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 試用期的長短和勞動合同的期限有關係嗎

2022-01-03 14:18:50 字數 5316 閱讀 2938

1樓:續春桃沃採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其試用期的長短和勞動合同的期限有關係,《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縱小雯麴曦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規定試用期?

3樓:柔情西瓜啊

如果是剛入職該用人單位,直接簽訂無固定期限,可以約定試用期,如果不是首次與該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則不可以約定試用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樓:微醺36度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包含在合同期限之內。但不得違反同一用人單位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規定。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顧名思義,就是沒有固定的期限,也不存在最短多少年的問題,換句話說就是這種勞動合同沒有到期的一天,也就不存在到期終止的問題。

一是按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就是本人要同意才行;

二是按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你要犯了嚴重的錯誤或嚴重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才能解除;

三是按第四十條的規定,要證明你不勝任工作時才能解除;

四是按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按規定經批准裁員時可以解除,但保留人員以前無固定期限的員工優先保留。

5樓:華律網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般都會約定一定時間的試用期,那麼《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是如何規定的呢?《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綜上,《勞動合同法》不僅規定了不同長短的勞動合同下對試用期長短的限制,也規定了不能單獨約定試用期。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簽訂幾年和試用期長短有關係嗎

6樓:律政盲流

你好,有關係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6)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7)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8)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如有參考價值請採納

7樓:流年易老

合同籤一年試用期為一個月。三年就是三個月。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六個月

8樓:雪地一支黃蒿

有關係,不同的試用期長度有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

合同試用期長短對以後有影響麼?

9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錄用的勞動者進行考察的期限,《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並不是強制性規定,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的可以約定,不同意的也可以不約定。但是約定試用期有利於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

規定了試用期,一方面用人單位可以考察勞動者的情況,另一方面,勞動者也可以考察用人單位的情況。在約定的試用期內,雙方一旦發現實際情況與對方介紹的情況不符,或者一方不能適應另一方的情況,都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的長短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但是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過長,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會帶來不利影響,一般來說,6個月時間完全可以弄清情況,當事人雙方都可以得出是否應當維持合同關係的結論。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2023年10月21日)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另外,該《通知》還規定,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

一般地,用人單位對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的勞動者都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是,在原固定工進行勞動合同制度的轉制過程中,用人單位與原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不再約定試用期。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精神,試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限之內的,因此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可以享受醫療待遇。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內患病醫療問題的覆函》(勞辦險字[1994]479號)第三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可以享受的醫療期限為3個月。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享受規定醫療期滿時,時間己超過試用期,若本人身體狀況仍不符合錄用條件,應按試用期內企業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不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等規定辦理。

勞動合同法解讀二十:試用期工資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解讀】本條是關於試用期工資的規定。

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的另一個表現方面是試用期間付給勞動者的薪金待遇低。實踐中。試用期勞動者薪金待遇低的現象非常普遍,很多用人單位視試用人員為廉價勞動力,任意壓低基本薪水,甚至不給工資。

還有一些單位,硬性規定在試用期間一切意外傷害不列入工作範圍。這也是用人單位熱衷於約定試用期的重要原因之一。對試用期內工資待遇較低的問題,社會反響非常強烈。

對試用期間勞動者待遇過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對本條的理解,應把握以下幾點:

(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於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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