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已滿但一直未轉正諮詢下法律問題

2022-01-04 07:48:47 字數 5253 閱讀 9676

1樓:我的寵物是逗比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所以你單位這是違法行為,您可以考慮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承擔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

擴充套件材料:

沒簽勞動合同員工可以拿到以下的報酬:

1、員工應付的勞動報酬;

2、從建立勞動關係起一個月內沒簽勞動合同,公司還要依法支付一年內的雙倍工資。具體而言,就是從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內,公司還是沒簽勞動合同的,不僅要按規定支付應付的工資,還要額外支付增加一倍的工資作為懲罰性賠償,並且支付時間最長是十一個月,可以向勞動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以及提起訴訟主張權益。

沒有勞動合同,有交保險,工傷賠償由工傷保險的標準賠償。公司無故辭退,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照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拖欠工資,不發工資、剋扣工資勞動者可以打12334**投訴,該**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也可以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

由於公司未能按時發放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關係,並要求經濟補償。

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勞動監察大隊協調不成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結論拒不執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樓:小魚教育

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試用期與合同期限相對應,均規定了最長期限。

因此,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試用期滿未轉正,已經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予解決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反映情況。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擴充套件資料:

一是指由副職轉為正職,如為考察某人的能力,先任命其擔任某崗位的副職,經考察認為合格後,轉為正職。

二是指組織的非正式成員變成正式成員,如試用期員工結束試用期,轉為公司的正式員工;預備黨員經考察合格,轉為正式黨員。

三是指負面的個人狀況得到平反迴歸正面。

一年來,在黨組織的帶領下,在支部黨員的悉心幫助下,我針對入黨時上級領導以及支部給我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正視個人存在的缺點和不足。

在平時的工作和生活中,我處處能以一名黨員的標準來衡量自己的言行,黨員該做的就必須做而且要做好,黨員不該做的堅決不做,並且要抵制,不足之處堅決改正。

可以說跟一年前相比,我更加成熟了,黨性更強了。

通過一系列的理論知識學習和活動,我的政治、思想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也增強了自身的黨性修養,更進一步的認識到做一名合格的黨員不僅要解決組織上入黨的問題,更重要的是要從思想上入黨。

在黨組織的培養教育下,我一直都按照黨員的標準來嚴格要求自己,加強政治理論學習,對工作積極主動,認真負責。

下面,我向黨組織彙報一年來我的思想、工作、生活和學習等方面的情況。

3樓:

廣東胡律師:

三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是最多不能超過3個月,除非經考核你不合格才能延長但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公司如果無故延長你的試用期就屬於違法行為,你可以憑勞動合同及工資條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一)工資支付憑證(如果是通過銀行卡,可以作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只要舉出上述的第一項、第二項或是第五項其中一個,就可以作為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初步證據,剩下的就需要根據上面的規定由用人單位舉證,如果單位舉證不能的話,就會支援勞動關係存在。

4樓:問法網張律師

如果試用期滿,下一個月公司不轉正,你也應該拿正式員工的工資,如果單位不予轉正,你可申請勞動仲裁。

5樓:8度深藍

試用期滿單位與勞動者沒有提出終止合同要求的,自動轉入正式合同期。因此你已經轉入正式合同期,單位應自3月20日起向你支付正式工資。

因此單位做法已經違法,你有權要求補齊工資,以及入職以來的各項保險。

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申請免費的勞動仲裁。但是記住要蒐集工資條、合同、工作證明、考勤記錄等證據。

6樓:匿名使用者

1、關於試用期,在試用期滿後公司繼續使用員工的一般認為試用合格;

2、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報酬,試用期結束後應當實行同工同酬;

3、不知道你們一般在什麼時間發工資,如果是每月20日;轉正工資應當是在4月20日發放,現在雖然未正式通知你轉正,但也未必就有你說的違反合同約定之行為。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你已經過了試用期,所以你已經自動轉正, 公司現在還是給你發試用期工資肯定屬於違法行為

你可以要求公司將你的工資予以補足

同時公司存在惡意剋扣你工資的行為,你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按照你的問題補充:

你已經通過試用期,公司未與你解除合同,即說明你已經通過試用期,公司要說明你不合格已經不可能,延長試用期是違法的;

合同沒有約定轉正工資,可以參照公司同職位的公司要求補足工資條,考勤證明的舉證責任不再你這邊,是公司需要舉證的。

試用期轉正相關法律問題及個人維權 20

8樓:匿名使用者

問題一:

從勞動法的角度,上述3個月試用期是否應該轉正,及時公司經理不予承認,

這個不是必然,也可能因為不合適解除勞動關係,無論怎樣,另外再約定試用期是違法的

是否法律意義上已經可以認為是轉正後的正式員工,享有正式員工待遇,包括工資、補貼等?

這個肯定不是,因為這事沒有辦法一概而論,這個要看你們的合同約定

問題二:

根據上述情況,經協調調崗失敗後,員工如主動申請離職,根據相關法律要求,公司是否需要給予賠償?

沒有賠償

問題三:

a員工是否需要整理相關證據佐證上述事實?以防公司不認賬!

沒有意義

問題四:

如果公司拒不賠償,應該通過何種途徑維護個人權益?

理論上說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問題五:

有時候胳膊擰不過大腿,作為弱勢群體的a員工,如何最大化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單位另外補你半個月工資

試用期已滿,但是未寫轉正申請。算是正式員工嗎?工資應該按正式員工的標準發嗎?

9樓:人人哦哦哦課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其實這裡有一個漏洞,那就是沒有簽定勞動合同的,都可以算是試用期,在試用期內,被僱傭人想走就走,想留就留,用人單位不得無故拖欠被僱傭人的工資。(走的時候就需要發工資)

與用人單位已經簽定了勞動合同的,如被僱傭人需要辭職,需要被僱傭人提出書面申請,且不需要經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也就是說只要你提交了申請一個月後就可以直接走)提出書面申請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

一個月後用人單位必須無條件支付被僱傭人的工資。

如果碰到賴皮的用人單位,別的空話也不需要說,直接上勞動局,這個時候一定要咬住錢一分都不能少,如果用人單位還是拖欠的話,那就直接勞動仲裁。

10樓:來自淘金山古靈精怪的典韋

「試用期已滿,但是未寫轉正申請」算是正式員工。試用期已滿工資應該按正式員工的標準發。

「因為沒有寫轉正申請,所以上一個月的工資應該還是實習工資,而上一個月多發的工資將在這個月的工資中扣掉。」未經雙方協商延長試用期屬違法行為,公司的做法不合理。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已滿的,算作正式員工。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11樓:

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轉正手續不應由員工本人來申請,正常的是公司hr在你轉正前發出轉正考核通知給到部門,由部門主管對你進行試用期考核,如果沒有做試用期考核,那麼,約定的試用期滿後,即為正式員工,即應享受正式員工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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