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裁決與不予執行有什麼區別,撤銷仲裁裁決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區別

2021-05-21 16:52:29 字數 4429 閱讀 2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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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裁決是需要依照《仲裁法》第58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不予執行是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7條和第260條的規定,被申請執行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可以裁定不予執行。

第一,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也就是說,仲裁以合同當事人的協議為前提。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無書面的仲裁協議,仲裁就沒有根據,仲裁機構即使作出裁決,人民法院也不予執行。

第二, 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仲裁機構應當依照仲裁法規的規定和當事人仲裁協議的約定進行仲裁,其裁決才能有效。仲裁機構的裁決事項如果超出了當事人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的事項不屬於仲裁機構受案範圍的,屬於超越職權的行為。

因此,即使仲裁機構作了裁決,法院也不能執行。

第三, 仲裁組織和仲裁程式是仲裁工作正常進行的重要保證,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如果仲裁員與本案有關聯,依法應當迴避而未迴避,或者對當事人未經過合法通知而予以缺席仲裁等,其作出的裁決不發生效力,因而人民法院可不執行該項裁決。

第四, 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第五, 適用法律有錯誤的。仲裁裁決必須依法進行,必須正確適用法律。

第六, 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仲裁員必須廉潔奉公,依法裁決,如果在仲裁案件中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的行為,則是違法犯罪的行為,所作裁決必然是錯誤的,人民法院理所當然亦不予執行。

第七, 在涉外仲裁中,被申請執行人沒有得到指定的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如果被申請執行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式的通知,或者遭到了不可抗拒的事由未能到庭陳述的,該仲裁裁決不能執行。

第八, 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與仲裁規則不符。

以上各種規定,主要是仲裁行為違反法定程式,或者由於其他原因,人民法院不執行該案的裁決。除此以外,《民事訴訟法》第217條還給人民法院一項權力,即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裁定不予執行。這是從實體方面考慮到的問題,只要接受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會違背社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即可作出裁定,不予執行。

人民法院在執行仲裁機關裁決的過程中,只要被申請人證明仲裁裁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或者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經院長批准作出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後,該仲裁裁決即無效,當事人既可以根據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機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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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撤銷裁決與申請不予執行裁決是當事人尋求司法援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兩項措施。它們的主要區別是;

一、不予執行裁決制度,主要是對仲裁敗方權益的一種補救。例如當勝訴方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時,敗訴方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裁決具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之一,請求法院裁定不予執行。而申請撤銷裁決,主要是保護仲裁勝方的權益。

例如當事人應當獲得一百萬元的索賠,仲裁庭僅裁決賠償十萬元,如果仲裁程式有缺陷,當事人無法申請不予執行裁決,而可以通過申請撤銷裁決以獲得補救。

二、在涉外仲裁中,不予執行制度對敗訴方的保護從某種意義上說是不徹底的。因為當一國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時,該裁定在該國不能執行,但裁決仍然有效,在另一國家可能予以執行。敗訴方則必須在有關國家的法院一一請求不予執行,這樣做顯然對敗訴方不利。

但設立申請撤銷裁決程式後,只要該裁決被依法撤銷,在其他國家的法院均不可能予以執行。

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六種不予執**形與《仲裁法》第58條規定的應當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基本相同,有所不同的是不予執行的情形包括裁決適用法律錯誤的情況,而撤銷裁決的情形則出自程式上的理由。

四、人民法院對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審查比較全面,不僅可以審查仲裁程式是否合法,還可以審查仲裁裁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是否有錯誤,體現了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式上對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的廣泛性。

撤銷仲裁裁決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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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兩者的相同之處,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性質相同。從其性質上來看,兩者並不是仲裁程式中的正常程式制度,而是在仲裁程式完畢之後,對仲裁裁決之不公正予以糾正的非正常制度,它既是對當事人權利的救濟制度,同時也是對仲裁裁決予以監督的制度。

(2)行使權利的主體相同。雖然撤銷仲裁裁決制度與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制度是兩個不同的制度,但是,行使撤銷權與不予執行權的主體是一致的,即都是由人民法院行使。

(3)對當事人的後果相同。法院基於當事人的申請對仲裁裁決予以審查,作出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裁定後,對當事人產生相同的法律後果,即依據仲裁裁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無法實現。當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重新達成仲裁協議後申請仲裁。

(4)撤銷與不予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的情形相同。對於涉外仲裁裁決而言,人民法院對其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法定情形均是《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的規定。2撤銷仲裁裁決制度與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制度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撤銷與不予執行國內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不同。(2)申請的主體不同。

仲裁裁決的撤銷和不予執行的區別是什麼

4樓:清風

效力有區別

仲裁撤銷是否定了裁決結果,不予執行是承認了裁決結果,但不予執行

5樓:匿名使用者

撤銷是表示裁決就不存在了,不予執行是裁決還在但是由於各種原因不用執行。結果看著是一樣的,表達的意思不一樣。

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和撤銷仲裁裁決的區別

6樓:律師李曉寧

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和撤銷仲裁裁決都是人民法院對仲裁行使司法監督權的體現,都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下對仲裁裁決的否定。但兩者也有不同之處,其具體體現在:

(一)提出請求的當事人不同

有權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當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不論其是仲裁裁決確定的權利人還是義務人;而有權提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只能是被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一方當事人。

(二)提出請求的期限不同

當事人請求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而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則是在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之後,法院對是否執行仲裁裁決作出裁定之前。

(三)管轄法院不同

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而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只能向申請執行人所提出執行申請的法院提出。

(四)法定理由不同

仲裁法第58條關於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理由的第4項和第5項分別是: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而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理由的第4項和第5項分別是: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而且,人民法院還可以以違背杜會公共利益為由撤銷仲裁裁決。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法院在審查撤銷仲裁裁決時,側重對於仲裁裁決的事實認定進行審查;而在審查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時,既審查仲裁裁決所認定的事實,又審查仲裁裁決所適用的法律。

(五)法律程式不同

在撤銷仲裁裁決的程式中,法院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應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而在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程式中,法院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仲裁裁決的撤撤銷與不予執行

7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法在執行程式中的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不予執行:(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沒有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仿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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