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債權的問題

2023-05-10 07:10:22 字數 1799 閱讀 5958

1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該條是關於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離婚夫妻就共同債權協商不成,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雙方爭奪債權,這可能是因為債權容易實現,或者債權數額大,甚至超出其他共同財產的總價值或有潛在的增值因素(如銀行利息);另一方面表現為雙方均推讓債權而爭奪其他共同財產,這可能是因為對債務人的信用或履行能力存在懷疑而導致債權難以實現或無保障,或者有可能實現卻因成本太高,或者因為債權的數額小,當事人權衡利弊後,認為不如分得其他共同財產。

出現這些情況時,法院均不應作出債權歸一方的判決。因為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的任務之一是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夫妻在財產關係上權利義務平等,夫妻共同債權是一種連帶債權,這種合法的連帶債權作為一種民事權益,應受法律保護。

如果法院將這種連帶債權判歸一方所有,無疑剝奪了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即另一方的債權。所以,法院遇到此類情況時的職責應限定在查清是否存在債權,債權歸一方還是雙方,雙方能協商則尊重雙方的意見,不能協商,告知當事人就債權問題另行處理;

2樓:雲的彼端

1、如果男方甲與哥哥丙經濟能力遠未達到借款貸款100萬的水平,很明顯該借條的真實性值得懷疑。女方起訴後法院很可能會否認該債權的真實性。

2、但問題是,既然丙會找甲籤100萬的惡意借條,該金額應該是事先進行過推敲計算的,否則哥哥離婚時該借條的虛假性就暴露無遺。因此丙及甲應該都是具備相應經濟實力的。如果實際情況真是如此,那麼現在女方以此借條為依據主張債權,男方甲及哥哥丙風險還是很大的,並不是說甲和丙一起否認,而且認為沒有相關提款存款等實際交付的憑證,就可以否定該借條的真實性。

因為就算有資金流動的證據,該證據也是掌握在甲丙之間,甲丙為了各自的利益也一樣會否認這些證據的存在。而且從舉證責任來看,女方已經提供了債權存在的初步證據,該借條首先應被視為甲丙之間真實自願的意思表示。甲丙要否認該證據的真實性,就必須拿出更充分的相反的證據予以證實。

但甲丙應該無法提供類似證據,因此甲丙對其否定借條真實性的主張,必須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也就是說,甲丙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在法律上推定成立是完全可能的。

總之,該案要結合各方當事人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而且最關鍵的是法官的傾向。這種案子,不同的法官判出來的結果可能大相徑庭。

最後祝一切順利。

3樓:抄寰

該借條沒有法律效力,沒有事實關係。

法院審理時會調查,資金**,借給後如何劃款等等,問幾個問題,就露餡了。

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債務的判斷規定

4樓:陳鋼

法律分析: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於為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根據該定義,夫妻共同債務具有兩個基本特徵:

一是須產生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離婚時止的期間。但婚前為結婚後共同生活購置物品所負的債務,應當為夫妻共同債務。二是須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

符合上述條件,不論是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名義所負的債務,都屬於共同債務。反之,如果債務不是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者雖然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不是用於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的,都不屬共同債務,而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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