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後,公司登出了。如何工傷保險待遇

2022-01-18 20:16:24 字數 6476 閱讀 6829

1樓:慕採夢揚如

給你解答之前,先宣告很有可能也是你說的"廢話",本不想說了,怕你也把我的幫助說成是廢話,但責任心和做人本性使然,還是要幫助你,說的不對你也見諒。

你的這起勞動爭議案件是不可能通過勞動仲裁程式解決了,因為,仲裁的主體一方已不存在,仲裁庭又無權追加股東為當事人,但應當要求仲裁委下達不予受理通知書,以便於你到法院立案。

公司清算必須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清算程式,清算程式中,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是非常重要的專案,是首先應當給予解決的。在你工傷認定期間,公司沒有給予你任何安排就進行了所謂清算,是惡意逃避應當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嚴重損害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據此,你可以依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起訴公司股東,要求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以上意見僅供你參考。

2樓:路靈珊蒯璞

1.由於公司登出,公司作為訴訟主體的資格已經消滅,工傷職工如果再起訴公司要求其承擔工傷保險待遇,將會遇到被告主體不適格問題,最後會因此被駁回仲裁或者起訴。

2.在此情況下,只能通過起訴公司股東或者清算組成員方式來解決此類糾紛。

3.公司股東或者清算組成員在明知發生工傷事故且尚未獲得足額的工傷保險賠償,但在清算時未對社會保險待遇作出妥善的處理,違反了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根據《公司法》第189條、《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23條第一款的規定,公司股東或者清算組成員應承擔賠償責任。

4.法律依據: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3樓:職場達人騮蓮蓮

回答您好,我是騮蓮,很榮幸為你解答。您的問題我已經看到啦,請稍等,我整理一下答案❤

1.由於公司 登出,公司作為訴訟主體的資格已經消 滅,工傷職工如果 再起訴公司要求其承擔工傷保險待遇 ,將會遇到被告主體不適格問題,最後會因此被駁回仲裁或者起訴。

2.在此情況下,只能通過起訴公司股東或者清算組成員方式來解決此類糾紛。

3.公司股東或者清算組成員在明知發生工傷事故且尚未獲得足額的工傷保險賠償,但在清算時未對社會保險待遇作出妥善的處理,違反了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根據《公司法》第189條、《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23條第一款的規定,公司股東或者清算組成員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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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發生後企業登出如何工傷認定

4樓:屠瀚昂乜怡

你可自己到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根據鑑定結果要求更名後的企業按工傷保險的規定進行賠償

5樓:職場達人騮蓮蓮

回答您好,我是騮蓮,很榮幸為你解答。您的問題我已經看到啦,請稍等,我整理一下答案❤

1.由於公司 登出,公司作為訴訟主體的資格已經消 滅,工傷職工如果 再起訴公司要求其承擔工傷保險待遇 ,將會遇到被告主體不適格問題,最後會因此被駁回仲裁或者起訴。

2.在此情況下,只能通過起訴公司股東或者清算組成員方式來解決此類糾紛。

3.公司股東或者清算組成員在明知發生工傷事故且尚未獲得足額的工傷保險賠償,但在清算時未對社會保險待遇作出妥善的處理,違反了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根據《公司法》第189條、《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23條第一款的規定,公司股東或者清算組成員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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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書下來後,未做傷殘鑑定,公司登出了,有工傷險,還可以賠償嗎

6樓:上海笙銘律師

工傷保險**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公司也要承擔的話,可以起訴股東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向社保局主張從工傷保險**裡賠付。建議做傷殘等級鑑定,這才能知道該賠付你多少錢,避免少賠了。另外,公司登出了不能排除公司賠付的責任,也可以向公司主張。

8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去做傷殘鑑定,否則不好申報賠償

9樓:匿名使用者

有住院時發票就可以!

工傷認定書下來後公司登出,怎麼賠償

10樓:上海笙銘律師

起訴股東要求賠償,因為公司惡意登出,股東要承擔賠償責任

11樓:匿名使用者

得到傷殘鑑定後,根據傷殘等級獲得對應的賠償,如果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要向社保申請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0天內稽核撥付下來,單位入帳後就能拿到,如果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直接在單位拿錢就行了。

12樓:潘雲霞

你要是交了了社保的話,社保局會賠的,沒交的話,你就找公司原來的股東賠償

工傷認定書下來後,未做傷殘鑑定,公司登出了,有工傷險,還可以賠償嗎

13樓:業桂枝卑培

可以向社保局主張從工傷保險**裡賠付。建議做傷殘等級鑑定,這才能知道該賠付你多少錢,避免少賠了。另外,公司登出了不能排除公司賠付的責任,也可以向公司主張。

公司登出能主張工傷賠償嗎

14樓:薊墨

工傷事故發生後,無論該公司是否登出,那麼該工傷患者都應該有權享受工傷待遇。因此工傷事故發生後,公司登出,勞動者仍然有權申請工傷認定。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曾經有過一個類似的批覆:

京勞社工復[2006]164號

關於被申請工傷認定的個體工商戶依法被登出後能否作出工傷認定結論的請示的批覆

大興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於被申請工傷認定的個體工商戶依法被登出後能否作出工傷認定結論的請示》(京興勞社工文[2006]29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工傷認定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及相關政策規定,對企業職工或者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受傷是否符合《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十五條關於工傷 範圍和視同工傷範圍的規定情形,作出能否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結論,是維護企業職工和個體工商戶僱工工傷保險權益的重要環節。只要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受 傷時,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沒有依法被登出,且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工傷認定申請是自受傷之日起1年內提出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都應依 法受理並作出受傷職工是否屬於工傷的認定結論。特此批覆。

另外,《北京市處理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待遇的意見》的第三條:勞動者在規定的申請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企業已被吊銷或登出營業執照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也應予以受理。也作了明確的規定。

當然,勞動者有權申請工傷認定,那麼是否可以實際享受到工傷待遇呢?

15樓:簡簡單單

公司登出後,可以向公司股東主張工傷賠償的。法律依據參考: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企業下落不明、歇業、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登出後訴訟主體及民事責任承擔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清算主體在法院確定的期限內未盡清算責任,或者在企業存在歇業、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等情形後1年內不盡清算責任,造成企業財產毀損、滅失、貶值等,致使債權人的債權遭受實際損失的,清算主體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應限定在清算主體未盡清算責任的損失範圍內。」

經過工傷認定,在進行傷殘鑑定的時候公司要搬廠,現在的公司要登出,我還怎麼辦?可以要求提前賠償或告公司嗎? 20

16樓:簡簡單單

1、經過工傷認定,在進行傷殘鑑定的時候公司要搬廠,現在公司要登出,你可以申請財產保全措施的。

2、《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

1.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係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17樓:巨集圖偉業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公司在登出前,要進行破產清算,在清算過程中,公司應優先清償職工工資、社會保險待遇等債務,也就是應當先支付完你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醫療補助金、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間工資;醫療費、勞動能力鑑定費、交通費等),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否則單位如果沒有支付這些債務就登出,公司股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於你現在正處於傷殘鑑定期間,你現在仲裁或者起訴,對你來說不利,因為你不能按照相應的傷殘等級來向單位來主張賠償自己的損失大小,甚至無法提出準確的數額。

因此建議等傷殘鑑定下來了再進行仲裁和訴訟。

18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的公司登出是那種換湯不換藥的那種,改成另一個名字還是登出掉這個公司以後也不再開辦其他公司了呢?

如果是第一種情況,你可以等傷殘鑑定出來後去起訴新的公司,如果是第二種情況,你只能起訴之前公司的設立人了。

目前的情況是,如果公司不予賠償,那麼你可以起訴公司,先要求大概的賠償數額,等鑑定結果出來以後,再去變更。

19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稽核通過後還能不能撤銷重新做增減?

20樓:q他

受工傷後,用人單位被登出,不影響申請工傷認定並主張工傷待遇。

附:《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六十六條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前款規定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以及前款規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

第八條指出:「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後被診斷或鑑定為職業病的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自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一)辦理退休手續後,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二)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後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後,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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