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父母想把房子過戶給我,怎麼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2021-05-14 10:41:33 字數 1227 閱讀 6194

1樓:勤勞的老克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贈與所得的房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父母贈與子女房產,在贈與合同中明確房產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那麼該房產就是夫妻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樓:竹間花月

首先確定,要過戶給你的房子是你父母名下的;如你父母在世,要與你簽訂書面的贈與合同,在合同中要明確你為唯一受贈人,這樣就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條「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然後可在房產登記部門辦理過戶登記。這樣這房子就是你的個人財產了。

另外,只要合同本身合法,無須公證也會產生法律效力。不過各地辦理的要求不一樣,也許有的地方要求公證。各二三線城市都有正規的公證處,相關公證費用應有當地物價部門核准的標準,請向當地公證處諮詢。

另,各地司法局是公證處的主管部門,如果不放心可向司法局諮詢正規的公證處有哪些。

3樓:未來法律

您好,根據新的婚姻法,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因此,父母的房子過戶給子女就視為對子女的贈予,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而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在內蒙婚姻存續期間給的房子就是共同財產

5樓:

過戶是需要一定費用的,這個怎麼都避免不了。

第二,如果不想作為共同財產,那就必須去公證處公證,一般區/縣一級就有公證處,這個你沒說你**,只能自己問一下具體地址了。

第三,公證需要繳納一定費用,但是和房子比,絕對屬於很少的型別。

另外說一句,你這麼做有損夫妻感情,建議你慎重。

不要過戶也沒什麼問題,繼續父母的所有權,你配偶也沒有對你父母財產的繼承權,也就完全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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