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被裁能否要求經濟補償,試用期內被開除後有經濟補償金嗎?

2022-01-08 10:35:29 字數 5268 閱讀 9968

1樓:簡簡單單

試用期內,如果用人單位裁員的話,勞動者是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根據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是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是裁員的,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掌珈藍利

根據《勞動法》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現公司是因為裁員才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的,顯然不屬於前述情況。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確需裁員而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

你公司被裁的老職工依據此規定是應該獲得經濟補償金的。那麼,依照法律法規,你是否應該獲得經濟補償金呢?在此我非常遺憾地告訴你,公司依法沒有支付你經濟補償金的義務。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本單位工作年限「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試用期內被開除後有經濟補償金嗎?

3樓:萌新小主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賠償金。

說明(1)(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2)試用期內,如果勞動者不符合崗位的要求,用人單位提出解除雙方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勞動者補償或賠償;

(3)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情況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4)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違法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5)首先要看你和公司簽訂了幾年的勞動合同,約定3個月的試用期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6)公司現在無故辭退你屬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公司支付2倍的經濟賠償金。

試用期被裁員應該如何補償 110

4樓:特特拉姆咯哦

試用期被裁員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1、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仲裁員將有6種行為被明令禁:

被明令禁止的6種行為是,不得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徇情枉法;

非經允許不得對外透露案件處理情況;不得故意拖延辦案、玩忽職守,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不得隱瞞證據或者偽造證據,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不得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人,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人的請客送禮;不得在任職的仲裁委員會擔任仲裁案件的**人。

參考資料: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5樓:匿名使用者

誰告訴你的試用期內勞動雙方均可解除合同的?不知道別瞎說,誤導別人。

所謂的試用期用人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指的是被僱傭者在試用期內不能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完成任務或完成的任務與任務標準相差較大。用人單位可以定期或不定期考核被僱傭者。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基於你在公司工作時間僅有一個月,估計你也僅能要求一個月的工資賠償。而且《勞動法》中同樣有規定,試用期工資可以為正式工工資的80%基本也就這樣了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解除合同沒有補償。如果無過錯在試用期被解除勞動合同,則補償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7樓:萬里雪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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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內勞動法規定,勞動雙方均可解除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除非你的勞動合同有附加條款明確瞭如果你被裁員由單位支付你多少賠償金,否則按法律就是沒有補償了。不過這個於法的,於情就要和公司協商了,看能拿多少算多少。

賠給你一個月的工資就是不虧,再多的部分就是公司給你額外的了。總之,你被你的朋友坑了。

9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不合格、嚴重違章等)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患病、非因工負傷、不能勝任工作等)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試用期解聘一般是不存在賠償的,但如果你們訂有書面合同,對試用期有特別約定的另當別論。

10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如果公司沒有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公司應該支付勞動賠償金,歡迎來電諮詢。

試用期被裁員了,有賠償金嗎?急!

11樓:周律師說

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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