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訴訟,關於離婚訴訟

2022-02-10 22:24:21 字數 1880 閱讀 6919

1樓:

首先,你和那男人的聊天記錄是可以作為證據的,但是不可以作為直接證據,只能作為間接證據,法律面前可信度可能會受到影響,你最好是有直接的證據:比如他們一起時候的親密**,或他們之間親密的通話錄音,證人證言,還有他們之間頻繁的聊天記錄。

另外,聽你的說法,你愛人好像不願意和你離婚?!如果是這樣,你可以找個時間好好和你愛人談一次,談話內容你可以錄音,只要她自己在談話時承認錯誤,你就可以作為直接證據上傳的。

如果沒有什麼過多的財產或者孩子問題,最好不要鬧到法院吧,好聚好散嘛,最後祝你一帆風順

2樓:匿名使用者

對你的問題我給你提出如下建議:

1.關於你說的那些聊天記錄和手機簡訊內容,如果你確定是那男人的無誤,你可以收集、儲存下來,是能作證據使用的。但單憑這點證據是不夠的。

2.你說要請什麼偵探的事是不能做的。因為按人國相關法律規定,非法取得的證據是無效的。

3.更具體的你可以找個專業律師,向律師諮詢更詳細的解決辦法。

3樓:匿名使用者

沒那麼複雜,想離就離吧,如果想離了過不了了就分吧。

關於離婚訴訟中的問題

4樓:匿名使用者

先說法律:

你所說的這些,其實可以算是彩禮,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再說民法理論:

民法裁判,有法律依法律,無法律依法理,無法理依習慣。你說由男方支付是習俗,我覺得很牽強,這要看地區和人了。

這個不能算男方對女方的贈與。

首先,男方在支付這些費用的時候,是在清償他與酒店、婚慶、影樓的債務,法律關係的主體是男方與酒店、婚慶、影樓,他們之間不存在贈與。

再者,至於男方與女方之間分配結婚開支,是基於婚姻契約的履行(向第三人履行)。這時,女方也沒有白獲利益,她也支付了其他開支,或付出了勞務,並且與男方建立了人身關係。男女之間存在對待給付。

這樣的話,婚姻關係消滅後,直接分割財產即可,相當於適用相互返還的解除效果說。

當然,在結婚過程中,女方沒有出一分錢,或者與男方相比具有顯著的差距,對於女方受有這部分利益,屬於接受男方贈與,但這種贈與是附義務的,即以婚姻的開始和維持為條件的。如果離婚,這個贈與可以撤銷。當然,這個義務只能發生債法上的效力,不能發生婚姻法上的效力。

廣東有個案例,有點類似,甲乙戀愛,甲給乙買了數十萬名貴禮品,乙後來拒絕與甲結婚,甚至否認他們有戀愛關係,法院最終判令乙需返還財產,理由就是該贈與是附義務的,雖然乙有戀愛的自由,但該附義務的贈與是可以發生債法上的效力的,因而甲可撤銷贈與。

當然,這個也有爭議,因為有認為它侵害了婚姻自由原則,故絕對無效,只能算是一個普通贈與。

5樓:ps休閒時刻

在結婚習俗中,男方給予的禮金,因為是女方收益的,所以在離婚案件中,法院會支援將禮金返還給男方,而婚宴、婚慶公司、拍攝婚紗**費用的收益人不僅僅是女方,其中有女方、有男方、有參加婚宴的所有人,如:婚宴的吃喝,被所有能加婚宴的人享受了,所以這不能強加在女方身上,要返還的話,那麼也是所有參加婚宴的人。

6樓:許海洋房地產律師

根據你的描述:

對方主張,法院不予支援。因結婚行為系男女雙方行為,男方為結婚所支付的婚宴等屬於,男方為自己結婚行為的花銷,不應該認定為對女方的贈予。

法律中沒有對這些費用進行明確定性,但,這些費用的產生與花費都是男方自願並且男方自身也是實際的受益者,他的宴請行為,主要目的,往往是在宴請男方親屬,為收結婚禮金的前期付出行為。明顯區別於婚前,男方贈予女方的彩禮行為。

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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