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試用期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問題

2022-01-23 07:49:06 字數 5548 閱讀 5755

1樓:翩翩邪少

提前一個月通知是指你轉正以後的情況。如果沒有按照那個規定的話是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工作不滿半年,只賠償半個月的工資。

滿半年不滿一年就是一個月。像你的話因為沒有轉正所以不符合。單位補償你半個月的錢就可以了。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樓:王舸律師

試用期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果用人單位協商解除,應當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不足半年支付半個月工資標準給予經濟補償金。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樓:度元瑤

提前一個月是針對簽定勞動合同而言的,你的 情況未必符合,請諮詢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

4樓:保定坐看峰雲

工作不滿半年,只賠償半個月的工資,這是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企業需要支付補償金嗎?

5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屬於用工方與勞動者之間的考察期,在這個期間內,勞動者可以無任何理由提前3天通知用工方解除勞動合同。而用工方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代通知金,應當區分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若因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其他勞動者個人原因導致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例如:

勞動者違紀、造成重大損失、刑事犯罪、勞動教養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時,用工方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代通知金。

但是,若是因為用工方的原因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需要徵求勞動者的意見。在勞動者同意的情形下,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並依據協議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在勞動者不同意協商解除,而用工方又因自身原因確實無法履行原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天通知,沒有通知的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當然也需要根據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所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因用工方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用工方需要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的),並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本人。但考慮到試用期的特殊性,試用期滿就要轉正,因此,一般採用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6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通常有如下情況:

1.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數額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在試用期,那肯定是不到六個月了,經濟補償為半個月工資,最後賠償金的數額就是一個月的工資。

2.勞動者提出離職,企業不需支付補償金。

3.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4.勞動者同企業未解除勞動合同就和另一個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那麼新籤的勞動合同是無效合同,因此造成企業損失的,勞動者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賠償責任,新公司如果知道勞動者和企業還未解除勞動關係還同勞動者籤合同,那麼該公司也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7樓:匿名使用者

我的社保在單位可以拉停社保證明嗎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新勞動法,只要勞動者在公司上班,就享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試用期依然屬於合同期內,需支付補償

具體滿一個月支付一個月工資

未滿一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

祝您一生平安,財源滾滾

試用期自己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嗎

9樓:ofweek人才網

您好,很高興能為您解答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方面的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這是立即解除的情形的,但要提供有關證據證明;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需要提前一個月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金方可解除,否則屬於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以上為您解答的就是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方面的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怎麼計算

10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1樓:巖姐說

主要根據不同的情況而計算,一般情況下,員工自動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補償金;而公司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

諮詢關於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與經濟補償的問題

12樓:微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你做滿三個月的時間,公司沒有提出異議的,就說明你已自動轉正,所以公司沒有權利以試用期不合格提出解決原勞動協議。(不清楚你們具體簽了幾年的合同,所以不好說三個月試用期是否正確,可以參照法律條文),另外合同應該是一式兩份吧,而且必須你要拿到一份的。

另外按照法律規定已經轉正,即你們原來簽訂的合同生效,須按照合同執行,公司不得以工資改革未理由要求重新簽訂合同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當然如果你們通過協商,雙方同意可以重新簽訂新合同),社會保險應該自員工入職之日起開始繳納,具體可以登入社會保險**管理局**查詢,所以,你單位未給給你辦理過設保是違法的,員工可以以公司未辦理社保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必須做出經濟補償。

按照國家勞動保障政策,員工在入職第一天起,公司就有為其繳交各項社保的義務,不管是不是在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說,試用期同樣屬於勞動關係的存續期間,因此,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應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以下為法律依據: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對於你提到的,前面籤的那份合同,當時合同上還只是些基本的內容,包括工資標準,試用期時間等,但簽字方,只有員工,企業方當時還沒有簽字,也沒有交給員工一份,這種合同是否算作無效?

不管當時企業是否簽字,你已經領了兩個月的工資,並且都是按照簽訂合同來執行的,所以按照客觀實施來說,雙方已經認定了合同的內容,當然合同也是合法,上面關於社保的問題,目前存在爭議,查完勞動法律,找不到企業必須在試用期為員工購買保險的明確條文,所以一般也只是說企業有義務為員工辦理社保,底氣不是那麼硬,但是你以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也是可以的,詳情你可以諮詢你們當地的勞動局和相關的法律機構。你儘快將你的勞動合同拿回來,蒐集相關證據,申請勞動仲裁。尋求法律的援助。

另外,你現在去找人事拿合同,他不給的話,你也可以去勞動局以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告他,這樣就雙倍的賠償哦,怎麼說都是有理由的!如果個了合同,那麼有合同為依據,如果不給,那麼未籤合同也是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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