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的全部

2021-03-21 18:33:09 字數 5223 閱讀 2548

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從網上搜尋。

縱橫法律網-安徽徽天律師事務所-許孝華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內容一

2樓:蔥卷甘草

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

責任範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後果告知賠償權利人,並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

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屬於《國家賠償法》賠償事由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內容二

3樓:此生可帶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 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下列情形,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一)道路、橋樑、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

(二)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

(三)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

前款第(一)項情形,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失效了嗎

4樓:大律師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個司法解釋是2023年公佈施行的,它的效力優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但並不是說後者已經失效,而是兩者衝突時,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

5樓:匿名使用者

仍然有效,但如果跟侵權責任法有衝突的,則適用侵權責任法。

根據最高

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

通過這些不難看出,這個《若干問題的解釋》還是有效的。

6樓:霸氣的

沒有失效。部分條款仍有效。

7樓:胥代雙洪淵

人身中常用,據我所知依然有效。

補充一下新頒佈的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

【人身損害賠償】

侵害他人造**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和**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五條

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侵權法司法解釋

四、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理解

8樓:墨汁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明確的是僱傭活動中的僱主責任。

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解釋:非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僱員不承擔賠償責任;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事實上是僱員承擔責任,僱主連帶,也就是先保證被害人的利益,要僱員或者僱主賠償都可以,如果僱主賠了,再找僱員要。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解釋:也就是職務行為。即使是在工作時間、地點,只要不是為僱主工作,而是做私人的事,造成損害自己負責。

9樓:律師

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解釋:非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僱員不承擔賠償責任;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事實上是僱員承擔責任,僱主連帶,也就是先保證被害人的利益,要僱員或者僱主賠償都可以,如果僱主賠了,再找僱員要。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解釋:也就是職務行為。即使是在工作時間、地點,只要不是為僱主工作,而是做私人的事,造成損害自己負責。

10樓:匿名使用者

新的《侵權責任法》已經有新的規定,你可以查閱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11樓:北京中聖暉

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是否有效

12樓:匿名使用者

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

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於202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2023年12月26日頒佈,2023年5月1日起實施(共計三十六條)。至今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針對司法實踐,有權對有關法律條文進行詮釋,即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是對法律的適用方面做出的解釋,其本質是在適用法律,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13樓:濟南程律師

你好,有效的,最高法院沒有廢止,當今在司法實踐中仍在使用,而且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主要適用法律依據之一。

14樓:放羊的蛇

有效,最高法院的解釋,當然有效。

15樓:北京中聖暉

有效,法院都會依據這個判決

16樓:昆明胡俊律師

您好,現在是有效的,沒有新的司法解答替代,也沒有被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

首先,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機動車造成第三人受傷,只要機動車有責任,無論次責 同等 主責,該機動車的交強險在賠償責任限額內是不看責任賠的,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按責任比例分擔。其次,所謂交強險責任限額就是醫療費一萬元額度內賠 醫療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 營養費等 在死亡傷殘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現在是否繼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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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師若干問題意見現在適用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現行依然有效,仍然可以依法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是最高人民法院為了準確地適用民事政策法律,正確 合法 及時地處理民事案件,保護國家 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有關政策法律規定的精神,以及各地的審判實踐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