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種罪名是否成立自首

2022-02-18 15:52:22 字數 4879 閱讀 9884

1樓:最愛巧克力是我

可以的。只有一種情況就是沒有自動投案,但司法機關之前掌握線索針對的犯罪事實並不成立,在此範圍外犯罪分子交待同種罪行的,成立自首。

2樓:匿名使用者

按相關法律規定,只要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所以即使是同種罪名的犯罪行為也屬於自首。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3樓:無償剪髮

分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兩種情況,特別自首要求不同種罪名。

1、一般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2、特別自首: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3、特別自首: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認定自首的過程中有哪些常見的問題

4樓:華律網

關於自首的認定,必須同時具備兩項基本要件。一是必須自動投案;二是必須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最高法《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共有以下情況可認定為「自動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3)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4)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5)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6)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7)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8)犯罪後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此外,對交通肇事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並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也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供述自己及與自己相關的犯罪事實,注意以下問題:

(1)犯有數罪時,僅供述了部分罪行的,只能對部分罪行認定為自首;(2)共同犯罪中,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外,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3)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應當供述其所知道的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4)如實供述的必須是主要犯罪事實;實施了多個同種犯罪行為時,供述內容應超過50%;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罪自首如何認定,什麼情況下可以構成自首

5樓:華律網

關於自首的認定,必須同時具備兩項基本要件。一是必須自動投案;二是必須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最高法《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共有以下情況可認定為「自動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3)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4)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5)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6)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7)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8)犯罪後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此外,對交通肇事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並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也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供述自己及與自己相關的犯罪事實,注意以下問題:

(1)犯有數罪時,僅供述了部分罪行的,只能對部分罪行認定為自首;(2)共同犯罪中,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外,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3)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應當供述其所知道的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4)如實供述的必須是主要犯罪事實;實施了多個同種犯罪行為時,供述內容應超過50%;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6樓:命中註定的

一、交通肇事罪自首如何認定?

1、肇事後逃逸,後被公安機關抓獲或者被人民群眾扭送到有關機關的,都不能認定為自首。

2、肇事後立即報警、搶救傷者和財產,後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典型的自首。因為肇事者無論主觀還是客觀方面都符合自首的規定。

3、肇事後委託他人報警,自己忙於搶救傷者和財產,後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這種情形只要有證據證明肇事者確實委託他人報警的,屬於委託他人代為投案的情況,成立自首。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構成自首?

肇事後忙於搶救傷者和財產,未報警或未委託他人報警,但後來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能否成立自首,可以分為以下不同情形:

(1)、肇事者在履行了和搶救傷員、財產的義務後,雖然自己沒有報警,但已知他人報警,並沒有逃離現場,而是在場等候交警部門處理,這實際上也是一種自動投案,應當認定為自首。至於留在現場是否出與自願,還是出與目擊者眾多、被害人堵截等被迫原因,筆者認為都不影響自首的成立。投案的動機不論是真心悔悟,還是被逼無奈,均不影響自動投案的成立。

(2)、如果肇事者在履行了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和財產的義務後,逃離了現場,後被抓捕歸案的,即使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也不能成立自首,因為其缺少自動投案的自首條件。

(3)、肇事者在履行了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和財產的義務的同時,想報警而不具備報警條件的,如無通訊裝置、無他人可委託代為報警,只要沒有逃逸,應視為原地等候處理的自動投案,成立自首。

(4)、肇事者在履行了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和財產的義務,來不及報警就被及時發現而能承認自己是肇事者的,可以成立自首。

(5)、肇事者肇事後報警或委託他人報警(經證實的)但並未履行其他義務。不管肇事者當時的思想狀態如何,他的行為確已使自己處於公安機關的控制之下,只要他能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即應認定為自首。

(6)、肇事後逃逸,又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7)、肇事後報警,又因懼怕承擔責任而離開現場,後被抓獲的(含當場抓獲),不能認定為自首。因為這種情形肇事者主觀狀態已經發生了變化,不願意擔罪責,客觀行為又印證了其主觀心態。但如果肇事者離開現場後又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8)、肇事後雖未報警或委託他人報警,但有證據表明肇事者已準備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又能如實供述案情,接受審判的,成立自首。

7樓:律圖網

根據刑法規定,關於自首的定義,刑法第67條第1款已作明確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據此,認定自首必須同時具備兩項基本要件。

一是必須自動投案;二是必須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自首的認定:1、自動投案;2、如實供述罪行。自首的構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首的表現形式有哪些,一般自首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9樓:無訟

我國對於觸犯法律的犯罪人員都會給予逮捕,不排除一些在逃人員,針對這類犯罪人員,是嚴懲不貸的,不論你逃到天涯海角。但是對於主動自首的還是會考慮從輕發落的。那麼自首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自首有以下的表現形式:

(一)犯罪以後的人主動向有關單位投案的;

(二)犯罪以後的人因病傷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先以信電投案;

(三)罪行尚未被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單位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四)罪犯在逃跑的,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或經查實確已準備投案,或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的。

(五)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本意,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其親友,或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視為自動投案,自首。實踐中稱之為送子歸案。

(六)犯罪分子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視為自首。對於同案犯的自首,在向司法機關交代自己的罪行外,還應交代同案犯的犯罪行為,才能認定為自首。這些並非涵蓋一切自首的法律行為。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該「自首的表現形式有哪些」問題進行的解答,如果您有法律問題想要諮詢,可關注無訟,私信諮詢。

10樓:弛反悔諍

(一)一般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包括兩項條件:

1.自動投案:

(1)親友規勸,陪同投案,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2)僅僅因形跡可疑,稍加盤查,就如實交待的算自動投案。

(3)自動投案後逃跑的不認為是自首;逃跑後又跑回來的,視為自首。

2.如實交待所犯罪行:

(1)只需交代主要犯罪事實。

(2)數罪的:對如實供述的認定為自首,對未如實供述的不認定為自首。

(3)共同犯罪:從犯供述所知同案犯,主犯還應供述所知的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實。

(4)翻供:交代後又翻供的不構成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如實交待的還可認定自首。

(5)辯護、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二)特別自首: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其他罪行,具體而言是指交代司法機關沒有掌握的非同種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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