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試用期未滿月,現在覺的不合適,還未簽訂勞動合同,要緊嗎?需要補籤嗎

2021-05-13 01:59:21 字數 906 閱讀 9477

1樓:

1、試用期也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從第二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也就是說你應得到二倍的工資。

2、可以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支付二倍工資差額和要求單位補繳社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就應該為勞動者繳納五險

第一、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存在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二、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存在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

其意義在於自“視為”訂立之日起到勞動者退休之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只存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而不再有終止的問題。

第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即喪失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辭退員工的權利。

倘若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員工並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而如果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口頭約定的試用期無效,也就不能以這一條為由辭退員工,帶來的用工風險顯而易見。

第四、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不易得到保護。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和智慧財產權的條款;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樓:棟穎焮

可以回籤,內部規定有一個月入職員工的試用期,在一個月內認為員工合格才簽訂勞動合同,也能說二個月試用期,單位沒有違反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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