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為什麼沒有說因公負傷能不能被解除勞動合同

2022-01-22 01:48:09 字數 5684 閱讀 9382

1樓:韓全啟律師

你所說的因公負傷因該指的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他們不適用勞動合同法。勞動法上所說的是指因工作原因受傷的屬於工傷。

2樓:

1.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受工傷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就意味著用人單位不能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受工傷的勞動者可以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工傷保險條例有明確規定,勞動者受工傷的,單位至少應當保留勞動關係,傷殘補助金另算。

3樓:韓飛律師

勞動合同法是有說因公負傷不能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樓:簡簡單單

這個有的哦: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是工傷可現在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工傷沒認定)可以嗎?

5樓:胡圖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九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在一定的條件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因公負傷職工的勞動合同,但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請注意:上述規定僅適用於已經經過工傷認定和傷殘評定的職工,所以您應當在負傷後一年內抓緊進行工傷認定,然後進行傷殘評定,以免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6樓:

在沒有工傷認定的情況下那就不好說了,你得抓緊時間做工傷認定,只要被認定工傷一切工傷待遇都應該按照《職工工傷保險條例》執行 。可享受《職工工傷保險條例》的一切工傷待遇。

7樓:大路漫漫

**期沒有終結的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8樓:

按規定不超過一年時效都可以認定

9樓:火惑

先做工傷認定再說。自己去勞動局。

10樓:

職工發生工傷後,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取決於工傷傷殘的嚴重程度。

新《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經鑑定為1-6級傷殘的,只有個人提出,才能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經鑑定為7-10級傷殘的,單位在合同期滿可以終止合同,但不能提前解除合同(除非個人提出解除);經鑑定無傷殘等級,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因此,若你傷較輕,無傷殘等級的話,工傷認定與否不影響你勞動合同的存續。

工傷已認定等鑑定期間公司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11樓:汝建義

停工留薪期過後,如果勞動合同期滿,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程式正當。其他情況下,只有勞動者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2樓:清一色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結論:公司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在工傷認定期間可以跟他解除勞動合同嗎?

13樓:du知道君

1.該員工合同到期工傷認定結果還沒出來,是否可以不續簽勞動合同? 答: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 樓主所說的情況,該員工現已**,即雖然因公負傷,但己不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同,且未被確認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那麼用人單位可以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 2.如果公司支付該員工到合同到期日之前的工資提前解除合同,這樣的方法是否可行?

答:如果合同到期日之前的工資大於一個月的工資,那是可以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 樓主所說的情況,他符合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所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他表現不好,相信可以找到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或者符合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其實,公司只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他,或者並且補償他一個月的工資就可以了。

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有幾種情形?

14樓:

《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擴充套件資料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1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司與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16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何種情況解除、中止勞動關係

「停薪留職」:單位沒有崗位或者無法安排工作的,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停薪留職」期間可不作為計發經濟補償金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放長假」:因單位原因放長假的職工,沒有崗位或無法安排工作的,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放長假」期間作為計發經濟補償金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長期病號」:請長期病假的職工,醫療期滿回原崗位工作的,用人單位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既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哺乳期」:哺乳期內請長假的,因本人原因逾期不到崗,逾期時間不作為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掛名、掛靠」:這類人員沒有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且單位未支付的,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脫產學習」:經單位同意脫產學習的,學習期滿不回單位,逾期時間不作為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

「因私出境」:歸僑、歸眷職工因私出境,可申請事假。去港澳地區的,假期不得超過3個月;出國的,假期不得超過6個月,續假期限一般不超過1個月。

假期從離開工作崗位之日起計算,超過所限假期不歸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出境定居」:因獲批准出境定居而中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可憑有關證明,將個人賬戶中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費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並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協議保留關係」:與單位協議保留勞動關係的員工,用人單位應當限期召回或者依法與其,協議保留勞動關係期間不計算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限期內不回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擅自離崗」:由於個人原因擅自離崗的職工,用人單位應按曠工處理。對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15天、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的,用人單位應除名,解除勞動關係,並且不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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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的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 設區的市級人民 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