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沒簽勞動合同,談轉正時說要降低錄用時承諾的薪資標準,我該怎麼辦

2023-01-10 04:17:27 字數 3539 閱讀 4086

1樓:小包子小寶寶

錄音帶只能算是輔助的證據,不要說你沒有記錄的一個承諾了.

如果你要在勞動關係中的到有力的保障,下次需要注意:

1, 錄用時最好有offer letter,,錄用通知,上面應該有什麼時候報到,報道需要個人帶的東西等.有時offer letter上會註明薪資標準

2,勞動法的規定是,雙方有這種勞動事實,就要簽署勞動合同. 合同上應明確表明薪資福利.注意,有些公司為了一些不太光明的原因,不在合同上註明薪資.

3, 有些公司試用期結束後還會重新簽訂合同.

你目前的情況就是,你盡力和公司協商一下,是否人事忘記當初的承諾或者是對你的工作不滿意. 不管結果如何,日後都要留心這個公司了,因為它的人事制度十分不健全.或者十分不人性化.

2樓:匿名使用者

當初的口頭承諾也是合約的一種形式,現在公司就是違約,但你有什麼辦法呢?行就幹,不行就算了,這個較不了真.

3樓:匿名使用者

談不攏就不要乾了,除非你覺得這個地方值得你留下來。

可以看看這家公司其他方面的條件,比如五險一金給不給入,那也是很大的一筆費用,可以綜合考慮一下。

4樓:小love金

這樣的公司還呆著幹嗎 要我直接走人

本人是做治安監控的 現在到了試用期該轉正的時候到了但是還要寫什麼【培養物件承諾】的這我真的不知道寫什

5樓:匿名使用者

從你的描述中我的推斷:

1、既然試用期到了公司就應該給予轉正成為正式員工,培養物件承諾類似於轉正申請,應該是公司的一種轉正手續吧。

2、關於培養物件承諾的內容我想公司應該是希望你寫一些在公司試用期期間的表現、感想以及對今後工作的態度、方法、承諾等。

6樓:韓峰律師

寫個類似於工作總結的東西,就是自己誇自己。

試用期公司也沒給我籤勞動合同,面試的時候說底薪是5000。發工資的時候只發80%這樣合理嗎?

7樓:baby無知的螞蟻

員工在試用期內發放工資是可以按照正式工資的80%發放的。但是員工在入職一個月內單位是需要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8樓:

面試時說的底薪是5000是試用期還是正式入職後的工資呢?

如果沒有說明,或說明是正式入職底薪5000的話,試用期給80%的工資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9樓:人牽不走鬼牽走

不錯了,要是試用期過長找他談.

10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在試用期,用人單位只按約定工資的80%發放,還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範圍內,雖有不合理之處,但還是合法的。‍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

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簽了2年勞動合同,試用期為兩個月。但是過了試用期還沒有籤轉正合同,這樣是轉正了還是仍然試用期?

11樓:田野心語

1、你已經簽定了2年勞動合同,試用期已過,你已經轉正。

2、簽訂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兩個月的試用期符合法律規定。

3、沒有哪部法律規定,試用期結束後需要簽訂轉正合同。且由於《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故兩個月過後,應視為你已經錄用合格轉正,開始支付轉正工資。

4、如果你要辭職,需履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義務,如果單位不提前批准,你應該繼續工作至三十天屆滿。

請問,如果公司在試用期沒簽勞動合同,轉正之後拒接補交試用期的保險,我該怎麼辦? 10

12樓:深圳百問不煩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不簽定的,你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如果單位拒不繳納保險,那你可以向勞動部門反映,要求單位繳納。或者你也可以提起勞動仲裁。

轉正後沿用試用期的合同,且工資沒有變化(籤試用期合同時領導口頭承諾轉正後工資上調20%),這樣合理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維權

不高興只有不做

口頭承諾沒有證據,所以很多時候都要錄音,不做刁民只能自己吃虧

1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單獨的試用期合同 只要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就不違法 口頭承諾需要你舉證

15樓:匿名使用者

單獨約定試用期的合同,視為簽訂了勞動合同,只要工資不低當地最低工資就可以。你們可以從道德上譴責單位,或者離開

請問,試用期沒簽勞動合同的辭職後工資說只能領一半?我該怎麼辦?

16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有3天的規定,不能說走就。但扣你工資是不對的。找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17樓:匿名使用者

不管是不是試用期,勞動法規定只要工作時間滿7天,就必須發工資,而且是發全額工資。如果只發一半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去投訴。

18樓:霧都夜話之燈火南山

那就認命唄 因為你還在試用期

當然你要去深究的話直接去勞動局,他們可以告訴你是否可以得到你損失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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