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訂的問題 說試用期籤一次,轉正之後再籤一次

2022-01-02 19:26:03 字數 4445 閱讀 5347

1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意思是之前和你簽了一份三年期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了試用期3個月,在過了三個月之後,又與你再次簽訂另外一份勞動合同?

如果是這樣的話,從法律意義上講,第二份勞動合同應當視為是對第一份勞動合同的變更,你主要要注意一下究竟是哪些條款作了調整和變更,如果變更後的勞動期限仍然長於三年,那麼試用期的約定就沒有任何問題。如果是期限變短了,那麼這個試用期的約定就違反法律規定。

另外一點就是,根據你說的情況公司在試用期沒有給你購買社會保險,合格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從用工之日起就開始購買社會保險,不存在需要等到轉正之後才購買社保。所以這一點是侵害了你的權益,這個你需要了解一下,公司在轉正之後是否會一次性將之前的三個月的社會保險一併給你補上。

最後,你說的試用期簽訂的合同是否應該要回來的問題,我覺得你如果能夠要回來,當然更好,對你以後要主張權利都是一份有用的證據。

2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做hr的,從未見過這個子籤合同的,應一次性籤三年,3個月的試用期含在內。不超過一個月籤合同都是合理的,你們公司這種籤合同的做法不覺得麻煩嗎?想不明白。

3樓:匿名使用者

新勞動法規定:一個公司最多跟你籤3次合同,第三次就是公司的終身員工了。你籤合同時主要注意條款,不要中他們的條款陷阱就ok。對於合同都是按時間算的,以新的為準。

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必要了,正規的企業管理是很完善的,籤兩次合同是很正常的,你說試用期的工資和轉正後的待遇能一樣嗎?希望能幫到你

5樓:浙江酈槐光律師

你們單位這種做法肯定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只是想規避一些風險。

當然,你作為弱勢想在他那裡上班的,很多事情是沒有辦法的。

如果你後面籤的合同沒問題的話,那麼試用期的合同要不要回來都不是很重要,萬一有糾紛是以後面簽訂的合同為準的。不過你要儲存好勞動合同。

6樓:韓飛律師

一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並且試用期是不能超過6個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你好,請問試用期算在勞動合同中的服務期限中嗎?勞動合同是在試用期之前籤,還是在轉正之後籤?

7樓:匿名使用者

算在勞動合同中,一般單位在轉正之後籤合同。

一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並且試用期是不能超過6個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不籤合同,轉正之後才籤勞動合同的單位靠譜嗎

8樓:肖秀珍法茶

試用期一般是不簽訂合同的,一般是協議。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9樓:滑萱冀乙

你好,說明這個公司管理不規範,試用期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並約定試用期。不籤書面勞動合同可以主張雙倍工資。

籤的勞動合同是試用期連著正式的,現在提前轉正,請問需要重新籤一個合同嗎?

10樓:水6元

不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因為《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11樓:孫法官說法

不需要再重新籤合同。原合同還有效。

勞動合同的簽訂在試用期之前還是之後?我們是試用期滿後簽訂勞動合同 請問合理嗎?

12樓:哎喲帶你看娛樂

在建立勞動關係時簽訂,試用期後簽訂是不合理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13樓:天使唯愛之

勞動合同的簽訂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時,就應當及時訂立。試用期滿後簽訂勞動合同不合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係,但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簽訂勞動合同既可不約定試用期,也可約定試用期。但約定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限。

14樓:監理師

一個月內算合理。超過1個月需付雙倍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5樓:張彥一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且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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