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面,專業人士請進

2021-05-26 02:29:27 字數 889 閱讀 8360

1樓:

個人看法~

在交通事故中,趕馬車的人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所以排除交通肇事罪。其離開現場的行為也不構成逃逸。因為趕馬車人不是肇事者,且其離開現場是由於不可控的原因(馬受驚失控),不符合逃逸的定義即「行為人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在事故發生至卡車司機報警期間,趕馬車人沒有報警也沒有回到現場。一個智識正常的一般人,應當預見到傷者躺在車來車往的公路上的危險性,但趕馬車者卻沒有采取報警或者回到現場的方式避免危害後果的發生。應否認定其過失致人死亡?

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可由作為形式構成,也可由不作為形式構成。本案中只可能考察不作為形式。刑法上的不作為,必須具備「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行為的特定義務」的條件。

刑法中所講的特定義務,不是一般的道德上的義務,而是根據以下幾個方面具體確定的:(1)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2)職務上或者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3)由行為人已經實施的行為所產生責任。顯然,趕馬車人法律上沒有實施報警或回到事故現場的義務,故不能把其行為評價為不作為的犯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也不成立。

綜上,趕馬車人不承擔刑事上的責任。

我國現行立法在機動車方與非機動車方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歸責過程中對機動車一方採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主張,而馬車屬於非機動車,故不適用無過錯歸責。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不承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馬車系畜力車,屬非機動車。道交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從案例來看,趕馬車的在交通事故中並無過錯,且馬車的離開系因馬受驚無法控制所致,不屬於逃逸,故趕馬車的無需承擔責任。

3樓:龍孩兒

趕馬車的人不用負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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