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關係損害賠償,僱傭關係人身損害賠償?

2022-02-17 02:26:22 字數 4672 閱讀 7334

1樓:有法有律

經常涉及的僱傭關係中損害賠償糾紛主要有兩種:僱主損害賠償糾紛和僱員受害賠償糾紛。這兩種糾紛中的民事責任,主要表現在兩方面:

一是僱主損害賠償責任,是指僱主對僱員在執行職務中造成第三人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責任,又稱僱員致害責任;二是僱員受害責任,是指僱員在完成僱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務中,使自己遭受損害,僱主因此而承擔的民事責任。在這兩種情況下,僱主承擔民事責任均以僱傭關係的存在為前提。

僱傭關係中的民事責任屬於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在沒有明確約定時,應允許原告選擇最有利於自己的訴訟。如果原告選擇了追究僱主的侵權責任,那麼,應首先確定該種侵權責任的性質。

侵權責任分為兩種:一般侵權行為責任和特殊侵權行為責任。前者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即有過錯則有責任;後者的歸責原則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不管是否存在過錯,只要造成損害,在法定情況下,責任人就應承擔責任。過錯推定原則是指,只要被告不能證明對原告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就應承擔民事責任。我國《民法通則》未將僱主損害賠償責任及僱員受害責任納入特殊侵權行為責任範疇,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的規定: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夥組織僱傭的人員在進行僱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僱主是當事人。」202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把「僱傭人損害賠償糾紛」和「僱員受害賠償糾紛」納入「特殊侵權糾紛」部分。可見,這些規定把僱傭關係中損害賠償糾紛的民事責任作為特殊侵權行為責任來處理了。

當僱主是自然人或雖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但僱員並未成為其成員時,對於僱主而言,只要僱員在執行職務中,即在完成僱主交給的工作任務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時,僱主應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僱員有過錯時,僱主賠償後再通過內部管理制度或僱傭(勞動)合同向僱員追償;對於僱員來講,只要僱員在完成僱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務過程中,使自己遭受損害,僱主也應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第三人或僱員對造成的損害存在過失,則按照《民法通則》第131條的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在上述情況下,僱主承擔民事責任適用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僱主無論有沒有過錯,只要其與僱員形成了僱傭關係,就應對僱員在履行僱傭合同過程中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以及僱員自己受到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當然,如果有證據證明損害是第三人或僱員故意造成的,僱主可免責。

當僱主是法人、個體經濟組織,並且僱員成為其成員時,應遵循《勞動法》的規定來處理僱傭關係中的損害賠償糾紛。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非企業法人組織只要與勞動者形成了勞動關係,解決他們之間的爭議就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因為此時的僱主已符合《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主體要件,僱員作為勞動者為僱主提供有償勞動,僱傭關係實際是勞動關係。

在僱傭關係中的損害賠償糾紛中,僱主承擔民事責任既不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也不能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因為若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原告必須舉出被告對造成自己損害有過錯的證據,即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若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僱主只有舉出自己對造成僱員或第三人損害沒有過錯的證據,才可不承擔責任。但這兩種情形,原被告雙方都很難舉出有效證據,在實踐中是不可行的。

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求原告舉出僱傭關係存在的證據,而不問僱主是否對原告造成損害有無過錯,即可讓僱主承擔民事責任,這是符合《勞動法》和《合同法》立法精神的;如果第三人或僱員對自己的損害有過失,則依據《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讓第三人或僱員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僱主有證據證明損害是由第三人或僱員的故意造成的,僱主可免責。使用這一原則處理僱傭關係中的損害賠償糾紛在實踐中是切實可行的

2樓:

這種情況屬於工傷因此僱主是要百分之百的負責賠償!雖然僱員有喝酒但其責任在僱主:明明知道酒後作業危險卻還讓僱員喝酒,安全意識缺乏制度不強且措施不到位!

3樓:愛電影的夏天愛

一般飲酒對於這種純體力活沒有什麼影響,牆面倒塌不是人為原因的話,不屬於工人操作失誤等主觀因素,那麼造成的傷害是肯定由僱主賠償的,賠償內容包括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和相應的生活補助費等等,這個具體的金額你們雙方可以商量的。如果不賠償,可以去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

你反過來想想,你是工人的話,你遇到這種事情而老闆不賠償,你會怎麼想?

僱傭關係人身損害賠償?

4樓:深圳遊濤律師

經常涉及的僱傭關係中損害賠償糾紛主要有兩種:僱主損害賠償糾紛和僱員受害賠償糾紛。這兩種糾紛中的民事責任,主要表現在兩方面:

一是僱主損害賠償責任,是指僱主對僱員在執行職務中造成第三人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責任,又稱僱員致害責任;二是僱員受害責任,是指僱員在完成僱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務中,使自己遭受損害,僱主因此而承擔的民事責任。在這兩種情況下,僱主承擔民事責任均以僱傭關係的存在為前提。

僱傭關係中的民事責任屬於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在沒有明確約定時,應允許原告選擇最有利於自己的訴訟。如果原告選擇了追究僱主的侵權責任,那麼,應首先確定該種侵權責任的性質。

侵權責任分為兩種:一般侵權行為責任和特殊侵權行為責任。前者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即有過錯則有責任;後者的歸責原則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不管是否存在過錯,只要造成損害,在法定情況下,責任人就應承擔責任。過錯推定原則是指,只要被告不能證明對原告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就應承擔民事責任。我國《民法通則》未將僱主損害賠償責任及僱員受害責任納入特殊侵權行為責任範疇,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的規定: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夥組織僱傭的人員在進行僱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僱主是當事人。」202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把「僱傭人損害賠償糾紛」和「僱員受害賠償糾紛」納入「特殊侵權糾紛」部分。可見,這些規定把僱傭關係中損害賠償糾紛的民事責任作為特殊侵權行為責任來處理了。

當僱主是自然人或雖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但僱員並未成為其成員時,對於僱主而言,只要僱員在執行職務中,即在完成僱主交給的工作任務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時,僱主應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僱員有過錯時,僱主賠償後再通過內部管理制度或僱傭(勞動)合同向僱員追償;對於僱員來講,只要僱員在完成僱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務過程中,使自己遭受損害,僱主也應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第三人或僱員對造成的損害存在過失,則按照《民法通則》第131條的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在上述情況下,僱主承擔民事責任適用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僱主無論有沒有過錯,只要其與僱員形成了僱傭關係,就應對僱員在履行僱傭合同過程中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以及僱員自己受到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當然,如果有證據證明損害是第三人或僱員故意造成的,僱主可免責。

當僱主是法人、個體經濟組織,並且僱員成為其成員時,應遵循《勞動法》的規定來處理僱傭關係中的損害賠償糾紛。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非企業法人組織只要與勞動者形成了勞動關係,解決他們之間的爭議就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因為此時的僱主已符合《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主體要件,僱員作為勞動者為僱主提供有償勞動,僱傭關係實際是勞動關係。

在僱傭關係中的損害賠償糾紛中,僱主承擔民事責任既不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也不能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因為若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原告必須舉出被告對造成自己損害有過錯的證據,即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若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僱主只有舉出自己對造成僱員或第三人損害沒有過錯的證據,才可不承擔責任。但這兩種情形,原被告雙方都很難舉出有效證據,在實踐中是不可行的。

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求原告舉出僱傭關係存在的證據,而不問僱主是否對原告造成損害有無過錯,即可讓僱主承擔民事責任,這是符合《勞動法》和《合同法》立法精神的;如果第三人或僱員對自己的損害有過失,則依據《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讓第三人或僱員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僱主有證據證明損害是由第三人或僱員的故意造成的,僱主可免責。使用這一原則處理僱傭關係中的損害賠償糾紛在實踐中是切實可行的。

5樓:谷勇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護理費、後續**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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