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起止時間該怎麼寫假如我從

2022-01-01 03:55:54 字數 5283 閱讀 6957

1樓:藍藍藍

如果是簽訂三年勞動合同,按正規的計算方式,就是這樣計算的。

勞動合同期限的時間起始,2023年12月6日起與公司簽了3年的勞動合同,3年合同期限的理論時間確實是2023年12月5日止。

但考慮到社保的繳納,如果12月5日終止勞動合同,那麼12月的社保是無法終止的,因此,合同到期的時間是2023年12月31日。

2樓:木偶

勞動合同期限的時間起始,2023年12月6日起與公司簽了3年的勞動合同,3年合同期限的理論時間確實是2023年12月5日止。但考慮到社保的繳納,如果12月5日終止勞動合同,那麼12月的社保是無法終止的,因此,合同到期的時間是2023年12月31日。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

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3樓:夫子諸葛

勞動合同起始日期哪天算起?

4樓:狼在天涯望著你

合同年限:2023年12月6日-------2023年12月5日是正確的!!

5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是的。勞動合同的起止時間為2023年12月6日起至2023年的12月5日止。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簽訂三年勞動合同,按正規的計算方式,就是這樣計算的。但是不排除某些公司人數太多,為避免每個月和員工進行續簽勞動合同,於是為了在續簽勞動合同時方便,有可能會將勞動合同到期日統一調整到一年中的2個月,例如3月和9月,那麼實際上您的勞動合同到期日就是2023年3月5日,也即是簽訂了39個月的勞動合同。

因此,在尚不知道貴公司政策的情況下,貿然說終止日期是2023年12月5日,這可能是不準確的,您應當諮詢公司人力資源部,或者把這日期空著讓公司填寫。

7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是正式勞動合同中的一部分。如果試用期為一個月,勞動合同最少要籤一年,勞動合同起止時間是從你第一天到單位工作的時間開始,即試用期的第一天。試用期結束後不再另行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如果你要離職,任何時間都可以走,但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除非你在簽訂合同時與用人單位有過其他協議(例如:至少服務年限要求)

8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縱橫法律網 宋曄明律師

做臨時工時的工齡能否計算?有何法律依據嗎?

9樓:特特拉姆咯哦

臨時工期間應該算在工齡內的。 根據勞動部工資局《關於臨時工被錄用為長期工後的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64)中勞薪字第344號規定:臨時工最後一次在本單位當臨時工的連續工作的時間,可以與被錄用為長期工以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另依據《關於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2002〕323號)檔案:對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後一次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後的工作時間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前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後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要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計算繳費年限,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不能計算視同繳費年限或繳費年限。

10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國家沒有臨時工的說法,都是合同工。

按照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計算工齡。

工齡是以工資收入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的工人、職員工作的年限。工齡一般是確定職工工資、享受勞動保險待遇和享受某些福利待遇的一個重要根據。工齡主要分3種:

1、一般工齡,又稱總工齡,指工人或職員的總的工作年限,在中國,一般工齡曾是確定職工退休待遇的一個條件。

2、本企業工齡,中國又稱連續工齡,蘇聯稱不間斷工齡,日本稱企業工齡,指工人或職員在某一單位(包括經組織批准的調動)連續工作的時間,是一般工齡的組成部分。

3、特定工作的工齡,工人、職員從事某種特定工作、但任某種特定職務或在某種特定部門擔任工作的年限。

11樓:匿名使用者

算的,剛才我看到一篇類似的問題,估計是你的朋友。

根據勞動部工資局《關於臨時工被錄用為長期工後的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64)中勞薪字第344號規定:臨時工最後一次在本單位當臨時工的連續工作的時間,可以與被錄用為長期工以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至於救濟途徑,由於他們指定的期限已過,一般情況下是視同放棄了自己的權利。但是據樓主所說,當時接到通知的時候已經是2月2日,這是為何?他們是採用什麼公示方法的?

如果其公示方法有問題,那麼其公示無效,當事人還是可以提交申請的。如果公示方法沒有問題,那麼法律上是視同當事人放棄了自己的權利,一般是得不到救濟的。除非當事人可以證明是出於某種不可抗力的原因才導致無法知曉公示的內容或者公示這件事。

至於如何認定公示有沒有問題,很有證明力的一點就是其他當時的臨時工是否知曉公示這事

12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不存在算不算!因為退休是按參保繳費年限計算。再說廠方一般都是以正式錄用為工齡起始計算。

13樓:匿名使用者

可能企業對工齡的計算方式和勞動法是有出入的,但是所謂的臨時工的工齡依法應算作工齡,如果單位以種種藉口不計算,可以向勞動局投訴。

14樓:匿名使用者

按理來說應該算,請諮詢當地的律師同勞動局的工作人員比較妥當。

祝好運!

1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涉及到我國應當制定這方面的法律法規問題,目前我國還沒有這方面的法律來規制,只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但是都是粗線條規定,具體無法律條文。本人認為,全國偌大,各省、各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樣,加之企業的種類繁多,如果說在企業上幹,老闆給你按工齡漲工資,沒的說,人家願意,法律才不干涉。但是確定的說,在**機關或事業單位的公益性崗位一般情況下不會有這等好事的。

法律總體上沒有這方面的具體規定。

16樓:粑粑姐

親能私聊不?

相同經歷尚待解決

2023年新勞動法怎麼規定買斷工齡的補償問題?

17樓:之何勿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18樓:

是違反勞動法的。

工作16年,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月工資x16x2。保險不計入工資補償。

1、2023年新勞動法是不允許買斷工齡的,企業不能以員工年齡大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解僱時所涉及到的經濟補償金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其中工資指的是應發工資,並非是扣除個人繳費金額後的實發工資。所以不算醫療保險。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勞動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一條與第三條,勞動爭議仲裁應當根據事實,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

經仲裁庭調解無效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調解失敗的,勞動爭議的處理便進入裁決階段。仲裁庭的裁決要通過召開仲裁會議的形式做出。一般要經過庭審調查、雙方辯論和陳述等過程,最後由仲裁員對爭議事實進行充分協商,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裁決。

仲裁庭做出裁決後應制作調解裁決書。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起訴。

19樓:

1、工作16年,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月工資x16x2。

2、新勞動合同法不允許買斷工齡,企業不能以員工年齡大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4、《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5、下面為最新的法律規定:

(1)《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第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3)第十一條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4)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6、補充說明:上述工資都是指應發工資,並非是扣除個人繳費金額後的實發工資。因此不算養老和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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