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處理的途徑有哪些,勞動爭議處理途徑有幾種

2022-01-03 01:08:57 字數 4975 閱讀 3595

1樓:華律網

勞動爭議是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那麼勞動爭議有哪些處理途徑?第1、勞動爭議調解。

調解是處理企業勞動爭議的基本辦法或途徑之一。事實上,調解可以貫穿著整個勞動爭議的解決過程。它既指在企業勞動爭議進入仲裁或訴訟後由仲裁委員會或法院所做的調解工作,也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對企業勞動爭議所做的調解活動。

這裡所說的調解指的是後者。企業調解委員會所做的調解活動主要是指,調解委員會在接受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申請後,首先要查清事實、明確責任,在此基礎上根據有關法律和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的規定,通過自己的說服、誘導,最終促使雙方當事人在相互讓步的前提下自願達成解決勞動爭議的協議。第2、勞動爭議仲裁。

仲裁也稱公斷,仲裁作為企業勞動爭議的處理辦法之一,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法對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案件進行居中公斷的執法行為。第3、勞動爭議訴訟。勞動爭議訴訟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式,以勞動法規為依據,按照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2樓:揚州胡延斌律師

勞動者與企業協商、工會調解、勞動仲裁委仲裁,對勞動仲裁委裁決結果不服、不受理或逾期不裁等情形可以向法院起訴。

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3樓:培訓老友

1、到所在單位要求工會或勞動糾紛調解委員會協助解決。

2、到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申訴。(勞動行政部門受理不收費用)

3、不服勞動部門裁定,可在收到裁製書15天內向所在地法院提出訴訟4、不服法院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15天內向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勞動爭議處理途徑有幾種

4樓:鑽誠投資擔保****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我國勞動爭議的處理方式有四種:

一是協商解決

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雙方當事人應首先選擇解決爭議的途徑。同時也是在解決爭議過程中可以隨時採用的。協商解決是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基礎的,不願協商或者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他方式。

二是企業調解

是指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處理方式。這種調解實行自願原則,具體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是只有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由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該爭議,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該案件;另一方面是當事人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此外,由於調解委員會主要是由企業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所以工會與企業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不適合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

三是申請仲裁

若經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當事人也可以不經企業調解委員會處理而直接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因處理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缺乏法律依據,所以這類爭議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方面進行協調處理,不可以申請仲裁。

除這種爭議外,對其他爭議而言,勞動爭議仲裁是強制性的必經程式。也就是說,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案條件,仲裁委員會即予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四是提起訴訟

當事人如果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予受理仲裁決定或通知書不服,可以在規定的時限內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目前法院是由民事審判庭依據民事訴訟程式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式。

5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爭議雙方當事人應當採取合法的途徑解決彼此間的爭議,這主要有四個途徑。

(1)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採取其他方式解決。

(2)通過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設在企業工會,可找到他們來解決糾紛。

(3)上述途徑走完後,仍解決不了問題,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4)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不服的勞動爭議案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庭負責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它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式。

勞動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6樓:華律網

勞動爭議的解決途徑有以下幾種:第

一、協商程式。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第

二、申請調解。調解程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式。根據《勞動法》規定:

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第

三、仲裁程式。仲裁程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式。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式,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要經過仲裁程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訴訟程式根據《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可按照以下幾個程式解決: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協商,達成協議。

(2)調解程式。不願雙方自行協商或達不成協議的,雙方可自願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對調解達成的協議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可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直接申請仲裁。

(3)仲裁程式。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作出裁決。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調解書或裁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程式是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式,也就是說,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沒有經過仲裁程式的勞動爭議案件。

(4)法院審判程式。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式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程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式。

如能提供更多資訊,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8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發生了以上所列的勞動爭議時,一般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1)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在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勞動者首先應該同用人單位協商。

因為同其他解決途徑相比,與用人單位協商,可以在最短的時間內獲得明顯的效果。如果協商不成,才考慮其他解決途徑。(2)找第三方調解,比如企業的調解委員會。

(3)申請勞動仲裁。一般是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勞動局)申請。(4)如果當事人對於勞動局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起訴。

9樓:法律快車

勞動糾紛應當找勞動監察部門或者找勞動仲裁機構解決。勞動糾紛,指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糾紛。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

10樓:這個淤青好不了

勞動者一旦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可以採取以下途徑處理:

1、協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平等、公平、自願、合法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協商處理。

2、申請調解。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3、仲裁。如果沒有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勞動者拒絕調解而要求仲裁的,可以申請仲裁。

如果勞動者不願意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本單位沒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起訴。如果勞動者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不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式,當事人一方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但申請仲裁是必須程式,人民法院只有在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時,才受理訴訟。

勞動爭議解決途徑有哪些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糾紛,就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實際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所發生的糾紛。主要體現型別有:

一、因確認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解除勞動合同,包括除名、辭職、辭退、離職等情況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保、福利、培訓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薪金、工傷等發生的爭議以及其他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爭議。

明白了勞動糾紛的型別就可以正確適用勞動糾紛的處理程式了。我國規定的解決勞動爭議糾紛處理途徑有四種,即協商、調解、勞動仲裁、勞動爭議訴訟。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雙方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當事人應首先爭取解決糾紛的途徑。協商解決的雙方以自願為基礎,不願協商或者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仲裁程式。

2、調解。當事人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式是自願的,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才會受理該案件;當事人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

工會與企業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糾紛,不適用調解程式,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

3、仲裁。若雙方經過調解仍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

仲裁程式適用於各類糾紛,但因簽訂集體合同而發生的爭議,由勞動部門會同有關方面進行協商處理,不適用於仲裁程式。除了這種爭議,對於其他爭議,仲裁程式是強制性的必經程式。也就是說,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理條件,仲裁委員會即應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式,未經過仲裁程式的勞動糾紛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法院審判。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審判程式是勞動糾紛處理的最終程式,實行兩審終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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