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

2021-05-21 21:55:45 字數 1810 閱讀 2118

1樓:

起訴期限:

(1)一般起訴期限

①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釋】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②經過複議的:不服複議決定的,自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或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自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起訴期限的計算

①一般起算日: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②行政機關未告知當事人訴權或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知道或應當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最長保護期為2年,起訴期限仍為6個月)

③當事人不知道行政行為內容的: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長保護期為20年或5年,起訴期限仍為6個月)

(3)起訴期限的延長(《行政訴訟法》第48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提示】如,被限制人身自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提示】如,生病、交通阻礙、未成年人的法定**人尚未確定。

2樓:嶽輝律師

通常為自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但不同情形有不同的起訴期限,你可對照下述規定自行整理。《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最高法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複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樓:房屋拆遷那些事兒

三分鐘帶你瞭解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該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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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冠領拆遷糾紛律師

一般都是6個月以內,超過6個月的認定自動放棄。

6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的,行政訴訟時效是6個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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