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三司與明朝的三司不同?求大神幫助

2021-06-29 07:14:56 字數 4961 閱讀 4355

1樓:匿名使用者

北宋前期建立三司制度,集中財權,是為了更好地協調國家的財政收支,以求財利歸於朝廷。蘇轍說:“祖宗參酌古今之宜,建立三司,所領天下事幾至大半,權任之重,非他司比。

推原其意,非以私三司也。事權分則財利散,雖欲求富,其道無由。”《古今源流至論》前集卷九《財計》說:

“利權宜合不宜分,利源宜公不宜私,此國朝建置三司之美意也”。另外,北宋三司使多為皇帝的心腹之臣,皇帝通過控制三司使來掌握財權。皇帝也通過控制內庫的財富,限制三司使權力的過分膨脹,達到權力制衡的目的。

其實,在宋朝初期三司的職官也一直處於變化之中。宋太宗時,罷三司使,另設鹽鐵、度支、戶都三使。真宗時,又罷三使,重設三司使一員,另設鹽鐵副使、度支副使和戶部副使。

其中宋太宗在位的21年間(976——997),是北宋三司機構變化最多、最大的時期.在這一時期,三司的憑由、理欠、提點等諸子司時分時合,三司使副、三部使等職時廢時置。太平興國元年(976)十二月,以賈琰為三司副使,“三司置副使自琰始”。太平興國八年(983)三月,分三司為三部治事,“分置三使”,沿襲三司制度的初期狀態;淳化四年(993)五月,三部又合併為三司,“復置使一員,總領三部。

”用後唐的三司制度。同年十月,三司改為總計度司,不久﹐全國分為十道﹐分屬左﹑右計﹐東京為左計﹐西京為右計﹐設左﹑右計使各一員分管﹐不久又設總計使判左﹑右計事。次年底﹐罷十道和左﹑右計﹐又分為鹽鐵﹑戶部﹑度支三部﹐各置使分領。

鹹平六年(1003)再度合併為三司,次年十二月,分總計司為三部。鹹平六年(1003)六月,因為“三司各置使局,不相**,彼此自求充濟,以促辦為務。至於出納移用,均會有無,則專吝封執,動相違戾;或交摭利病,以邀功希進。

譁言日聞於上,頗煩親決,文符互出,莫知所從”因此,“並鹽鐵、度支、戶部為一使” 。“以寇準嘗執政,故以為使,兼總三部”其後或分或合,但以三司合一時間居多。根據《宋會要輯稿·職官》職官和《宋史·職官志》的記載,宋代三司之間的具體分工是:

首先,鹽鐵司。其長官為鹽鐵使,“掌天下山澤之貨,關市、河渠、軍器之事,以資邦國之用”。下置副使1人,籤鹽鐵部事、判官3人,孔目官1人,都勾押官1人,勾覆官4人。

按所掌工作細目不同,分為鹽鐵七案。具體說:一曰兵案,“掌衙司軍將、大將、四排岸司兵卒之名籍”,及庫務月帳,吉凶月制,官吏宿直,諸州衙吏、胥史之遷補,本司官吏功過,三部胥吏之名帳及刑獄,造船、捕盜、亡逃絕戶資產、禁錢。

”二曰胄案,“掌修護河渠、給造軍器之名物,及軍器作坊、弓弩院諸務諸季料籍。”三曰商稅案,掌工商收稅。四曰都鹽案,掌鹽的開採和銷售。

五曰茶案,掌茶葉的種植及銷售。六曰鐵案,“掌金、銀、銅、鐵、硃砂、石炭、錫、鼓鑄”七曰設案,“掌旬設、節料、齊錢、餐錢、羊豸,米麥、薪碳、陶器等物”。各案長官為判官,其下由孔目官,都勾押官,勾覆官輔佐。

其次,度支司。其長官為度支使,“掌天下財賦之數,每歲均其有無,制其出入,以計邦國之用”。其下置副使1人,籤度支部事、判官3人,孔目官1人,都勾押官1人,勾覆官4人。

按所掌工作細目不同,分八案八事。具體說一曰掌給案,“掌諸給賜、賻贈、例物、口食、內外春冬衣、時服、綾、羅、紗、綿、布鞋、席、紙、染料、權物務、三府公吏”。二曰錢帛案,“掌軍中春冬衣、百官俸祿、左藏錢帛、香藥榷易”。

三曰糧料案,“掌三軍糧料諸軍校口食、諸州粟給受、御河漕運、商人飛錢”。四曰常平案,“掌諸州平糴”。五曰發運案,“掌汴河、廣濟、蔡河漕運、橋樑、折斛、三稅”。

六曰騎案,“掌諸坊鹽院務,飼養牛、羊、馬蓄及市馬等”。七曰斛案,“掌兩京倉稟倉積,計度東京糧料、百官祿粟廚料”。八曰百官案,“掌京朝幕職官奉料、祠祭禮物、諸州驛料”。

各案長官為判官,其下由孔目官,都勾押官,勾覆官輔佐。最後,戶部司。其長官為戶部使,“掌天下戶口、賦稅之籍、榷酒、工作、衣儲之事,以供邦國之用”。

其下置副使1人,籤度支部事、判官3人,孔目官1人,都勾押官1人,勾覆官4人。戶部有五案,一曰戶稅案,“掌夏稅”。二曰上供案,“掌諸州上供錢帛”。

三曰修造案,“掌京城工作及陶瓦八作、排岸作坊、諸庫薄帳,勾校諸州營壘、官廨、橋樑、竹木、排筏”。四曰麴案,“掌榷酤、官麴”。五曰衣糧案,“掌勾校百官諸軍諸司奉料、春冬衣、祿粟、茶、鹽、醬、傔糧等”。

各案長官為判官,其下由孔目官,都勾押官,勾覆官輔佐。為更好統轄下屬三司,三司使自身又復置15個司,以資杜弊、檢查、督促、三司工作。這15個司是:

(1)都磨勘司,長官為判司官1人,“掌覆勾三部帳籍,以驗出入之數。”(2)都主轄支收司,長官為判司官1人,“掌管物已支未除之數,侯至所愛之處,附籍扳所由司而封除之”。(3)拘收司,長官“以判磨勘司兼掌”,其職掌“支收財利未絕者,籍其名件而督之”。

(4)都理欠司,長官為判司官1人,“”掌理在京及天下欠負官物之籍,皆立限以促之都。雍熙二年(985年)設,景德四年(2023年)廢。(5)都憑由司,長官“以都理欠司官兼掌”,掌在京官物支破之事。

(6)開拆司,長官為判司官1人,“掌受宣敕及諸州申牒之籍,發放以付三部,兼掌發放、勾鑿、催驅、受事”。(7)發放司,“掌受三司帖牒而下之”。(8)勾鑿司,“掌勾校三部公事薄帳”。

(9)催驅司,“掌督京城諸司庫務末帳,東畿倉場庫務月帳憑由送勾,及三部支迄內外俸祿之事”。(10)受事司,“掌諸處解送諸色名籍,以發付三部”。(11)衙司,長官為管轄宮官2人,“掌大將、軍將名籍,第其勞而均其役使”。

(12)勾當司,長官為公事官2人,“掌分左右廂檢計、定奪、點檢、覆驗、估剝之事”。(13)三司推勘公事司,長官為推勘公事1人,“掌推勘劾諸部公事”。(14)勾當諸司,長官1人,“掌文武諸司、諸軍給受奉料,批書卷歷,諸倉庫案驗而稟賦之”。

(15)勾當馬步軍專勾司,長官1人,“掌諸軍兵馬逃亡收並之籍,諸司庫務給受之數,審校欺詐,批歷以送糧科院”。由此可見三司職權之廣泛,事務之般繁。皇帝通過三司這一機構直接控制了全國的財政大權,但三司之設破壞了六部、諸寺監的職司作用。

可以說宋初的三司,下則盡統財權,上則直接對皇帝負責,皇帝由此而真正做到富甲天下。 2、元豐改制後的三司機構元豐三年(2023年),宋神宗親自主持官制改革,歷經三年完成。此次管制改革,以省費去冗,改變機構體系的混亂狀況為目的。

調整不僅在形式上(機構設定),而且在內容上,收到了職司歸位、職事相符的效果,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宋初之弊。元豐改制後,三司完全取消,歸併於戶部,“權發遣三司使安燾試戶部尚書”,安燾是宋朝最後一位三司使。神宗說:

“戶部左右曹,系三司、司農寺”,三司官署也暫時改為尚書省辦公處所。這時,一切財政大權歸戶部所有,戶部則直接隸屬於三省,置於宰相的領導之下。《澠水燕談錄》卷5《官制》概括元豐改制以前三司制度嬗變過程說:

唐末,始分鹽鐵、度支、戶部,專領財賦。唐明宗始號三司,總以一使。本朝或曰判三司,或曰權判,或曰點檢三司。

開寶中,以參知政事二人點檢三司,既而更用宰相為提舉。興國中,分二使同判三司,逾年,復析為三使。淳化中,又合為三司,而又以天下為十道,二京為左、右計,置二計使,分判十道。

別命三司總計使判左、右計事,三司如故。鹹平末,三司各置副使,其官輕則曰發遣,迄元豐初不廢。今悉歸尚書省。

其中言及宋以前,與史實略有出入,歸納宋代史實,則都準確。三司歸併尚書省戶部以後,朝臣又感覺到舊日三司制度財權集中的合理性,對此有所議論。元祐元年(1086)初,宰相司馬光就討論了取消三司制度的不合理性,認為財權分散、“不相統攝”,不利集權**領導。

但三司制度始終沒有再恢復。三司概要解說三司是戶部、度支、鹽鐵三個財政部門的統稱。大唐天佑三年,昭宣帝將朱溫任命為鹽鐵、度支、戶部三司都制置使,這是三司使之名的第一次出現。

朱溫篡唐後建立建昌院,使其執掌天下錢糧、鹽鐵、度支等事,可以看作是三司使的前身。李存勖滅樑後,廢建昌院,先置國計使,隨後又將三司事務歸於租庸使之下。直到後唐明宗長興元年(930年),李嗣源第一次將這三個部門統一起來,任命張延朗為三司使,從此三司職權合而為一,成為了全國最高財政長官,並直接對皇帝負責。

三司使因為掌握著全國的財政大權,所以地位非常高,成為朝中僅次於宰相和樞密使的要員,被稱為次相或亞相。 [ 明朝的“三司 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督指揮使司主要是加強皇權!都指揮使司為明代地區軍事總機構,長官有都指揮使1人(正二品)、都指揮同知2人(從二品)、都指揮僉事4人(正三品),其屬有經歷司經歷(正六品)、都事(正七品)。

斷事司斷事(正六品)、副斷事(正七品)、吏目各1人。司獄司司獄(從九品),倉庫、草場、大使、副使各一人。行都指揮使司,設官與都指揮使司同。

長官之中有一人統司事,稱掌印,簡稱都司,位次在布、按兩司之上。《明史·職官志五》說:“都司掌一方之軍政,各率其衛所以隸於五府,而聽於兵部。

” 衛指揮使司設官與京衛同。外衛皆統於都司及行都司。衛以下為千戶所,千戶所又轄百戶所。

千戶所有正千戶1人(正五品),副千戶2人(從五品),鎮撫2人(從六品)。其屬吏目1人。千戶所轄百戶所10個,共有百戶10人(正六品),總旗20人,小旗100人。

刑獄則歸鎮撫掌管。凡衛所皆隸於都司,而都司又分隸於五軍都督府。自衛所以下,其官兵多世襲,這是明代特殊制度之一。

都督府的都督名稱後來變為空頭的官階,而統兵之官則須別加總兵、副總兵、參將、遊擊將軍、守備、把總等名目。《明史·職官志五》:“總鎮一方者為鎮守,獨鎮一路者為分守,各守一城一堡者為守備,與主將同守一城者為協守。

又有提督、提調、巡視、備禦、領班、備倭等名。凡總兵、副總兵一職均須有公、侯、伯、都督爵銜者充任。其總兵掛印稱將軍者,雲南曰徵南將軍,大同曰徵西將軍,湖廣曰平蠻將軍,兩廣曰徵蠻將軍……其在薊鎮、貴州、湖廣、四川及儹運淮安者,不得稱將軍掛印。

宣德間,又設山西、陝西二總兵。嘉靖間,分設廣東、廣西、貴州、湖廣二總兵為四,改設福建、保定副總兵為總兵,又添設浙江總兵。萬曆間,又在臨洮、山海增設總兵。

至明代末年,總兵官增置繁多,不可勝記。總兵在明代本為無品級之差委,至清代則為正二品的正規武職。此外,還有軍民府、土州、土縣,其**設定,與府、州、縣制相同。

據何先生介紹,掌管天津衛的最**員就是天津衛指揮使,一位正三品的軍事長官。何教授說,明朝**機構在初期設有三公(太師、太傅、太保)、三孤(少師、少傅、少保)。但這些基本上屬於榮譽稱號而非實授。

處理具體政務的是**設立的中書省,左右丞相總理吏、戶、禮、兵、刑、工六部事務。到2023年,朱元璋廢除中書省及丞相制,分中書省及丞相權力歸屬六部,由六部尚書(相當於各部的部長)直接對皇帝負責分理國家諸事。此外還設有具備司法功能的大理寺、相當於現在紀檢部門的都察院等一些職能部門。

在地方上,明朝在各省設立布政司,左、右布政使各1人,是本省的最高行政長官;提刑按察使1人,負責司法之事;而本省軍事防務的責任就落到了都指揮使肩上。可謂是三司權責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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