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離職可以去另一家公司上班嗎,無離職證明可以去另一家公司上班嗎

2021-07-23 20:45:40 字數 3271 閱讀 8302

1樓:匿名使用者

正常情況下需要提前30日通知原公司,辦理交接。若因原公司過錯,可以直接通知他們解除合同就可以。

首先與新公司籤不了合約,如果新公司的法制體系嚴謹的話,一定會要你出示離職證明的。其次,確實存在法律風險,到不是你個人存在這個風險,而是你的新公司存在這個風險,很容易成為你原東家的被告,而且一告一個準。辦法,就是你得和你現在的東家講清楚你的狀況,不能瞞他們的。

或者你先到原東家那裡去辦離職。被發現的機率,這個很難說,要看你原東家對你的在意程度,如果你確實很重要,或者涉及到商業機密,或你是重要的崗位,知道很多機密的,被公司調末的機率就大了。總之,如果你原來的老闆很重視你,不想讓你走,而你通過這種方式,就不再去上班了,他們如果追究起來麻煩的。

你可以向你的老闆正式提出離職申請,用書面,和郵件的方式(需要有回執),或者你有錄音準備好,你跟你主管提出離職,並將面談作錄音,然後你告訴他,你們的談話你已經錄音了,這樣他就沒有理由再為難你,因為你畢竟沒有和公司籤什麼培訓方面的協議。總之作好離職手續,也是另一家公司看重的,否則他們也會想你會不會在他們公司也會不辭而別的。

小心處理,職場的事,在你現在職位還不是很高的時間就要保持良好的記錄,不要存在那種僥倖的心理,你所在的城市其實很小的。容易被其他人傳出去的。到進就很被動了。

一、任職滿一年。

如同前面所述,因為現在的人力市場求職不易,大部分求職者都是抱持著先找到工作再說的心態,使得進公司後沒多久就辭職的情況比比皆是。在這個時期離職的人當中,有人是選錯工作,有人則是因為工作環境不適合而離開。若是前者,一定要儘快離開,重新思考自己的未來,再次慎選跑道。

職場可以隨時轉換,但是職業並不容易轉換,且會隨著時間增長而越來越難。如此一來,若沒有選對職業,只會累積到一些無用的經歷,因此最好趁早離開。如果一時間要換工作不容易,也可以試著申請轉調到其他單位。

如果無法轉調單位或公司本身有明顯的問題,最好還是儘快離職。切記,日後再找工作時,第一個公司會左右自己個人品牌約70∼80%的評價。第一份工作就像你所畢業的大學及科系,對職涯有決定性的影響。

工作滿一年後離職時,因為離大學畢業還不算太久,學歷依然是重要的評判標準。如果學歷還不錯,便能再以新鮮人之姿重新找工作。若第一份工作的表現比學歷突出,那麼,就要多加思考在找下一份工作時,是學歷的幫助比較大,還是第一份工作帶來的幫助比較大?

二、任職滿三至四年

在這個階段,對於公司和工作已漸趨穩定,會開始思考這份工作適合作為終身職業嗎?這間公司可以作為終身職場嗎?也會比較現在的薪資和福利,與其他公司的差別。

另外,同期的同事或許已經獲得晉升,同儕之間互相較量的氣氛也會出現。

一般來說,工作3至4年之後,能力大致已經獲得認可,這時是有離職優勢的,尤其是以在大公司的工作經歷,若要換到中小企業並不是一件難事。但要記得,若是轉職去了中小企業,日後想再回到大公司工作就不太容易了。因此,最好在水平相當的公司之間轉換,才能維持個人品牌。

在這個時期,比起年薪和福利,選擇公司的品牌更重要。可以的話,最好是在行業或職務中選擇一個,並維持一貫性。如果公司還不錯,但職務和本身個性不合,就要積極尋求變更職務的機會。

可以利用在公司內部的人脈來協助自己轉換到更能發揮所長的部門。

若已經下定決心離職,也要努力在公司內留下好聲譽。因為目前所在公司的品牌以及公司對自己的評價,將是轉換工作時的關鍵。通常任職3∼4年的人在換工作面試時,會被詢問到有關離職的原因,“為什麼要離職?

”“為什麼選擇這家公司?”等問題,若你的回答是不滿意薪水、福利、工作環境、上司及同事等,或是批評前公司,只會一再被扣分。如果不能說出具有說服力的離職理由,面試官會認為你是個到處跳槽的“蚱蜢族”或是“遊牧族”,這兩種族群的應徵者相對不太受到公司的歡迎。

要轉職並不容易,但這個時期可說是最後機會,如果眼光稍微放低一點,轉往中小企業,或是換到年薪雖少但是能有所發揮的公司,或許近期看來是個危險的決定,但日後可能會得到意想不到的收穫。

三、進公司十年後

十年後,你很可能已經成為這個領域的專家,或是身為管理階層。為了累積經驗,除了自己所負責的工作範圍,也要想辦法涉獵其他相關的業務。即使選擇繼續待在同一家公司,以長久性來看,仍必須想辦法轉調到其他部門加以歷煉。

對進公司之後都沒有換崗位的人,到了這個時間點可說是最後機會了。在同一條路走了十年,已經成為管理階層,這時可能會有機會轉職到想要嘗試的領域。離職後,若不是換得一個管理職位;就是轉換到中小企業待到退休;再不然就是自己創業。

此時的決定,將影響下半場的職涯,對退休後的經濟活動也會有直接的關聯。

2樓:匿名使用者

現行法律並不禁止雙重勞動關係,前提是原單位無異議,如實告知新單位。

如果原單位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並主張賠償損失,而新單位則因為應對賠償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勞動者隱瞞與其它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新單位察覺,隨時可以勞動者欺詐為由解除合同,同意主張勞動者賠償損失。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並主張賠償損失。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無離職證明可以去另一家公司上班嗎

3樓:兆信防偽技術****

如果下一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離職證明沒有要求,沒有離職證明是可以入職的。

我在原單位沒辭職的情況去另一家公司上班了,這樣我對原單位要承擔什麼義務嗎?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和原來單位有競業限制協議要遵守

同時和兩個單位有勞動關係,原來單位可以解僱給原來單位造成損失,後面錄用你單位也要賠償《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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