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處理應遵循的原則,勞動爭議案件是怎麼管轄的

2022-03-20 16:49:09 字數 4945 閱讀 7445

1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勞動爭議處理應遵循的原則如下: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令第117號)規定,勞動爭議處理應遵循一些重要原則:

(一)依法處理勞動爭議原則。在處理勞動爭議過程中,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和勞動爭議當事人,必須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協商、依法解決勞動爭議。

要查清事實,首先,當事人應積極就自己的主張和請求提出證據;其次,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應及時調查取證,兩者有機結合,才能達到查清事實的目的。

依法處理爭議,就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式要求和權利、義務要求去解決爭議,同時要掌握好依法的順序,即:有法律依法律,沒有法律依法規,沒有法規依規章,沒有規章依政策。另外處理勞動爭議還可以依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勞動合同,以及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的企業規章。

(二)當事人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雖然在其勞動關係中,存在行政上的隸屬關係,但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也就是說,不管用人單位大小如何,也不管職工一方職位高低,雙方的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適用法律時不能因人而異,不能因為某單位是重點企業,或者是當地創利創匯大戶,而對其侵害職工勞動權益的行為進行袒護。

(三)著重調解勞動爭議原則。處理勞動爭議,應當重視調解方式,調解既是一道專門程式,也是仲裁與審判程式中的重要方法。著重調解原則,首先是有利於增加當事人之間的相互理解,使其在今後的工作中能夠相互支援和配合;其次是可以簡化程式,有利於及時、徹底地處理勞動爭議。

實行著重調解的原則應注意:一是必須遵守自願原則。當事人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必須經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否則調解委員會不予受理。

三種勞動爭議處理機構進行調解必須是當事人真正自願和解和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不得對爭議案件強行調解,也不得采取強迫或變相強迫的方法進行調解。二是必須堅持合法、公正原則。調解是建立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通過說服教育,使當事人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達成和解協議,並不是無原則地進行的。

三是必須與及時裁決或及時判決結合起來。對於當事人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不應久調不決,以免拖延時日,有損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甚至造成不良後果。

(四)及時處理勞動爭議的原則。首先,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及時協商或及時申請調解以至申請仲裁,避免超過仲裁申請時效,喪失申請仲裁的權利。其次,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在受理案件後,應當在法定結案期限內,儘快處理完畢。

勞動爭議往往涉及到當事人尤其是職工一方的切身利益,如果不及時加以處理,勢必會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甚至使矛盾激化。因此有關勞動爭議法規對爭議處理規定了嚴格的時間限制,以免「案無定日」、久拖不決的現象。其三,對處理結果,當事人不履行協議或決定的,要及時採取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以保證案件的順利處理和處理結果的最終落實。

(五)基層解決爭議原則。勞動爭議案件應主要由企業設立的調解委員會和當地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解決。向法院起訴,也是按法定管轄權由當地基層法院受理。

基層解決原則,方便當事人參加調解、仲裁和訴訟活動,有利於爭議的及時處理和法律文書的送達與執行,有利於就地調查,查明事實真相。

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如下:

對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問題,有人認為應當由作出裁決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按照本法級別管轄的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或中級人民法院受理。這種觀念有以下值得商榷之處。

第一,勞動爭議的當事人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是勞動仲裁委員會,不能以勞動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作為確定人民法院地域管轄的根據。依據民事訴訟法關於地域管轄所確立的原告就被告原則,應由勞動爭議一方當事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又因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之間所具有的特殊勞動關係,用人單位的地址相對固定,且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十八條有「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的規定,所以,應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較為適當。

第二,由於勞動仲裁委員會的組織設定不統一,與法院的設定也不同,有許多市轄區尚未設立勞動仲裁委員會,甚至在某些直轄市只有一個市級勞動仲裁委員會,而法院卻有兩個以上中級人民法院。如果規定由勞動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確定案件的管轄,將會導致案件過度集中於勞動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增加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負擔,而勞動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管轄之外的中級人民法院卻無權管轄勞動爭議案件,這對人民法院的工作極為不利。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為克服用人單位與履行勞動合同地不在同一地,如果用人單位在煙臺,而勞動合同履行地卻在南通,若僅以用人單位所在地確定管轄,這對當事人的訴訟極為不方便,除了規定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同時,又規定了或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這既方便了當事人訴訟和案件事實的查實,又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原則相符合。

實踐中勞動爭議管轄比較混亂。因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起訴的案件中既有經過縣。市。

區級仲裁機關裁決的,也有直接由市級仲裁機關或省級仲裁機關裁決的。當事人向法院起訴,一般由基層法院立案受理,但也時常發生區級仲裁裁決由市中院作一審,或省。市級仲裁裁決由基層法院作一審的情況。

這種混亂的級別管轄及管轄銜接,既不利於對當事人權利的保護,也使審判中的不正之風有機可乘。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資訊,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2樓:高昂雄雞

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仲裁委管轄。

法院應當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是怎樣的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e69da5e6ba90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65636564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

3、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1、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

2、雖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但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應當依法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審查,確屬主體不適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糾正原仲裁裁決錯誤重新作出裁決,當事人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勞動爭議處理途徑有哪些,解決勞動爭議的方法有哪些

4樓:華律網

勞動爭議是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那麼勞動爭議有哪些處理途徑?第1、勞動爭議調解。

調解是處理企業勞動爭議的基本辦法或途徑之一。事實上,調解可以貫穿著整個勞動爭議的解決過程。它既指在企業勞動爭議進入仲裁或訴訟後由仲裁委員會或法院所做的調解工作,也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對企業勞動爭議所做的調解活動。

這裡所說的調解指的是後者。企業調解委員會所做的調解活動主要是指,調解委員會在接受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申請後,首先要查清事實、明確責任,在此基礎上根據有關法律和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的規定,通過自己的說服、誘導,最終促使雙方當事人在相互讓步的前提下自願達成解決勞動爭議的協議。第2、勞動爭議仲裁。

仲裁也稱公斷,仲裁作為企業勞動爭議的處理辦法之一,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法對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案件進行居中公斷的執法行為。第3、勞動爭議訴訟。勞動爭議訴訟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式,以勞動法規為依據,按照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5樓:李鎮男

1、協商和解

2、調解

3、勞動仲裁

4、訴訟

處理勞動爭議的原則有哪些,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式是什麼

6樓:石祖新律師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勞動法

第七十八條【勞動爭議處理原則】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處理程式】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條【基本原則】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協商】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調解、仲裁、訴訟】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調解的基本原則】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勞動爭議處理的途徑有哪些,勞動爭議處理途徑有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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