供的維修發票,再加上定損單,由保險公司進行相應的賠償。

二、車險定損一般由保險公司查勘人員負責

1、查勘人員需要從事故現場痕跡來判斷責任歸屬,所以出交通事故後車主需及時保險好現場。如果車主擔心阻塞交通或因特殊情況要將汽車駛離現場,車主也需要標明事故現場狀況,比如拍攝事故現場**。

2、這樣車主可掌握理賠根據,同時不會造成交通阻塞。有很多車主對事故現場缺乏保護現場意識,導致沒有什麼理賠依據與保險查勘人員發生爭執,沒有辦法獲得最大限度的賠償。

三、查勘定損

1、檢驗人員在接保險公司內勤通知後1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查勘和檢驗工作(受損標的在外地的檢驗,可委託當地保險公司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

2、要求客戶提供有關單證;

3、指導客戶填列有關索賠單證。

4樓:蓋辜苟

一般保險公司關於定損的流程:

查勘定損

(1)檢驗人員在

接保險公司內勤通知後1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查勘和檢驗工作(受損標的在外地的檢驗,可委託當地保險公司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

(2)要求客戶提供有關單證;

(3)指導客戶填列有關索賠單證。

5樓:輕財經

剛才講的是正常理賠流程,但對於有爭議的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如果保險公司對於客戶報案審查不通過的,會派人員與客戶進行協商,協商內容就是賠不賠或者賠多少的問題,如果協商沒辦法解決,保險公司會委託第三方機構來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再次和客戶溝通。若這樣還是溝通不了的,最後只有走法律途徑上法院打官司了。

當保險公司在對事故要進行定損的時候,是否需要告知車主呢?一般情況下,定損的結果肯定是要告知車主,並取得車主的同意才可以的,因為定損本身就是雙方對「損失」的確認過程,這個過程有可能會產生差價,如果車主對定損金額不認可,雙方是要重新商議或者起訴到法院解決。在實際事故處理中,,如果保險公司和維修廠在修理的**上並沒有差價產生,那麼保險公司可能也會便利處理了,這樣對我們車主也方便,不需要再跑過去簽字,那樣很麻煩,不過保險公司或者維修廠最好還是要**告知一下車主。

所以,定損的結果當然是需要告知車主的,而車主也是要在定損單上簽字確認的,這樣做的主要目的防止保險公司私自定損而導致定損金額過低。

6樓:匿名使用者

車險定損流程:

1、拍攝受損**

2、車輛拆解

3、確定更換配件、修理專案

4、行駛證、駕駛證等拍照

5、人車合影

6、溝通工時、估價單

7、確定配件、工時**,完成理賠。

7樓:匿名使用者

1。市政的錢一般都能報銷,你要問市政要工程造價單、加章。事故如果通過交警隊的話。

你給錢的時候市政肯定不給你發票。你要他們在收據上交警隊加章。市政處理事故的人要求市政單位給他開個委託書並且蓋章市政的章。

2.車子的定損,要看交警隊放不放車,我們這裡交警隊跟修理廠都是聯合好的。。

要物價局定損在修理廠拆建。你產生的費用有,物價局評估費跟修理廠拆檢費。建議你最好別人拆車,因為車已拆你就出不來了。如果你在**修理,你就虧大發了。。

找個熟人,是在不行給交警的人送點東西。

記者我給你說的資料,每個地方不一樣,如果市政給你出正規的發票。就不用那麼麻煩了。就要個工程造價表就跟發票。但是據我感覺,天下烏鴉一般黑。他不可能給你發票的。

按我說的準備你少往保險公司跑幾趟,記住東西不全千萬別給錢。我說的你準備好以後,到保險公司在問下,一般市政都賠,最多就是少幾百塊錢。。問你要1-2萬不算多了。。市政黑著來。

3錢都是你墊付,到時候保險公司理賠。

修車要發票清單就可以了。。

還有事故認定書。

8樓:

打**給保險公司要求保險公司另外派定損員去查勘定損

9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 交通部門出抄具的報告為bai準

第二 按照保險合同條款來定du

第三 按照修理廠維修zhi的結果來進行

dao理賠

第四 想不出錢是不可能的 要個人出一部分 同時按照事故的要求來定第五 祝福你工作順利 事業發達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羊年大吉

10樓:美食咖說

汽車車險理賠定損詳細流程

11樓:匿名使用者

打**讓保險公司委派其他查勘員來對你車子進行拆檢定損,車子拖到4s店了,這就應該4s店跟保險公司聯絡了,是什麼4s店啊,盡說出這麼滑稽的話。

12樓:匿名使用者

保險公司都是先定損在修車的! 不過保險公司有很多定損的 呢 你可以找其他人定損啊!

保險公司定損單是否有法律效力?

13樓:老表有點呈

有法律效力。

《保險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14樓:妙酒

【案情簡介】

原告於2023年6月25日與被告某財產保險公司訂立機動車保險合同,保險期自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6月29日止。2023年1月3日,原告朋友(有駕照)駕駛原告的寶馬轎車,由於路面有石頭,造成該車底盤損壞,1月4日保險公司對該車進行了定損,認定損壞部分的修理價值為6170元。後原告在寶馬4s店進行了維修,實際修理費11268元、檢測費150元。

原告要求按實際修車費用理賠,但被告只同意按定損價值賠,致雙方爭議,原告訴至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修理費11268元、檢測費150元,合計11418元。

【律師**】

張太中律師**本案原告。張律師**意見如下:

一、關於被告單方作出的定損專案清單的效力問題:

1、無法定效力。根據《江蘇省涉案財產**鑑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只有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及相應資格的人員才能從事**鑑證工作,並且在與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係時,還應當迴避。本案中,保險公司作為當事人一方,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且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具有相應資質和資格的從業機構和從業人員,而由其自行確定車損專案和維修**,明顯違背了上述規章的規定,因此所謂的定損專案清單並沒有法律效力。

2、無約定效力。同時,這個定損專案清單也只有修理專案一項得到原告認可,而其他關於修理費用和修理方式等原告並不認可,但被告卻將這個由其單方面作出的定損評估全部強加於原告,該定損專案清單顯然不能對原告產生約束力。

二、關於對車損保險條款第20條的理解問題。

該條款內容如下:「因保險事故損壞的保險車輛,應當儘量修復。修復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專案、方式和費用。

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被告據此認為,發生事故後,原告應和被告協商確定修理點,如不在其推薦的修理點修理,則其不支付超出定損評估範圍的修理費用。本**人認為,被告的這一辯解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首先,《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於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收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收益人的解釋。」原告認為,車損保險條款第20條只是約定了車輛修理前雙方要「會同檢驗」,而並沒有明確約定雙方要一致確定修理點。

而按被告的邏輯,定損評估由其定,賠什麼、賠多少都由其說了算,否則就有權「拒絕賠償」,這種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的雙重角色定位,顯然是不合情理的。

其次,《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就是為了在發生符合保單約定的保險事故時能夠得到理賠,而被告在車損保險格式條款第20條裡寫有「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的內容,顯然排除了對方的主要權利,因而該條款甚至是無效的。

也就是說,無論是於情、於理、於法,被告一廂情願的上述辯解都是站不住腳的。

三、原告有權選擇修理廠,產生的修理費用應由被告承擔。

1、保險合同約定可以選擇修理廠。車損保險條款第25條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經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保險車輛的修理專案、方式和費用,可以自行選擇修理廠修理,也可以選擇保險人推薦的修理廠修理。

」本案保險標的寶馬轎車系高檔商品,原告作為車主,根據上述約定,選擇寶馬4s店、專業修理廠南京寧德汽車服務****(下稱寧德公司),對損壞的車輛進行修理,其修車行為合情合理、無可厚非,沒有任何不妥之處。

2、維修企業修車行為規範。寧德公司作為一類汽車維修企業,對損壞車輛修理後,出具了正規的發票和具體的工時費、材料費清單,其修理行為完全符合汽車維修行業的相關規定。被告對車輛修理、更換的專案也予以認可。

3、保險合同對賠償有明確約定。車損保險條款第22條約定:「保險人按下列方式賠償:

發生部分損失時,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現原告根據實際的修理費用向被告要求理陪,被告理應依約賠償。

綜上,本**人認為,本案事實簡單、清楚,賠償依據明確、充分,被告理應在保險金額範圍內,根據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對原告的實際損失予以全額理賠。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以何標準來確定保險理賠金額。並認為要解決該爭議,必須對以下兩個問題加以確定:第一,對於保險公司作出的定損金額應如何認定?

法院認為無論是從定損程式還是從定損結論來看,保險公司的定損違背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且隨意性較大、依據不足;第二,對於車損保險條款第20條應如何理解?法院認為對該條款無論是選擇作出無效判定還是選擇作出不利於被告的解釋,都不能將保險公司的定損清單作為理賠的依據。

法院最終判決如下:保險公司一次性賠償原告車輛修理費11268元及效能檢測費150元,合計11418元。

【辦案後記】

本案較有普遍性、典型性,在**庭審時,南京多家新聞**做了現場採訪和報道。張律師的**意見幾乎完全得到法院的採納,這也說明律師對本案的事實把握和法律理解的透徹、準確。其實在現實生活中,類似於本案的情形很多,像銀行、電信、鐵路、電力等強勢部門既是「運動員」同時又充當「裁判員」的情況就時有發生,這就要求我們既要敢於維權,又要善於維權,拿起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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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問題從兩個角度分析,回答你,你自己確定如何處理吧。一是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機動車輛受損,保險公司理賠是按照維修為主的原則確定損失,如果你對定損金額覺得不合理,可以要求通過公估機構對事故車輛的損失情況進行評估確定。二是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造成的貶值損失,這是保險條款不予賠償的部分,但實際存在,這項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