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去一家公司上班,說是試用期七天,已經上了六天的班,沒

2021-05-13 01:59:21 字數 679 閱讀 8211

1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口頭約定的試用期是無效的,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期間無故辭退勞動者,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能證明該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不需要賠償金或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

既然公司用了你幾天,當然應該支付工資。經理說你不適合這份工作,就讓他給你把這幾天的工資結算了,另外找份工作,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不及時結算工資,就讓用人單位給你打一張欠條,要求註明那天支付工資。

解除勞動關係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包括拖欠、剋扣工資和加班報酬,均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3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並註明試用期。口頭協議的試用期並不受法律保護,員工可以以未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為由直接終止雙方勞動關係。

但是你工作時間只有6天,應該是按公司制度的

去一家公司面試,試用期月,月後轉正,但保險要一年後給交,這樣合理嗎

肯定不合理。你可以先上班上幾個月再要求繳保險待遇 從勞動法來說是不合法的 但如果公司其他待遇都還可以,也不是不能接受 實習期試用期是三個月,三個月後就可以轉正了嗎?實習應該不屬於勞動關係範疇,而試用期則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一部分,應當屬於勞動關係,應當 在入職後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不過你要證明你後三...

現在在一家公司做文員,剛過了試用期,沒簽合同,在猶豫要不要繼

1 首先,你要調整心態,不要因為別人辭職就蠢蠢欲動,別人辭職有辭職的資本專,你有沒屬有想過,你有辭職的資本嗎?開心不開心在於你自己的心態,不要讓外界過多的影響自己的心情。2 關於合同問題,我覺得以你目前的狀況,在沒有找好新工作之前,不要草率辭職,應該要求公司立即與你簽訂勞動合同,這樣你的合法權益才能...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月了,被辭退,我在一家公司上班一個月了,被辭退?

你在一家工司上班一個月就被辭退肯定是有原因的,差不多每個公司招人都有一個月兩個月的觀察期,辭就辭了,可以在找,總不會就這家公司適合你吧。應該是試用期內,如果單位認為不合適,是可以辭退的。這個不屬於勞動仲裁的範圍。老闆做事肯定有一套,人家勸你自己申請自離,你都已經了,申請勞動仲裁最後你贏得可能性小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