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去世,另一方申明放棄繼承,是不是放棄了全部共同財產

2021-09-18 05:26:29 字數 1279 閱讀 3897

1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遺產繼承,是繼承屬於去世人的合法個人財產,共同財產在遺產繼承開始前,需要先析產,只有屬於去世人的那份比例財產才可以進行繼承,屬於配偶的部分,不能作為遺產進行繼承!

所以,遺產繼承時,共同財產不能全部作為遺產繼承,屬於配偶的財產比例不能放棄,因為這個本來就是屬於他個人的,但是作為遺產繼承的部分財產,是可以進行放棄,由其他繼承人繼承。

法律依據:

《繼承法》 第二十六條 【遺產的認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十條 【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遺產分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樓:水瓶臨風

沒有權利放棄所有共同財產,放棄的只能是本人的那一份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去世,另一方申明放棄繼承,是不是放棄了全部夫妻共同財產?

3樓:正商觀察者

如果配偶之間有放棄繼承的宣告,那麼死者的遺產應該由其他繼承人繼承。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4樓:北京家理律師事務所

按照你的描述,是放棄了可以繼承去世一方的份額。不是全部,還有自己的一半

5樓:匿名使用者

按你的表述,只是放棄了應該法定繼承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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