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被告人李某的行為構成何罪並分析其行為所形成的犯罪形態

2022-03-20 04:59:47 字數 3139 閱讀 6248

1樓:匿名使用者

說搶劫罪犯罪行為已經完成是不對的,這樣的話就是搶劫罪的犯罪既遂,搶劫罪侵犯的是被害者的人身權利與財產權利,而該案中董某財產並未損失,人身權利也未收到侵害。即便是牽強的要把李某將被害人董某的雙上肢咬傷拉進來,而這一傷害是在要與被害人董某發生性關係過程中發生的,與之前沒有關係。 說實話如果是司考的題目的話這回答一半分都拿不到。

案例分析:請分析李某的行為處於犯罪的什麼形態?說明理由。

2樓:

王某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既遂。王某因李某提供的毒藥而死亡,王某之死與李某故意提供毒藥的行為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雖然李某有後悔欲取回毒藥的行為,但實際上並未取回毒藥,並未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故此處李某雖滿足中止的主觀要件,卻並未滿足中止的客觀要件(即採取行為防止犯罪的危害結果發生),故李某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應成立犯罪既遂。

3樓:一百對零

故意殺人罪既遂。王某之死與李某故意提供毒藥的行為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雖然李某欲取回毒藥,但是他並沒有採取及時有效的手段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因此其行為已經構成既遂。

法律案例分析 10

4樓:正義清廉

這題好像是在司法考試中考過,本案爭議的焦點是

(1)被告人李某為防止盜竊私設電網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

(2)如果李某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那麼李某的行為構成何罪?其主觀罪過如何認定?

(1)李某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是防衛過當。所謂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正當防衛包括以防衛裝置進行防衛的情形。

在本題中,被告人李某為了使自己的財產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私設了電網。其目的是為了防盜。雖然防衛裝置是預先設定的,防衛效果是在不法侵害發生時產生的,所以也符合防衛適時性的要求。

當然,以防衛裝置進行防衛也存在防衛過當和因故障而防衛不適時的情況。因此,對於因防盜而非法設定電網的行為,不能否認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防衛的意圖,客觀上具備一定的防衛性,但是由於防盜而造成偷魚者死亡,則屬於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是防衛過當。

(2)李某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刑法第115條第1款定罪處罰。被告人李某在魚塘四周架設電網的行為侵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甚至可能傷及無辜。雖然在架設電網時寫上了警示標語,但在夜間無燈光的情況下,這種警示措施是完全無效的。

所以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對電網可能致盜竊者重傷、死亡的結果持希望或者是放任的態度,對於無辜者可能被電死、重傷則不持希望態度,但如果僅僅是意志上的不希望而不採取任何防範無辜者誤傷、死亡的措施,那麼顯然屬於放任。結合本案看來,李某在王某觸電後還採取了積極的搶救措施,從而說明李某在主觀上只是對盜竊者的**持一種放任態度。因此,王某在本案中的主觀罪過形式是間接故意。

5樓:發展休閒漁業

首先王某有盜竊罪 在行盜過程中致死 然後他死了 他就不能犯其他罪了

李某首先非法架設電網,觸犯國家法律

其次犯有詐騙罪 偽造死者死因,挑戰法律權威 企圖自己脫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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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

[案情]

被告人肖某系某公司汽車司機,於2023年2月13日19時許酒後駕駛無牌照的小轎車,載著張某、唐某從某市街道行駛在超車時,將在機動車道上停留下來的繫鞋帶的婦女鄭某及其子李某撞倒,致李某死亡、並將鄭某帶掛於車下。此時肖某將車暫停了一下。被告人張某、唐某發現該車撞人後,有人前來追車,即對肖某說:

「有人追來了,快跑。」肖某在明知車底下有人的情況下,又駕車逃跑,將鄭某拖拉500米,致鄭某顱底骨折、廣泛性腦挫裂傷、胸腹重度複合傷、急性創傷性休克而死亡。事後,張某曾兩次對唐某說:

「撞人的事,千萬不要告訴別人。」公安人員第一次訊問張某時,張某說事故發生時自己不知道,直到唐某家門口時才知道。當日公安人員第二次訊問張某時,張某即供述了全案的基本真實。

某市人民檢察院以肖某犯交通肇事罪惡和故意殺人罪、張某犯包庇罪、唐某犯窩藏罪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原判]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肖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酒後駕駛無牌照的汽車在馬路上行使,造成汽車撞死他人的嚴重後果,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又在明知他人被撞倒帶掛於車底的情況下,為逃避法律制裁,不顧他人死活繼續駕駛車將被害人鄭某拖拉500餘米致鄭某死亡,其行為又構成故意殺人罪,手段殘忍,情節特別嚴重。

被告人張某在案發後供述了案件的基本事實,並未作虛假證明:被告人唐某未給肖某提供藏匿處所,也未幫助其逃匿,張某、唐某的行為均屬於知情不舉,尚不構成犯罪。該院依照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人規定,判決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告被告人張某、唐某無罪。

一審宣判後,肖某以不是故意殺人、量刑重為由提起上訴;市人民檢察院以張某構成包庇罪、唐某構成窩藏罪為由提出抗訴。

[改判]

二審法院認為,肖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酒後駕駛無牌汽車拉人肇事,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肖某在駕車逃跑時意識到車底下掛著人,但仍不停車,繼續駕車逃跑,將被害人鄭某拖拉500餘米,放任危害後果的發生,導致鄭某創傷性休克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肖某所得不是故意殺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張某、唐某人行為均屬知情不舉,不構成犯罪,原審對二人判決並無不當,市人民檢察院抗訴意見不予採納。

肖某的犯罪手段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應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被害人不應在快車道上停留繫鞋帶等具體情況,對肖某可不立即執行死刑。該院依照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二)項的規定,維持一審判決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肖某有期徒刑六年、宣告張某、唐某無罪的部分;撤銷對肖某故意殺人罪的量刑部分;肖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和交通肇事罪處刑六年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7樓:匿名使用者

李、劉故意非法剝奪王生命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李、劉為共犯。李、劉見狀於心不忍,又將王送進醫院搶救,王終於脫離危險,這個是犯罪的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於中止犯,沒有照成損害的,應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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