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退休時可以享受哪些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2022-01-03 12:09:09 字數 4734 閱讀 6058

1樓:匿名使用者

基本醫療保險是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基本醫療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它與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共同構成現代社會保險制度。[1]   我國目前建立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其中,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建立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患病就診發生醫療費用後,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以避免或減輕勞動者因患病、**等所帶來的經濟風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補貼相結合,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編輯本段實行起源

2023年12月,***釋出《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要求在全國範圍內建立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為核心的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該《決定》指出,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即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財政、

企業和個人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編輯本段制度框架

按照《***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2]的要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框架包括六個部分:

建立合理負擔的共同繳費機制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體現國家社會保險的強制特徵和權利與義務的統一。醫療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不僅可以擴大醫療保險資金的**,更重要的是明確了單位和職工的責任,增強個人自我保障意識。這次改革中國家規定了用人單位繳費率和個人繳費率的控制標準:

用人單位繳費率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具體比例由各地確定,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

建立統籌**與個人帳戶

基本醫療保險**由社會統籌使用的統籌**和個人專項使用的個人帳戶**組成。個人繳費全部劃入個人帳戶,單位繳費按30%左右劃入個人帳戶,其餘部分建立統籌**。個人帳戶專項用於本人醫療費用支出,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

建立統帳分開、範圍明確的支付機制

統籌**和個人帳戶確定各自的支付範圍,統籌**主要支付大額和住院醫療費用,個人帳戶主要支付小額和門診醫療費用。統籌**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和**的承受能力,確定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

建立有效制約的醫療服務管理機制

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僅限於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專案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內的醫療費用;對提供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的醫療機構和藥店實行定點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基本醫療保險服務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要按協議規定的結算辦法進行費用結算。

建立統一的社會化管理體制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一定統籌層次的社會經辦,原則上以地級以上行政區(包括地、市、州、盟)為統籌單位,也可以縣為統籌單位,由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的統一徵繳、使用和管理,保證**的足額徵繳、合理使用和及時支付。

建立完善有效的監管機制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統籌地區要設立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監督組織,加強社會監督。要進一步建立健全**的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審計制度。   這些內容基本上確定了新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大致框架,奠定了將來統一全國制度的基礎,便於各地在制定改革方案時有所遵循,同時也給各地留下了因地制宜作出具體規定的空間。

基本醫療保險(15張)

編輯本段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參加人員

按照《***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的規定,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這就是說,必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職工,既包括機關事業單位也包括城鎮各類企業,既包括國有經濟也包括非國有經濟單位,既包括效益好的企業也包括困難企業。這是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制度中覆蓋範圍最廣的險種之一。

  但對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國家明確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定。這主要是考慮到對這部分人群管理的狀況和醫療保險本身的特殊性。如果硬性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而管理能力又跟不上,則有可能導致醫療費用支出控制不住,增加**超支的風險。

  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嗎?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障覆蓋範圍加強**徵繳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10號)規定,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職工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農民合同制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將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發給本人。

個人繳費

首先,各統籌地區要確定一個適合當地職工負擔水平的個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率,一般為工資收入的2%。其次,由個人以本人工資收入為基數,按規定的當地個人繳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繳費基數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收入統計口徑為基數,即以全部工資性收入,包括各類獎金、勞動收入和實物收入等所有工資性收入為基數,乘以規定的個人繳費率,即為本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個人繳費一般不需個人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去繳納,而是由單位從工資中代扣代繳。

建立賬戶

按照《***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的規定,個人帳戶的注入資金來自於個人繳費和單位繳費兩部分:個人繳費的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單位繳費的一部分記入個人帳戶。單位繳費一般按30%左右劃入個人帳戶。

但由於每個年齡段職工的醫療消費支出水平存在很大差別,因此在統籌地區確定單位繳費記入每個職工劃入帳戶比例時,要考慮年齡因素,確定不同年齡檔次的不同劃入比例。確定單位繳費劃入個人帳戶的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帳戶的支付範圍和職工年齡等因素確定。   統籌**的注入資金主要來自單位繳費部分。

單位繳費用於劃入個人帳戶後剩餘的部分即為統籌**的資金。

賬戶處理

職工個人醫療保險帳戶的本金和利息均歸職工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因此,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死亡後,其個人醫療帳戶仍有餘額的,可作為遺產,由其親屬按《繼承法》規定實施繼承。同時,其個人醫療帳戶臺帳、《職工醫療社會保險手冊》由醫療社會保險機構收回登出。

定點醫療

根據勞動保障部等部門《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14號)的規定,參保人員在獲得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範圍內,提出個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選擇意向,由所在單位彙總後,統一報送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參保人的選擇意向統籌確定定點醫療機構。   除獲得定點資格的專科醫療機構和中醫醫療機構外,參保人員一般可再選擇3至 5家不同層次的醫療機構,其中至少應包括1至2家基層醫療機構(包括一級醫院以及各類衛生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和社群衛生服務機構)。

  參保人員對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可在1年後提出更改要求,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費用報銷

企業職工因患病來不及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能否報銷醫療費用?    根據勞動保障部等部門《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14號)規定,參保人員應在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並可自主決定在定點醫療機構購藥或持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除急診和急救外,參保人員在非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費用,不得由基本醫療保險**支付。

因此, 職工如患急病確實來不及到選定的醫院醫治,自己到附近的醫院診治,持有醫院急診證明,其醫藥費用,可由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支付。

醫療期限

根據原勞動部2023年釋出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規定,醫療期是指用人單位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而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原勞動部2023年釋出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對醫療期主要有以下幾條規定:   (1)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下的 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2)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3)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保險待遇按照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4)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自2023年4月5日之後,按《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執行)。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中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5)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自2023年4月5日之後,按《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執行)。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 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6)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醫療保險的作用與好處,醫療保險有什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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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不是根據繳費的 確定的,而是參保性質決定的,社會保險機構根據參保性質確定繳費基數,而不是追究是由誰繳納的。國家對於企業職工繳納養老保險,明確規定由單位和職工共同繳費,不能由職工承擔全部繳費。如果單位沒有按照規定給予職工繳納養老保險,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給予處罰。社會保險法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