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勞動法規定辭急工要扣多少天的工資

2022-01-06 14:14:57 字數 5230 閱讀 2176

1樓:

這個沒有明文規定,主要還是要看勞動合同裡面的具體規定。但是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

所謂急辭工,不是法律上的定義,通常是指立即解除合同或者短時間內解除合同。有合法與違法之分,應當區別情況分別對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關於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賠償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樓:上海笙銘律師

1、勞動合同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2、根據法律規定,應當提前三十天書面提出辭職後才能離職;

3、如果勞動者急辭職沒有給單位造成損失,則單位無權扣發工資,但如果急辭職給單位造成了損失,則要承擔賠償責任;

4、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3樓:獨立日寶貝

回答您好,我是律臨平臺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您好,我是律臨平臺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您好,請問您可以再具體描述一下您的問題和訴求嗎?

你是正式員工是嗎,有勞動合同嗎,是個人原因想辭職還是單位的問題想辭職提問您好!是正式員工,有勞動合同,是個人原因辭職的,工資太低無法在深圳生活,所以辭職

回答那單方面解除必須是要提前三十通知的,如果你和公司協商立即解除也可以

提問公司說三天曠工就算自動離職,工資怎麼樣結算回答曠工的話確實是沒有工資的,幹了多少天拿多少天提問一開始公司說自動離職扣300元,現在又不是這樣了,怎麼辦回答曠工屬於員工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曠工是沒來上班,確實沒有工資,但是上了班的還是要給的,不能剋扣,用人單位無權剋扣,這是勞動換來的

建議您去當地的勞保局、勞動監察大隊反映一下,他們會派工作人員出面協調提問好,謝謝回答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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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監理師

勞動法沒有規定。看你和單位簽訂的合同。一般是提前一個月辭職不扣錢。

5樓:夏一陣風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這個沒有明文規定,主要還是要看勞動合同裡面的具體規定,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單位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係並且不需要支付賠償金,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

勞動法規定辭急工扣多少工資

6樓:愛生活的淇哥

沒有規定應當扣除多少工資,但是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

所謂急辭工,不是法律上的定義,通常是指立即解除合同或者短時間內解除合同。有合法與違法之分,應當區別情況分別對待。

一、用人單位有法定過錯急辭工

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其中,按第三十八條(一)至(六)款規定解除合同應當什麼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按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之時一次結清工資,並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無法定過錯急辭工

在用人單位無法定過錯情形下,勞動者急辭工的,向用人單位提出急辭工申請的,是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可以拒絕,但不得在同意的情形下扣工資;勞動者直接通知用人單位急辭工的,或者提出申請被拒絕之後擅自離職的,是為違法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出勤結清工資,但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結清工資與賠償損失應分別計算,合併結算。

用人單位應主張賠償損失的,應當對損失承擔舉證責任。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取得實際勞動期間的工資報酬。

拖欠工資可以選擇通過提起勞動仲裁維權。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8樓:姜威律師

辭職、辭退和自離的工資標準,2020勞動法是這麼規定的

9樓:溫良的小二

勞動法不會規定扣工資的,勞動法又名勞動保障法。

10樓: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1樓:匿名使用者

急辭職工不扣工資,但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辭職,應按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承擔賠償由此給企業造成的損失。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2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辭急工也就是所謂的即辭即走,法律並未直接規定如何處理。

但由於即辭即走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比照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單位可以扣發已工作期間的工資,但最多不超過一個月。

13樓:書生之見是我

勞動法規定必須提前一個月要求辭職

勞動法規定辭急工扣多少工資

1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就沒有急辭工這個說法

要是曠工達到三天的話

那就屬於自離了,就沒有工資了

勞動法規定辭快工扣多少?

15樓:老巫婆你送後

沒有法律規定快辭工要扣多少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不用扣錢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6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

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勞動者隨時可以解除合同,主張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無《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辭快工」屬於違法解除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哈爾濱律師網頁連結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7樓:諶東律師

回答不扣額外的工資,但是如果您這邊因為突然辭職給單位造成的損失,是需要您來承擔的

公司如果有相關規章制度,按規定罰則處理,勞動者自離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突然離職,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其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

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在員工依法辦理離職還交接手續後,用人單位必須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和退還。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不退,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因此,依法辦理離職手續很重要,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與單位明確解除勞動關係的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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