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宣告死亡的問題,一道關於「宣告死亡」的題目

2022-03-23 08:40:31 字數 3364 閱讀 7027

1樓:卿允佴海兒

你好。法律規定失蹤人在了無影訊失蹤4年以後。其近親屬可以提出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之只需帶上戶口本。身份證。證明與失蹤人的關係。

在經過法定公告期後。依法宣告死亡。

2樓:匿名使用者

選d根據宣告死亡的構成要件來看,宣告死亡的期限是4年,經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法院會依法尋找被宣告人,公告期為1年。這樣加起來應該是5年,那根據你所提供的時間再加上5年,那麼的死亡時就是2023年8月。

3樓:戚廣利

甲的死亡時間是2023年8月

4樓:草雪流年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

民通意見第36條規定的

所以是d

5樓:中華青年律師網

d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

6樓:匿名使用者

d 法院宣告的日期就是甲死亡的法定日期

7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宣告死亡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八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第一百八十六條 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一道關於「宣告死亡」的題目

8樓:匿名使用者

我個人認為法院是錯誤的,案件中當事人高某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和曹某離婚,並沒有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根據法律規定,宣告死亡應該經過法定的程式,由利害關係人申請,其中申請人包括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債權人以及有其他利害關係的人。

我個人提出的解決方案如下:

法院可以徵詢當事人高某,是要求申請宣告失蹤,還是要求申請宣告死亡,因為下落不明的人宣告失蹤後,其配偶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法院應判決准予離婚,而宣告死亡後,雙方的婚姻關係則是自動解除。

9樓:涼月若水

不正確不是這個判斷不正確,而是事件本身不正確

這個事件屬於民法,民法屬於私法,最根本的就是遵循私法自治原則,所以法院不應該涉及與提起的訴訟無關的內容。也就是法院應該在離婚範圍內審理,不應涉及宣告死亡。。。

10樓:匿名使用者

宣告死亡不是離婚的前提條件。你的問題涉及兩個不同的法律程式:離婚訴訟是解決婚姻關係的普通民事訴訟程式,宣告死亡是解決失蹤人人身及財產關係的特別程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據此, 曹某雖然已失蹤4年,但高某可以只起訴離婚,而不必經過宣告死亡的特別程式,而對曹某可以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故法院宣告死亡的做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11樓:揚州老金

法院應嚴格遵守「不告不理」的訴訟原則,以當事人起訴的案由為準,僅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及其提供的證據進行審理,若該訴訟請求證據充分,事實清楚,即予以認定。而與此無關的內容即不在審理之列。

綜上所述,高某訴求與曹某離婚一案,並未申請宣告曹某死亡,法院主張侵害了曹某的利益,且違背了民事訴訟原則.

民法總則對宣告死亡的時間是怎樣確定的

民法在宣告死亡上的問題

12樓:東嶽

民法在宣

bai告死亡上的問題du如下所列:

《民法通則》第二十zhi三條dao規定了宣告死亡的條件:

公回民下落不明須達答到法律規定的期限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只有利害關係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蹤人死亡,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失蹤人的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尋找失蹤人公告期限屆滿仍無失蹤人生存訊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決之日期為失蹤人死亡的時間。

13樓:匿名使用者

宣告bai死亡與生理死亡具有同等的法律du後zhi果。自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

dao被宣告死亡人就喪失內了民事主體資容格

《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宣告死亡的條件:公民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期限。(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只有利害關係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蹤人死亡,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失蹤人的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限為1年。尋找失蹤人公告期限屆滿仍無失蹤人生存訊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決之日期為失蹤人死亡的時間。

雖然法律後果與生理死亡一樣,但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24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同時,《民法通則》第25條規定,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

14樓:張偉河北唐山

所謂的宣告死亡,說明一切都已經終止了。以後只能是繼承人的事情了。

15樓:好問則裕

樓上回答的,不是樓主問的點子吧?

繼續諮詢

宣告死亡的法律後果

16樓:春樹說法

我被宣告死亡,我的老婆和孩子怎麼辦?請律師幫忙解答

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如何確定?

17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根據《民法總則》第48條的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問關於宣告死亡的問題,問一個關於宣告死亡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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