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每月工資包含加班工資嗎

2022-01-01 04:07:09 字數 6495 閱讀 2044

1樓:夏一陣風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這個不是可以不可以的問題,而是必須包括這些內容;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希望回答對您都幫助!

2樓:練雅韶香蝶

當然可以。勞動合同就是對勞動範圍,勞動情況,以及勞動報酬進行約定的合同文字。

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加班費包含在工資中嗎?

3樓:手機使用者

加班工資專題:有人認為:有的用人單位為了逃避支付加班工資,延長工作時間,更大限度地利用勞動者,常常在合同中約定「加班費包含在工資中」。

事實上,正常的工資和加班工資是兩回事,合同中約定加班費包含在工資中屬於非法約定,因此沒有效力,用人單位在工資之外仍然需要支付加班費。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紀要》第23 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未書面約定實際支付的工資是否包含加班工資,但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已支付的工資包含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加班工資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已支付的工資包含加班工資。但折算後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此規定在實踐中作為仲裁的重要依據,可以發現,籠統回答「加班費包含在工資中」的約定無效,是不合適的。應該認為:這種約定在滿足「折算後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且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已支付工資中包含加班工資的,此約定有效。

本站律師在實務中碰到類似案例,我們**單位方,該公司的員工是一個銷售人員,在該公司的內部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申請出差人員,出差期間不得另申請支領加班費。」該規章有申請人本人簽字確認,且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工資含該部分加班工資,最終,裁決結果不支援申請人索要加班工資的請求

4樓:似珺盧海凡

如果勞動合同中明確表明,這個工資含每月36小時的加班費,應該也是可以的。超過部分另算。或者本身約定了不定時工作制,那也就沒有加班費這個說法了。

勞動合同中約定具體加班工資 有效嗎

5樓:

《勞動合同法》中並未對加班費進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

6樓:夏一陣風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如果是優於勞動合同法或者等同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是有效的,如果低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視為無效;

勞動合同法規定加班工資:

解答:《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1.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約定加班費無效,但可以約定加班工資基數基數。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應當徵得勞動者同意,且每天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因此,加班時間有很多的不確定性,用人單位約定具體加班費金額無效。

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但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依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和《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規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應為勞動者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法定工作時間工資標準。

8樓:朧朣幽靈

合同上所寫的都具備法律效力的!

勞動合同中規定: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每月工資內已含加班費。是否合理合法?

9樓:上海方燕律師

如果雙方協

復商一致,可以制在合同中約定將加班費包含在工資總數內。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該約定因違反勞動合同法而無效:

1、約定的加班費數額不得低於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即:工作日延長時間加班費不低於工資的1.5倍;雙休日加班費不低於工資的2倍;法定節假日加班費不低於工資的3倍。

2、每月工資扣除加班費後,不得低於公司所在地頒佈的最低工資標準。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10樓:匿名使用者

1、怎麼寫無所謂;只要企業確實支付了加班工資就好;

2、很多企業都會在工資上操版作一下權的;

3、5000一個月的工資。會拆分成很多個模組;

4、如:基本工資(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崗位(補貼)工資、加班工資、績效獎金、工齡獎、全勤獎、補貼、、、、、、等等n個模組;

5、所以說,勞動局就算去查,只要企業能提供工資條且工資分配合理,基本沒事。

6、還有的企業,在工資上做兩套賬甚至3套帳。

11樓:legal51易法通

企業可抄以與員工約定加班費,但不襲得低於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2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是多少?這個約定有可能不合法。

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是否能包含加班費

13樓:射手

如果勞動合同中明確表明,這個工資含每月36小時的加班費,應該也是可以的。超過部分另算。或者本身約定了不定時工作制,那也就沒有加班費這個說法了。

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工資中包含加班費嗎

14樓:du知道君

加班工資專題:有人認為:有的用人單位為了逃避支付加班工資,延長工作時間,更大限度地利用勞動者,常常在合同中約定「加班費包含在工資中」。

事實上,正常的工資和加班工資是兩回事,合同中約定加班費包含在工資中屬於非法約定,因此沒有效力,用人單位在工資之外仍然需要支付加班費。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紀要》第23 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未書面約定實際支付的工資是否包含加班工資,但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已支付的工資包含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加班工資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已支付的工資包含加班工資。

但折算後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此規定在實踐中作為仲裁的重要依據,可以發現,籠統回答「加班費包含在工資中」的約定無效,是不合適的。應該認為:

這種約定在滿足「折算後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且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已支付工資中包含加班工資的,此約定有效。 本站律師在實務中碰到類似案例,我們**單位方,該公司的員工是一個銷售人員,在該公司的內部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申請出差人員,出差期間不得另申請支領加班費。

」該規章有申請人本人簽字確認,且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工資含該部分加班工資,最終,裁決結果不支援申請人索要加班工資的請求

15樓:貧血去

勞動合同約定加班費無效,但可以約定加班工資基數基數。按照《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應當徵得勞動者同意,且每天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因此,加班時間有很多的不確定性,用人單位約定具體加班費金額無效。

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但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依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和《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規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應為勞動者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法定工作時間工資標準。

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可以約定嗎,約定的注意事項

16樓:匿名使用者

加班工資基數是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約定。

按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一條規定,加班工資的基數,是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工作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勞動合同規定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

約定勞動合同工資標準,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一、遵循按勞分配原則;

二、同工同酬;

三、最低工資保護制度;

四、協商一致。

《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巨集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報***備案。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勞部發[1995]226號

一、《規定》第11條、第12條、第13條所稱「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係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因勞動合同制度尚處於推進的過程中,按上述條款規定執行確有困難的,地方或行業勞動行政部門可在不違反《規定》所確定的總的原則基礎上,制定過渡措施。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

九、企業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在依法享受婚假、喪假、探親假、病假等假期期間,企業應當按規定支付假期工資。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實際履行與勞動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二)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未明確約定,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有約定的,按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與勞動者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三)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均無約定的,按勞動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的70%確定。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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