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中辭職年終獎該不該得,年終獎該怎麼發,年底離職該不該發年終獎?

2021-08-17 22:03:53 字數 3529 閱讀 6096

1樓:小情緒社群

成都商報記者 王英佔

孫兆雲成都的葉女士在農業銀行成華支行一網點工作多年,2023年3月辭職,葉女士得知年底其他同事都領了3萬多元的年終獎。葉女士認為,自己應獲得3個月的年終獎,應該是8500元。她提請仲裁委仲裁,成華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認為,葉女士沒有舉證證明銀行發放了2023年年終獎,也沒有舉證有未分配完的績效工資需要併入2023年年底發放,因此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

除了葉女士,2023年農行還有5人辭職。於是,6人委託律師將銀行告上法院,索賠年終獎。葉女士索賠的年終獎是8500元。目前金牛法院已經受理此案。

年終獎到底算什麼

屬於工資性質

那麼,年終獎到底屬於什麼?年中辭職應不應該拿年終獎,成都商報記者採訪了相關專家。

四川大學勞動法學教授王建軍此前接受成都商報採訪時稱,從目前的法律條文中找不到年終獎這個詞語,「我國至今沒有頒佈《工資條例》,但原國家統計局和勞動部對工資總額早有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王建軍教授認為從法律條文的解釋來看,年終獎屬於獎金,屬於工資性質範圍。

必須發年終獎嗎

國家沒有明確的規定

四川大學人力資源專家陳維政教授說,年終獎分配方案一般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特點自主制訂。目前,由於國家沒有就年終獎的發放有任何規定,企業在年終獎的發放上存在較大的隨意性。

對此,四川發現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剛認為,年終獎不同於每月的基本工資,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年終的經營業績及員工的個人表現等因素綜合評定。在沒有明確具體年終獎發放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相對擁有較大的自主決定權。

離職者能拿嗎

目前存在兩種觀點

陳維政教授指出,對於離職人員是否可以獲得年終獎,國內理論界和實踐界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年終獎顧名思義是年終發放給員工對其一年工作的獎勵,沒有幹滿一年而離職的人員無權獲得年終獎。另一種觀點認為,沒有幹滿一年而離職的員工應該按其工作時間比例獲得年終獎。

對於這個問題,陳維政教授指出,目前我國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主要根據企業的規章制度和員工的勞動合同來決定。

對此,李剛律師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獎金屬於勞動報酬,而勞動報酬具體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就性質而言,年終獎屬於工資的一部分,理應受到法律保護。

年終獎發放

與合同有關嗎

若有約定按約定執行

未在單位幹滿一年就離職,還存在一種情況,就是單位的規章制度以及員工的勞動合同中都沒有規定年終獎的事宜,而其他員工發了年終獎,這時離職員工能不能向單位主張年終獎?針對該問題,四川蓉城律師事務所律師米佳認為,在其他員工都領取年終獎的情況下,按照我國《勞動法》的「同工同酬」原則,用人單位應向離職人員發放相應比例的年終獎。

李剛律師認為,倘若「年終獎發放」完全與業績掛鉤,則在勞動者未做滿一年且業績未達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規定不發或按比例發放年終獎;倘若年終獎發放條件與業績無關,同時覆蓋全員,即使勞動者工作未滿整年,但就其所提供服務的時間段,也應享有按比例折算的權利。李剛同時指出,如企業與員工對年終獎發放有明確約定,則按約定;如果無約定或約定不明,企業的自主性相對大些。但根據公平原則,企業還是應向未乾滿一年的員工按比例發放。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對此無規定,薪酬福利屬於企業自身的制度,請檢視公司制度或諮詢人力資源部,制度說可以得就可以,不過一般公司都不會給

3樓:韓飛律師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年終獎的發放時間以及發放金額的,勞動者辭職的,用人單位是應當發放其年終獎的。

是否發放年終獎,屬於用人單位的工資自主權,但是如果勞動合同或者公司規章制度裡有員工年終獎數額或者計算方式,且勞動者付出了勞動,就應該得到相應的年終獎金。在實踐中,如果勞動者想保護自己的「年終獎」,就應該和用人單位簽訂周密的勞動合同,並對年終獎進行細緻約定。

該不該放棄年終獎辭職

年終獎該怎麼發,年底離職該不該發年終獎?

4樓:隨而心

年終獎是什麼?在我們討論年終獎怎麼發的時候,可能很多朋友會有這樣的疑問吧。根據最新資料顯示,一半的白領只有「年終」,沒有「獎」,這不是個笑話。年終獎發不發、怎麼發,門道真不少。

年終獎該不該發就是一筆糊塗賬。

作為一個職工,我們肯定是希望得到年終獎的,畢竟這是對我們一年的工作的肯定。但是用人單位對此肯定有不同看法,畢竟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和成績,用人單位已經按照「按勞分配」的原則支付了日常工資和獎金,所謂年終獎是額外支出。兩者聽起來都有道理。

在《勞動法》及各類法律條文中,都沒有對此作出規定,甚至都沒有年終獎字樣。所以,由於沒有法律固定,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年終獎發與不發、發多發少,外界都無權干涉。除非企業在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另當別論。

但是在生活實踐中,幾乎沒有任何企業會將其明確寫明。

但是年終獎的發放,卻不能有人發有人不發。因為《勞動法》中明確寫明一條——同工同酬。例如。

涉及到員工離職的年終獎發放問題的話,如果其他相同崗位員工是有年終獎的話,離職員工的年終獎也不能抹殺。

年終獎發多少就是一筆糊塗賬。

上文已經說了,對於年終獎,沒有任何法律條文有明確規定,所以年終獎該發多少也就是一筆糊塗賬了,幾乎全看用人單位來決定。普通員工沒有任何權利。

比如說有的公司可能發一個月或者幾個月的工資,或是按照產值效益的一定比例發放。有的公司所謂的「年終獎」,只是一些饅頭,水果之類,這隻能算是福利。還有一大部分的工資甚至沒有年終獎。

這麼大的反差,難免部分員工會心有不忿。

其實這和企業性質有很大關係,國企的年終獎,一般是依據績效和崗位級別等,相對比較固定;上市公司年終獎與經營狀況密切相關,效益好年終獎高,效益差年終獎低;而中小民營企業或創業公司的獎金髮放隨意性較強。此外,不同行業、不同企業之間年終獎差異較大。

公司員工都應理性慎重對待年終獎。

糊塗賬一般的年終獎,就是錢鬧的,這是一個長期存在的社會問題,不是輕易能夠解決的。年終獎問題沒有處理好,對公司和員工都是巨大的傷害。

雖然由於年終獎的特殊性,不宜也不可能在法律中對其進行明確的規定。但是用人單位有意發放年終獎,最好再員工入職時,就相互約定明確,並寫進兩者之間的合同中。這對雙方都有好處。

當然瞭如果公司根本沒有發放年終獎的意願,那最好也不要以此欺騙員工。建立一個良好的僱傭關係,至關重要。

年後離職,年終獎該不該退

5樓:愛丫丫愛生活

不應該這個年終獎是針對當事人上一年度勞動貢獻的肯定,上一年度已經過去,那麼其獲得年終獎也是基於上一年的努力,和春節之後沒有關係。自然不應當退還的

6樓:拳打陸海空

不用,幹滿一年,這是應得的

離職後公司該不該發年終獎

7樓:匿名使用者

針對年終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年終獎的概念是對全年工作的衡量,你7月1日離職的,是無權主張年終獎的。如果你手頭有年終獎名單,證明你在名單上,你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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