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培訓期(試用期)合同和勞動合同違約金的問題

2023-01-11 19:30:45 字數 711 閱讀 9239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所以,從法律上這筆費用,需要用人單位證明它的真實性的。通常依據用人單位向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者索賠培訓費,只限於「出資培訓」的範圍。具體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委託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培訓中心、職業學校代培學生;(二)學歷培訓;(三)能力培訓,如外語等級進修,專業技術職稱(晉級)培訓,以及勞動技能培訓等;(四)出國或異地培訓、進修、研修、做訪問學者等,其費用包括各種學雜費、往返交通費、置裝費和在外期間生活補貼。用人單位需提供的支付憑證,主要指員工培訓的學雜費等,一般不包括聘請講師和添置裝置的費用。公司給員工提供的是「企業內訓」,如果公司不能提供支付憑證,員工可拒絕賠償。

2樓:匿名使用者

嚴格講這個不是法律問題,請協議解決。

縱橫法律網-上海凱曼律師事務所-周雪峰律師

3樓:榮譽榮譽

網友:你好!

1、你所在的單位培訓班的培訓費還是比較高,是否今後與你的勞動報酬成正比?

2、你另籤勞動合同五年,違約金一萬五,關鍵看是否值得?是否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地方?今後你的勞動報酬及收益是否值得?綜合考慮利弊你自己決定!

希望我的答覆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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