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證據需要哪些措施,需要公證嗎

2022-03-11 01:43:38 字數 6165 閱讀 5748

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採取公證的方式來進行證據保全。用於打官司的證據不易保留、易消失的可以申請公證。。

相關法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一切公證行為都產生證據上的效力。2023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0號下發後,2023年7月1日起以後,針對個人來說,就感覺沒有什麼專案是必須要做公證的了,可以根據下面的內容自由選擇想公證的事項。

中國公證機關辦理下列公證行為:

①證明合同(契約)、委託、遺囑等法律行為。

②證明法律行為以外的法律文書: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書均可公證證明,書面形式的法律行為也是法律文書。

③證明法律事實:凡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均可公證證明。法律事實分行為和事件兩類:

行為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公證證明法律事實主要是證明法律事件,指的是事實的發生與人們意志無關但可引起一定法律後果的事件,如死亡。

④證明非爭議性事實:某些事實並不一定發生法律後果,但為避免日後可能發生爭議,亦得公證證明。如證明某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證明親屬關係。

⑤對於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的,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⑥證據保全:在當事人提起訴訟之前,出現了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當事人為準備將來進行訴訟的需要,可以申請公證處採取措施,保全證據。

⑦保管遺囑、保管檔案。

⑧辦理與公證行為有關的輔助性工作,代當事人起草申請公證的文書。

⑨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他公證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 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宣告、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第十二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務: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

(二)提存;

(三)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

(四)**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

(五)提供公證法律諮詢。

2樓:北京杜律師

可以採取公證的方式來進行證據保全 。如果已經事發,也可也直接報警 。

3樓:獨品茗茶

這些證據一般不需要公正,但是,你可以去公安局報案,去中國移動或聯通調取證據,這些證據證明力會比較強。

法院**前會質證,如果你老公是軍官,那這事就要歸軍事法院管了。

其實,你可以去部隊威脅他呀,這事處理不好,他的前程就毀了,尤其是他軍人的身份更加敏感啦

4樓:匿名使用者

去報案,然後把證據交給公安機關儲存。最簡便的方法。

打官司的證據需要公證嗎?

5樓:四哥有法說

用於打官司的證據不易保留、易消失的可以申請公證。如養魚裡的死魚等。

相關法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宣告、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6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必須公證,但可以公證,經公證擁有最強證據力。

7樓:杜昂倫律師

回答您好,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所以,原告如果找了合法公證機關對證據進行了公證,那麼該證據就是合法的。

當然,前提是該公證機構是合法的公證機構,公證具有效力。否則該證據就是不合法的,無效的。

更多2條

8樓:

易於消失的證據你可以公證是有好處的

9樓:北京的劉律師

不是所有的證據都必須要公證才有法律效力,只有那些不易於儲存,易於消失的證據最好辦理公證。證人證言可以不公證,但證人必須出庭。

關於異地公證的問題你可以看一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宣告、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電子郵件作勞動仲裁和訴訟的證據,一定要公證嗎?公證像搶錢一樣貴

10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證據不一定都需要公證,只是公證後的證據相對證明力較高一些。

縱橫法律網-山東天地恆律師事務所-孫大元律師

11樓:己非己

如果用公司的電子郵件,這些我認為不需要公證。其他的就很難說,即使公證,對方也會否認,主要看仲裁委怎麼辨認考慮了,建議你提供,有什麼就提供什麼,萬無一失了。

12樓:

不管你是電子郵件還是網頁,以至於是**簡訊,這些都屬於證據,公證只是證據保全的一種形式,當事人自己和法院依職權也可以進行證據保全的,至於公證像搶人,這種說法太不夠全面了,公證處執行的是國家的收費標準,所有的公證費都是直接由當事人交到財政的賬戶上,

公證的法律效力?

13樓:中顧法律網

公證處公證後的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一、公證處公證後的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到公證處對協議進行公證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因協議產生糾紛時,公證協議就是最好的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經過法定程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二、公證書的效力有哪些

公證的法律效力是指公證在法律上的效能和法律作用。對公證的法律效力,我國《民事訴訟法》和《公證暫行條例》均作了明確規定,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法定證據效力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經過法定程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強制執行效力

是指對公證機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如債務人不履行,債權人可持公證書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而不再經過訴訟程式。對公證的這一效力,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作了明確規定。

3、法律行為成立要件

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某些法律行為必須採用公證形式設立、變更或終止時,公證即成為相應的法律行為設立、變更、終止的必備要件。另外,如果按照國際慣例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某些法律行為設立、變更或終止必須辦理公證,則公證也成為其成立的要件。

14樓:丶不羈放縱丶丶

是的,具有法律效力,一切公證行為都產生證據上的效力。

具體分析如下:

1、證據效力。

證據效力,是指公證書是一種可靠的證據,具有證明公證物件真實、合法的證明力,可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明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七條規定:

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

(二)物證、檔案、鑑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三)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傳來證據;

(四)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間接證據;

(五)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

法律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公證機關是國家的司法證明機關。公證員在公證過程中,要依法對公證物件進行認真全面的調查、核實,之後出具的公證書具有無可爭議的法律證明力,可以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供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直接使用,是一種調整經濟、民事法律關係的可靠法律憑證。

2、強制執行效力。

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在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必再經過訴訟程式。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公證的這種強制執行效力,不僅有利於迅速解決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的難題,還可以避免因訴訟、仲裁帶來的時間上的浪費和人力、物力的損耗。

3、法律行為成立的要件效力。

公證的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國際慣例以及當事人的約定,特定的法律行為只有經過公證證明才能成立併產生法律效力。反之,則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我國《收養法》第15條第4款規定:「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第21條規定:「外國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到***司法行政部門認定的具有辦理涉外公證資格的公證機構辦理收養公證。」

除法律規定外,根據國際慣例或當事人約定必須採用公證形式的,當事人要使其行為受到法律保護,也必須辦理公證。如經濟合同的當事人約定該合同經公證後生效,則這份合同不經公證機關公證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15樓:匿名使用者

到公證處對遺產協議進行公證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因協議產生糾紛時,公證協議就是最好的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經過法定程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公證的法律效力是指公證在法律上的效能和法律作用。對公證的法律效力,我國《民事訴訟法》和《公證暫行條例》均作了明確規定,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法定證據效力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經過法定程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強制執行效力

是指對公證機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如債務人不履行,債權人可持公證書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而不再經過訴訟程式。對公證的這一效力,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作了明確規定。

3、法律行為成立要件

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某些法律行為必須採用公證形式設立、變更或終止時,公證即成為相應的法律行為設立、變更、終止的必備要件。另外,如果按照國際慣例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某些法律行為設立、變更或終止必須辦理公證,則公證也成為其成立的要件。

擴充套件資料

中國公證機關辦理下列公證行為:

①證明合同(契約)、委託、遺囑等法律行為。

②證明法律行為以外的法律文書: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書均可公證證明,書面形式的法律行為也是法律文書。

③證明法律事實:凡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均可公證證明。法律事實分行為和事件兩類:

行為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公證證明法律事實主要是證明法律事件,指的是事實的發生與人們意志無關但可引起一定法律後果的事件,如死亡。

④證明非爭議性事實:某些事實並不一定發生法律後果,但為避免日後可能發生爭議,亦得公證證明。如證明某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證明親屬關係。

⑤對於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的,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⑥證據保全:在當事人提起訴訟之前,出現了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當事人為準備將來進行訴訟的需要,可以申請公證處採取措施,保全證據。

⑦保管遺囑、保管檔案。

⑧辦理與公證行為有關的輔助性工作,代當事人起草申請公證的文書。

⑨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他公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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