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可以成為證據嗎,錄音作為證據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2022-04-09 02:12:59 字數 5158 閱讀 1290

1樓:南霸天

錄音是法定的證據種類之一,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一般的錄音容易剪輯或者刪除,所以其證明力不強。

要使錄音證據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線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二是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在其工作處所或者住所以竊聽方式取得的錄音資料,就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三是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麼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法院就應當確認該錄音證據的證明力。

2樓:山西太原王律師

滿足四種情況,才是有效證據。1.合理合法場所獲取,不得竊聽。

2.必須是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得脅迫。3.

錄音必須具有連貫性,談話內容清晰可識別。4.必須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

3樓:禾喻

經常有網友提出: 與別人有爭議,在與對方交涉過程中私下錄音有效嗎?可以成為證據嗎?這些證據合法嗎?之類的問題。

楊文戰律師做如下分析:

在與對方交涉過程中私下錄音所取得的證據並不違法,可以成為證據使用,但是是否能定案,還要結合案情和本案的其它證據綜合考慮。

那種認為私下錄音都是非法的看法是錯誤的,當然如果錄音手段或過程中涉及有非法手段,可能會導致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影印件、**、副本、節錄本;

(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錄影資料等;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第七十條第三款中明確規定,視聽資料屬於證據形式之一,而在與對方交涉過程中錄音本身並不必然涉及違法行為。

實踐中,已有案例因為錄音證據的關係而決定案件結果了。

錄音作為證據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4樓:

民事訴訟法中規定錄音等視聽資料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證據。

錄音證據有效的認定

1、錄音物件必須是本人

只有債務人(欠款方)或者是承擔義務的一方的講話才能對他本人有約束力。實踐中有人不承認被錄音人是他本人,這時您應及時申請進行司法鑑定。

但鑑定費用您先預交(費用很貴,一般按照分鐘收費),最後鑑定費用承擔問題由法院判決(一般由敗訴方承擔)。當然撥打的**最好是被錄音者在電信或者移動等公司登記的號碼。

2、錄音內容必須完整

如果是欠款,那麼錄音應讓債務人完整說出欠錢的具體金額和來龍去脈。金額最好具體到個位,越具體越好,越準確越好。錄音內容必須完整反映債權債務內容或者是其他民事權利義務內容。

3、**錄音應當未做技術處理

錄音證據應當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線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有些時候錄音者會故意引導對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後進行技術剪輯,得出一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真實,也是無效的。

4、**錄音取得方式應當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例如不能憑同意結婚的錄音要求法院判決結婚(因為婚姻法規定婚姻是自由的)。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裝竊聽裝置竊聽的錄音一般會因被認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權而無效。

5、錄音內容必須反映被錄音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錄音內容必須反映被錄音者不是在被逼、被脅迫的情況下錄音的,任何通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綁架、威脅等手段取得的證據都是無效的,因此在錄音時應注意言行,談話時態度、語氣一定要和善。

6、**錄音應留下原始載體

通過錄音筆或者手機錄音後,應拷貝到電腦後,存在錄音筆或者手機中的錄音資料不要刪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錄音證據如果對方有異議時,法院或者鑑定機構會要求您出示原始錄音材料,否則錄音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將有問題。另外錄音完畢後要整理成書面材料,並刻製成光碟(法院需要)。

7、**錄音可以公證

在公證員面前撥打**並錄音,公證處會出具《證據保全公證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經過公證的證據證明力高於一般的證據。公證的錄音可以被法院認定沒有經過剪接,另外公證費用也不高。

總之,在沒有直接證據或現有材料為影印件的情況下,可以考慮**錄音或現場錄音。錄音之前,不要打草驚蛇。同時一定要梳理材料,挑選出需要錄音的關鍵內容,不要遺漏關鍵細節。

擴充套件資料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八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時出示。

第六十九條 經過法定程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5樓:匿名使用者

錄音證據需要注意的問題

1、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是真實的。錄音證據的真實性,表現在其未被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線緊密,內容未被改動,具有原始性和連貫性。

2、錄音證據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3、對方認可該錄音資料,或雖提出反駁但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證明,反駁理由不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4、在訴訟中,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往往會涉及到錄音資料證明效力的認定。視聽資料是內地民事訴訟法中的一項獨立的證據種類,包括錄音、錄影、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等,而錄音資料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一種。對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而私自錄音或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視聽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這個問題,2023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是這樣規定的: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這就是說,只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如果未經相關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影資料沒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該錄音錄影資料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6樓:凍雨強

音訊檔案很容易編輯篡改,網上的音訊剪輯軟體很多,錄音在當事人手上總是有修改證據的嫌疑,一般推薦使用第三方平臺進行錄音並單獨儲存,保證錄音檔案的客觀和真實,一定要使用正規的主流錄音軟體,例如:移動公證,這個是第三方取證平臺,錄音可以出具存證證明、公證書,如果用在訴訟上是非常合適的。

7樓:羅小訟律師

格式正確的錄音錄影,才能作為證據,你知道是怎樣的格式嗎?

8樓:大狼

符合條件,需要和其他證據一起形成證據鏈條

9樓:濟南刑事律師張海偉

只要聲音清晰 是沒有剪下的 完整的 一般都可以作為證據

10樓:小草

至少要刻制2張光碟才能做證?為什麼?

私自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嗎?

11樓:華律網

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有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錄音資料則屬於視聽資料證據的一種。按照法律規定,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而且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即使是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否則,該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錄音作為離婚證據使用需要注意的問題:

1、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是真實的。2、錄音證據的合法性。3、對方認可該錄音資料,或雖提出反駁但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證明,反駁理由不成立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 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影印件、**、副本、節錄本;(二) 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錄影資料等;(三) 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四) 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12樓:騎著蝸牛私奔

可以1. 在訴訟中,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往往會涉及到錄音資料證明效力的認定。

2. 視聽資料是內地民事訴訟法中的一項獨立的證據種類,包括錄音、錄影、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等,而錄音資料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一種。

3. 對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而私自錄音或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視聽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這個問題:

2023年 4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是這樣規定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這就是說,只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如果未經相關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影資料沒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該錄音錄影資料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在訴訟實踐中,如果要使用錄音證據,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二是錄音資料中記載的內容應當儘量清晰、準確,雙方就所談論的問題及表態均有明示。

錄音作為證據需要符合什麼條件,錄音證據有效應具備什麼條件

民事訴訟法中規定錄音等視聽資料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證據。錄音證據有效的認定 1 錄音物件必須是本人 只有債務人 欠款方 或者是承擔義務的一方的講話才能對他本人有約束力。實踐中有人不承認被錄音人是他本人,這時您應及時申請進行司法鑑定。但鑑定費用您先預交 費用很貴,一般按照分鐘收費 最後鑑定費用承擔問題...

偷偷錄音違法嗎?可以作為證據嗎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八條規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評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第七十條規定 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 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例如 為了調取不忠證據,而侵入第三住宅,是侵權行為,當然取得的證據不具備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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