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屋遺產的糾紛,遺產房屋糾紛

2022-01-14 00:02:47 字數 5419 閱讀 4072

1樓:匿名使用者

一,房屋遺產在繼承上,跟別的遺產原則上跟別的遺產並無區別,也是有遺囑的以遺囑為準,沒有遺囑,按法定繼承,所區別的是,房屋遺產過戶,一般需要經過遺產繼承公證。

二,繼承開始後,同一序位繼承人之間,應該均等分配遺產,一般不能多分或者少分。如果繼承各方對此有異議,可以各方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請有公信力的第三人調解,調解不成,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遺產繼承不適用於仲裁)。

三,房產繼承需要公證處開據公證書以及兩個證明和兩個證件:

1、要到派出所開死者的死亡證明。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要到死者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開法定繼承人證明。內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經過世等。

4、如果法定繼承人不只一個,而房產只過戶給其中一人的話,需要其他人的書面同意,表示放棄對房產的繼承。

5、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2樓:信法網

產權已經是你的了,你拿著判決書去交易中心辦理過戶即可,至於他不願意搬出去,一來你可以報警,二來,若報警沒用,你可以嘗試起訴他賠償損失,比如房屋的租金損失,例如由於他佔據房屋導致你不能將房屋按市價出租等。

至於你下面列的兩個問題:

1他兒子的戶口在裡面,確實目前為止沒多少辦法,不屬於法院的受案範圍,但如果你買房子時,一般房屋買賣合同的示範文字都會寫清楚戶口不簽出的違約責任,買家會向追究未按時遷出戶口的違約責任,當然這部分違約損失你可以向他兒子追償。

2產權過戶到你名下,隨時都可以**,只不過不滿5年**的,要繳營業稅。

【上海市大道律師事務所-房地產事務部】

3樓:匿名使用者

1、不會影響你**房屋,因法院已判決此房產權歸你所有;2、你不需要過五年才能**房屋。

4樓:濟南張緒才律師

你好,對你的問題解答如下:

第一,既然法院判決該房屋所有權歸你,房管局就可據此作變更登記,將房子登記在你名下,與戶口沒有關係。當然,如果你**房屋時買方特別在意戶口,可能不願意購買,但在法律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是沒有問題的。

第二,你為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隨時有權處分該房屋,但如在五年之內**的話,要交納全額的營業稅,五年之後可免除。

第三,如你姐拒不騰房,你有權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勝訴沒有問題。如你姐不執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你可申請強制執行。

遺產房屋糾紛

5樓:匿名使用者

1、【:因為有異議,我們能不能單方面停止房子的外租行為?】:

不能。理由:此房應由你父親他們4兄妹共同繼承,繼承的遺產在分割前處於共同共有狀態,決定收回或繼續出租應當由共同共有人共同決定,其他3兄弟姐妹不同意的,你家無權單方收回。

2、【問題2:如不能停止,他們都不願意賣,如何才能拿回我們的四分之一金額?】:

(1)你父親可以到法院起訴請求分割遺產。法院處理時,如果他們都不同意出賣房子,應對房子進行估價後將你父親應得的1/4份額價款給你父親,你父親應繼承的份額轉歸他們3人。

(2)關於房子估價:可以4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時可以共同委託或請法院指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3、【問題3: 有強制分割的法律法規嗎,都是什麼情況下會實施?】:

(1)《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2)繼承人對遺產繼承的分割不能協商一致時,可以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生效後敗訴方仍然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問題4:如要走司法程式,具體流程是怎樣,如何操作::??求詳盡解釋,因我們家庭急需用錢,不能這樣耗下去了,在那些法律諮詢**問了好長時間都沒人理睬】:

(1)寫好起訴狀,帶上你父親的身份證、起訴狀,到所在地基層法院的立案庭請求立案,然後等法院通知參加庭審。

(2)有些不規範的**經常沒人打理,回覆時間可能慢些。

6樓:匿名使用者

其他共有人不願**房產,您家可以把自己的份額轉讓給其他人。協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分割房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九十七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條 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第九十九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一百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第一百零一條 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7樓:八三老人

對於你的問題作如下回答,屬於個人建議,1,你父親可以主張分割你爺爺奶奶的遺產,2,幾時出租可以共同獲取利益。3,可以要求其他三方給與你一定的補償後放棄繼承。在沒有遺囑的情形下按第一順序繼承人來繼承,即:

配偶,父母,子女。你可以按確定繼承份額。但是一般應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定遺產的處置。

建議協商解決。

8樓:匿名使用者

1、不能單方面停止外租行為.

2、你只有對房子進行評估後,將你所佔有的份額折算成貨幣額,轉讓給其他三人。

4、寫訴狀,要求確認房屋歸其他三人所有,其他三人支付你所佔有的貴產份額。

9樓:玲子與蒙

外租商鋪暫時屬於四兄妹的共同財產。

1.你們不能停止房子外租的行為,因為必須要有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的人才能決定停止

2,不能停止,也不願意賣,你們可以要求對份額折現,即要求他們返回房子四分之一的份額的錢給你們。

3.強制分割的法律有,民法和繼承法有規定,但是,由於份額不超過二分之一,所以不能要求強制分割。

4.你們應該與他們共同協商好,協商不一致,他們不能停止,也不願意賣,你們可以要求他們折現金給你們,房子由四人共有變成他們三人共有。如果連折現都不願意,唯有向法院起訴,要求他們折現。

10樓:船月風

問題一:甲(代表你父親)乙丙丁四個人在分割遺產前,該房子屬於共同共有財產,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必須經過全體共有人一致同意方可執行,也就是說,甲不同意出租,乙丙丁是不得出租房屋的,所以甲可以單方面停止外租行為,但是,合同法規定,第三人若善意、有償的租得房屋,那麼你必須等到租期屆滿,才能合法停止出租。

問題二、三、四:如果他們不願意賣,則甲可以提出遺產分割,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分割遺產,到時候,他們三個人如果還是不同意變賣,那隻能給甲出夠四分之一的份額,否則,法院可以強制拍賣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父母的房屋遺產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領取了房屋產權證並視為己有發生糾紛應如何處理的批覆

11樓:情感諮詢珊

登記到老大配偶名下了,可以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父母的房屋遺產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領取了房屋產權證並視為己有發生糾紛應如何處理的批覆》在1987.06.1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佈。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粵法民字(1987)31號關於惠陽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請示的上訴人鍾秋香、鍾玉妹訴鍾壽祥房屋糾紛一案的報告及卷宗收悉。

據你院報告稱:鍾和記(2023年故)與妻子蘇襯(2023年故)、繼妻王細(2023年故)先後生有四個兒女,即:鍾妙(2023年故)、鍾秋香、鍾玉妹、鍾秋勝(2023年故)。

2023年鍾和記與王細夫婦收養了鍾壽祥(當時12歲)。2023年、2023年鍾和記和王細購置房屋六間,鍾和記死後,由王細、鍾玉妹、鍾秋香、鍾壽祥等長期居住。2023年鍾秋香將自己居住的那部分房屋進行了改建。

鍾壽祥曾以自己的名字,於2023年、2023年、2023年先後領取了六間房屋所有權證。王細於2023年死後,鍾壽祥便在2023年將部分房屋拆除改建,並將其中部分房屋宅基地給其子使用,為此,雙方發生糾紛。

經研究,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意見。即根據該房產的**及使用等情況,以認定該屋為鍾和源、王細的遺產,屬鍾秋香、鍾玉妹、鍾壽祥、鍾妙、鍾秋勝5人共有為宜。鍾壽祥以個人名義領取的產權證,可視為代表共有人登記取得的產權證明。

鍾妙、鍾秋勝已故,其應得部分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以上意見供你院批覆時參考。

王甲和王乙是同胞兄弟,兩人母親早年亡故,父親王某一直由兩人輪流照顧,其生前所在村民組因為國家建設需要整體搬遷,政策規定相應給予安置補償。

最終,王某分得了安置點一處34.5平米的房屋1套,另,王乙還代領了王某的糧食補貼、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及高齡老人補助資金等2000餘元。2023年農曆正月王某去世後,王甲要求繼承王某遺留財產,而王乙認為王甲隱匿了王某的30000元土地補償款、25000元的存款以及豬圈拆遷補償,還有王某去世的喪葬費用40000元也都是自己負擔的。

經法院審理,因為王某隻有王甲和王乙兩子,其去世後未發現有遺囑和遺贈撫養協議,故按照法定繼承,王甲和王乙對王某遺產等份額繼承:其中房屋由兩人競價,王甲出價40000萬元獲得房屋所有權,找補王乙差價20000元;王乙代領資金分割一半給予王甲;王乙主張王甲隱匿王某的財產因為未提交證據不予採信。

法院宣判後,王甲、王乙均未上訴,判決生效後,在王甲的要求下,法院多次催促王乙履行生效判決,但王乙並未實施。王甲申請強制執行,在法院向王乙送達執行通知書後,王乙仍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並將判決涉案房屋緊鎖,在房屋中堆放了大量木材和生活用品。執行法官多次要求其交出房屋鑰匙,配合法院執行,但其均以生病不在家中為藉口拒絕。

因為案件涉及到家庭繼承糾紛,承辦法院希望能夠用調解的方式化解王甲和王乙兩親兄弟的矛盾,故多次到王乙家中勸說其能夠以親情為重,化干戈為玉帛,依法履行法院判決確定的法律義務。還多次尋求王乙所在村委會和司法調解部門幫忙勸解,但是王乙要求王甲承認隱匿王某財產並分割後才會交出房屋鑰匙。承辦法官對王乙解釋其有證據後可以另行起訴,如果經濟狀況不好可以通過**幫助尋求法律援助,希望王乙先交出房屋鑰匙,和王甲一起將房內物品清點搬出,但王乙仍然拒絕。

強制執行 三部門配合了積案

在多次勸解無效的情況下,只有強制執行,因為王乙患有疾病,為執行順利,避免執行中王乙及家人的阻撓,案件承辦法官和庭室負責人彙報後,決定尋求**和公安機關幫助,在三機關協調下,對案件執行制定了完備的預案。

當日早晨,承辦法官和法警現場對王乙及家人進行了再次勸解,但是王乙仍拒絕交出房屋鑰匙。承辦法官隨對其解釋不履行生效判決的後果,並決定對房屋強制騰讓。公安機關對房屋周圍進行了警戒,**工作人員對王乙親屬也耐心勸解,執行過程全程錄影。

因為預案考慮周到,在房屋騰讓過程中,及時制止出現的阻撓行為及苗頭,執行順利完成。房屋騰讓後,承辦法官也再對王甲及家人進行了勸說,王甲同意幫助王乙對物品進行妥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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