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人處死之後都怎麼處理

2021-05-24 17:03:49 字數 1650 閱讀 7086

1樓:巴山夜雨

死刑犯人處決後的執行程式如下:

一、執行的具體程式:

1.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2.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死刑,應當在交付執行3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3.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即認真核對被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基本犯罪事實及其他情況,確保被執行的人就是判決、裁定所確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錯殺;還要詢問罪犯有無遺言、信札,並製作筆錄,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

4.執行死刑應當公佈,禁止遊街示眾或者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

5.執行死刑完畢,應當由法醫驗明罪犯確實死亡後,在場書記員製作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包括執行死刑前後**)及時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二、執行後的處理:

執行死刑後,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以下事項:

1.對於死刑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事囑託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複製存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應當抄送有關機關。

2.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屍體;有火化條件的,通知領取骨灰。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對於死刑罪犯的屍體或者骨灰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卷。

3.對外國籍罪犯執行死刑後,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式和時限,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拓展資料

停止執行死刑

刑事訴訟法第211條、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341、342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7日以內交付執行,但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立即報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執行前發現裁判可能有錯誤的;

2.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懷孕的。

上述前兩種情況中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命令才能執行;對於因上述第三種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2樓:四哥有法說

死刑執行程式的適用:死罪犯屍體的處理。

一、對死刑罪犯執行死刑完畢後,經人民法院法醫、人民檢察院臨場監督的檢察員確認死刑罪犯死亡後,屍體方可作處理。死刑罪犯執行後的屍體或火化後的骨灰,可以允許其家庭認領,法律嚴禁任何人為被處決的罪犯舉喪滋事和藉此進行擾亂社會秩序的其他活動。

二、隨著我國醫學事業的發展,一些醫療、醫學教育、醫學科研單位為進行科學或做器官移植手術,提出了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的要求。執行死刑後的罪犯屍體以下幾種可供利用:1、無人收殮或家屬拒絕收殮的;2、死刑罪犯自願將屍體交醫療衛生單位利用的;3、經家屬同意利用的。

3樓:淘子冷知識

死刑犯被處決後,遺體會如何處理?

4樓:匿名使用者

死刑犯行刑前,司法機關會提前通知其家人,待法醫驗明確已死亡的情況下由家人自行處理屍身,如果家人不要了,則由司法機關或直接火化或解剖後火化。

5樓:匿名使用者

嗯,先利用他們的器官做移植,然後在火化

6樓:匿名使用者

自行處理....都打成那樣了。.....看來還是注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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