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答應過老闆要做長期,現在有事不能繼續工作,沒有簽過合同,但是我辭職報告都寫過了,老闆說走可以,但

2021-05-29 18:45:52 字數 1688 閱讀 4756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hold神馬飛機

就是,發了工資直接走人就行了,又沒簽合同

跟老闆提了辭職信,但是半年過去了,仍然沒有找到人接替我的工作,真的熬不下去了,該怎麼辦…… 5

3樓:匿名使用者

離職不需要單位領導批准!

最近跟很多網友交談,他們都反映了這樣的情況。大概的情形專就是向公司申請了離職,也屬是按照公司的規定提前30天申請的,但由於領導不批准,他們就走不了,到期了還是無奈的要繼續工作。如果因為領導不批准而貿然離職的話,工資就會被扣不發,所以他們離職離的很辛苦。

每當我看到有工友這樣說,我總是不厭其煩的告訴他們,離職不需要單位的審批,員工把離職通知送到領導那裡就是了,30日到期之後就可以走人的,公司如果不給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員工自己交接各種資料後就可以走人的,是不用承擔任何責任的,離職工資也必須給員工結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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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飯店打工,老闆開始說幹月就算長期,我正好乾了月,他確按短期給我開工資,一共少給了六

你好!呵呵!你也真是會空子啊!你能拿到多少就算多少吧!臨時打工就沒有長期的,幹了幾個月就不幹了。你問過他嗎 為什麼嗎 那你和老闆說說,談不攏就不幹了。你好,我在一家飯店打工,幹了一年,飯店現在倒閉了,工資還差我兩個月沒發,可老闆非說給我發了,發的現 1 拖欠工資的,可以到勞動部門的保障監察大隊投訴,...

老闆的兒子追求我,但我要離職了我該答應他嗎

動心了當然可以答應他,只是老闆兒子的一個身份而已,如果喜歡當然要接受對方的心意。戀愛是不關年齡 身份 地位的,而是兩個心意相通的人在一起。如果決定戀愛了,就好好把握,享受愛情的甜蜜吧。當然戀愛也是一門功課,有些道理還是要早點明白,避免在戀愛中犯錯,導致不可挽回的分手。他去和幾個女性朋友見面,你就是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