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屋所有權,物權法上有關房屋所有權的規定具體有哪幾條啊?

2021-09-18 04:43:50 字數 5324 閱讀 9915

1樓:不再回頭的浪子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至於裝修,房產證上體現不出這一點,如果能把你名字一起寫進去當然最好,不然就主張讓男方進行補償或者你們倆有協議約定

物權法上有關房屋所有權的規定具體有哪幾條啊?

2樓:橙子橙子哇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關於房屋所有權的具體規定有以下幾條:

1、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第四十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3、第四十一條 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4、第四十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5、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6、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7、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8、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9、第八十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_物權法上有關房屋所有權的規定具體有以下幾條:

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第七十七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九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佈。

第八十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物權法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4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法》上有關房屋所有權的規定具體有哪幾條?無所有權。房屋所有權主要是根據國家的規定。在居住的時候,權利歸自己。

5樓:牽著你的手

有關房屋所有權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八條:

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九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佈。

第八十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關於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問題?

6樓:天知道你在想

甲乙的協議有效,債權債務存在。但是沒有變更登記,乙沒有房屋所有權。

甲丙的轉讓協議合法有效。

7樓:超級發發發

從理論上來講,乙方沒有房屋的所有權,因為乙方沒有真正在房產登記部門登記自己的名字。

甲方能找到乙方清還本息,在這個經濟不景氣的環境當中,已經算是不錯了。

8樓:戚廣利

1、該房屋為甲所有,以產權登記為準。不是和乙共同所有。

2、甲與丙的房屋轉讓協議有效。因為甲是房屋使用者,簽訂轉讓協議有效。

關於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問題

9樓:匿名使用者

房屋買賣合同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的。

他把房產證給你並不表示你獲得了房屋的所有權。

你們之間的協議對你們雙方有約束力,但沒有社會公信力,不能用來對抗善意第三人。

一旦對方將該房屋賣給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不知情的)並辦理了過戶登記,那第三人就獲得了房屋的所有權。你只能根據買賣合同要求賣房人賠償了。

10樓:

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

11樓:

有法律規定的,不過法律的規定是你沒有取得所有權,不動產的取得必須是經過登記的,你這樣很危險,你只是拿了房產證,而房產證可以掛失,我只要記住編號,那麼就去掛失,換一個新的,然後在過戶給別人,那麼這個房屋的所有權就是另一個人的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須辦理登記手續 方可取得房屋所有權

否則一旦丟失房產證 很可能喪失房屋所有權

13樓:匿名使用者

趕快去過戶,還的交稅哦

14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講有個時限問題,在那之前不認,在那之後就認。

關於房屋的歸屬問題。

15樓:百度律師

1、房屋的所有權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四項權能。也就是所有權人可以佔有、管理、使用、處置所有的房屋,包括**、出租、抵押、贈與、繼承,並且排除他人的權利。

擁有了房屋的所有權就等於擁有了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的一切權利。

2、定義:房屋的所有權:對房屋全面支配的權利。

佔有權:所有權人在房地產買賣中來行使,但有時也由別人來行使,這也就是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例如房屋出租,房屋出租合同將房屋的佔有、使用權轉給租賃人。

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利用及有限佔有權。通過房屋租賃或借用實現的是房屋的使用權。

處分權:指所有權人對房屋處置的權利。房屋的處分權一般由房主行使,房主可以確定房屋使用權、繼承、贈與物件。

收益權: 收益權是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人們擁有某物,都是為了在物之上獲取某種經濟利益以涸足自己的需要,只有當這種經濟利益得到實現後,所有權才是現實的。

3、法律規定:《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就是關於所有權取得條件的規定,該條的內容是: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在法律沒有另行規定,當事人也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財產交付」就是所有權取得的條件。而該條規定中「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則是所有權取得的原因。

16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你是產權人就是你的。

關於房屋所有權的問題與及能否轉賣

17樓:匿名使用者

一定要通過繼子才可以賣的,因為這間房子她的繼子有繼承了他父親的一半財產的,如果繼子不同意的話房子是不可以買賣的,所以你們是做不成交易的。

18樓:蝸牛_de夢想

是不能買的,首先這個房子現在只是他們夫妻的共同拆產,何況房產證還是男方的,他前面的孩子還有繼承的權利。 最重要的的農村的房子是建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國家是不允許買賣、交易、轉讓的,簽訂一些協議合同也是不受法律認可和保護的。還要有關部門不會給予辦理過戶手續,不給辦房產證。

本答案來自房產交流團,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關於房屋所有權問題

19樓:我是滅鬼神

按照物權法規定,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房子就是誰的,正常情況下只能通過贈與或者買賣的方式變更房屋的所有權,所以你們不用擔心,房子永遠都是你們的

你最好現在弄清楚那家人是為什麼住在那裡,如果他們當初是租的村裡的房子,你們有權管他們要租金,如果他們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的租賃合同,你們隨時都可以要求那家人搬離。如果不是租賃的關係,你們也隨時可以要求他們搬離。房子是你們的,你們有權力決定誰住在那裡,如果他們不同意,可以找村裡調解,調解不成就只能起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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