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為月過了試用期再籤勞動合同合不合規定

2021-03-06 07:12:45 字數 721 閱讀 1313

1樓:寶瓶哦

如果只有一個月試用期的話,是符合規定的。如果超過一個月就不符合。

《勞動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樓:

如果有試用期,那麼試用期就是用工的開始。但是簽訂勞動合同與是否在試用期內是沒有任何關係的,只是單純的規定要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因為試用期可以是一個月,也可以是六個月,也可以是半個月,甚至沒有試用期。如果試用期少於一個月,那麼「勞動合同必須在試用期內簽定」的說法就不對了。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雙倍工資。比如超過半個月就要多付半個月工資,超過十個月就要多付十個月工資。超過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自動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樓:碧悵

1.合同期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1個月。1月內簽約即可。

4樓:廣東胡律師

廣東胡律師:

可以補籤勞動合同。

5樓:雅郎

試用期為一個月,也就是說你和單位必須在一個月內籤合同,超過一個月未滿一年未籤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兩倍工資。

但是你要申請才可以,申請獲得賠償後,你就可以離開這家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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