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 關於聘用60歲以上員「工傷」死亡賠償方法

2022-01-03 07:57:25 字數 5137 閱讀 1863

1樓:哎喲帶你看娛樂

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樓:韓飛律師

一、聘用60歲以上員到了退休的年齡,與公司是勞務關係,並不是勞動關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二、「工傷」死亡賠償可以適用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進行賠償;

3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是認定不了。家屬找你們賠償後,你們在找燃油助力車車主賠償,大約費用在15萬左右

4樓:山野柴胡

屬於刑事案件,立即報警。

5樓:彩律師

1、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可以認定到達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應退出工作崗位,與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終止。

如單位繼續聘用,雙方形成的是勞務關係。

2、由於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因此對於可能構成「工傷」的處理也不能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而應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僱傭關係的法律責任處理。

3、賠償專案也應該《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辦理。

60歲以上70歲以下工傷死亡賠償金如何計算

6樓:情感諮詢珊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說明:如果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則上述費用由工傷保險**支付,如果未參加工傷保險,則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故員工因工死亡的,近親屬可獲得三項費用,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三項費用標準如下:

公式: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據國家統計局《中華人民共和國2023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2023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比上年增長8.2%。

故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傷保險條例》在全國統一執行,故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全國統一標準為623900元。這個標準沒有地域之分。

2、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這個標準也每年會有變化。

比如,北京目前社平工資為7086元,則喪葬補助金為7086元×6=52516元。

3、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

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資×40%(按月支付);

其它親屬:死者本人工資×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兒: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時上述撫卹金之和應≤職工月工資(按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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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注意:

1、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亦可以享受上述三項待遇。

2、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上述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但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另外,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規定,其近親屬同時符合領取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撫卹金待遇條件的,由其近親屬選擇領取工傷保險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中一種。

7樓:公羊譽明

以北京市為例,離退休人員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繼續工作的勞動者不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死亡賠償金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收入標準的二十年總和賠償,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根據《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  工傷認定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 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超過1年提出申請的;

(二) 受傷害人員是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

(三) 屬於《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情形的。

對不予受理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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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齡勞動者也應受勞動法保護

62歲農民工周永德猝死在工作崗位,企業老闆卻以周永德是超齡農民工,不受勞動法保護為由,拒絕賠償和支付安葬費。後經調解,企業老闆願意一次性支付10萬元私了,並稱家屬若不接受,就拒絕先期支付安葬費。

看了上述報道,筆者義憤填膺。在此,我們應該理直氣壯地說:超齡勞動者也是單位職工,也應該受勞動法保護!但這一法理,許多年來一直被忽視和故意曲解。其實,箇中道理非常簡明。

首先,對於勞動年齡,我國法律沒有上限規定。《勞動法》對職工退休年齡是有規定的,即男性60週歲,女工人50週歲,女幹部55週歲,但這並非是禁止勞動的年齡限制。

法無禁止,即可為。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只要身體允許,個人自願,完全有繼續勞動的權利。而現下的國情是,隨著國民體質不斷增強,壽命不斷延長,超齡勞動者受聘到企事業單位繼續工作的現象十分普遍。

有技術專長者,往往被搶著聘用;苦髒累工種招不到人,大多由超齡勞動者頂崗。據**報道,許多城市的環衛工人,平均年齡都接近或超過50週歲。對於如此面廣量大的超齡勞動者群體,排斥行嗎?

不保護行嗎。

再者,實際提供勞動,是建立勞動關係的唯一標準。《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對此,應該正確理解。

它只是賦予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已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對其勞動關係的終止權,並不意味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時,勞動關係就自動終止。因為法律沒有規定,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的年齡不得高於法定退休年齡,只要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有勞動能力的人員便均能成為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

只要勞動者實際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實際用工了,無論勞動合同簽訂與否,都不影響勞動關係的成立。事實勞動關係,也是受《勞動合同法》保護的。

明確上述道理以後,「周永德猝死在工作崗位」是否應該認定為工傷,就是不言而喻的事了。儘管周永德超過了法定的退休年齡,儘管他與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單位聘用了他,他為單位提供了勞動,那他就與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就是單位一名正兒八經的職工。

他因工死亡,理應被認定為工傷,並享受工傷待遇。至於該企業老闆的「周永德是超齡農民工,不受勞動法保護為由,拒絕賠償和支付安葬費」之說,顯然是法盲情盲的歪理謬論。倘若訴諸法律,其必敗無疑。

不妨,提個案例為證。

據2023年3月30日《工人**》報道,52歲的鐘女士被江蘇吳江公司聘為清潔工,工作中遭車禍受傷不能繼續工作。對於鍾女士提出享受工傷待遇的請求,用人單位堅決拒絕,其理由是:超過退休年齡,不存在勞動關係。

吳江法院和蘇州中院審理認為:「法律沒有規定勞動合同中勞動者一方的年齡不得高於法定退休年齡,只要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有勞動能力的人員,均能成為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

「只要勞動者實際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實際用工,就建立了勞動關係,不論勞動者是否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都將受到同等的保護。」終審判決鍾女士與吳江公司存在勞動關係,那就意味著,吳江公司必須為鍾女士的工傷買單。

總而言之,超齡勞動者也是單位職工,也必須受勞動法規保護。對於這一點,有關方面不僅需要廣泛宣傳,而且對相關法律有必要進一步細化和完善。

8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離退休人員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繼續工作的勞動者是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各地實施細則的規定各異。

一、明確規定不得認定工傷。

1、《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北京市**令第140 號)第21 條規定,受傷害人員是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

2、《廈門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廈門市**令第113 號)第19 條規定,屬於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

3、《天津市勞動保障局關於工傷保險若干問題的解決意見》(津勞局[2004]361號)第14條規定,退休人員返聘後,在工作中受傷,不適用工傷保險政策。

4、《太原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細則》(並政發[2004]30號)第14條規定,受傷害人員是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

5、《重慶市勞動保障局關於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渝勞社辦[2004]211號)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實習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不適用於《條例》和《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渝府發[2003]82號)。

二、當然也有規定可以認定為工傷,但工傷保險待遇由聘用單位支付。

1、《上海市勞動保障局、上海市醫療保險局關於實施〈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滬勞保福[2004]38號)規定,本市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發生事故傷害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按照《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上海市**令第29號)的規定執行,工傷保險待遇參照《實施辦法》的規定由聘用單位支付。

三、其它就是地方規定與《條例》的規定相一致,沒有就離退休人員以及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繼續工作的勞動者的工傷認定情形單獨作出規定。

如:《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河北省**令[2004]第7號)第2條明確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應當為全部職工或者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其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均有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上述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沒有將離退休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繼續工作勞動者排除在該辦法之外,因此可以理解為,他們有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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