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的問題

2022-03-06 07:29:28 字數 1730 閱讀 2932

1樓:鄭說社保

1.你這種情況其實屬於無故剋扣工資或者說是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因為公司只是單方面降低工資,並有相關規定或者方案。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你們公司發放兩張工資卡的行為,明顯也是違法的,逃避社保繳費基數以及工人今後經濟補償金基數等。你可以一併投訴給所在地人社局勞動監察大隊。

我估計以後你在**也很難工作的(投訴後單位肯定不會讓你舒服工作,早晚你得離職),那樣的去人社局勞動爭議仲裁院吧。主張;剋扣的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38條離職的經濟補償金、補足社保(看看你的社保以什麼基數繳納的,這個可以通過人社局行政強制補繳。)

2樓:殷朝公子

公司沒有給你繳納失業保險,失業保險屬於社會保險範疇,你有權解除合同,並按規定要求經濟賠償金,如果公司不給,你有權申請仲裁。看一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樓:中國勞動網

如果公司調整你們工資的決定是有調整工資的方案,並且該方案經過了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公司的這種做法就不違法,如果不是我說的這種情況而是隨意的調整,公司的調整行為就屬無效,在這種情況下公司調整你的工資必須與你協商並變更勞動合同,否則公司的調整行為也屬無效。如果你對公司的調整行為不服,你只能通過勞動仲裁來解決。但是現在的問題是你勞動合同上約定的工資就1200元,而公司實際支付你的工資已經超過了這個數,從法律角度講公司並沒有降低你的勞動合同工資,所有公司的行為又不存在違法的問題,即使你說你原來的工資是3300元,但是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只要公司支付給你的月工資不低於勞動合同的工資,法律就無能為力,所以你這個主張很難得到勞動仲裁的支援。

實際上你們的合法權益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就受到了侵害,也就是你們從一開始就被公司所欺騙,因此現在你們即使有一肚子的委屈,也可能無處伸張。沒辦法,我作為法律人對公司的這種行為也是無能為力。

4樓:匿名使用者

不知道你們那最低工資標準,嚴格來說公司是有點過分,如果你真不想做這份工作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以你目前的證據是可以受理的。

勞動仲裁程式,勞動仲裁的程式是什麼?

勞動仲裁分為兩種,個人仲裁和集體仲裁。申請仲裁你要準備的資料有 身份證 勞動合同 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書或證明 近十二個月的工資流水 社保繳費記錄 就職公司的信用網資訊。可公司既不開離職證明又不給檔案 的做法,違反了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

關於勞動仲裁,關於勞動仲裁相關事宜?

勞動仲裁分為兩種,個人仲裁和集體仲裁。申請仲裁你要準備的資料有 身份證 勞動合同 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書或證明 近十二個月的工資流水 社保繳費記錄 就職公司的信用網資訊。這要看這個責任書的內容了!如果認定不屬於勞動合同,那申請勞動仲裁沒問題!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無需請律師一樣能勝訴,勞動仲裁...

準備打勞動仲裁,準備打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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