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附條件,附期限,什麼是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為?

2022-03-24 12:05:14 字數 3690 閱讀 2617

1樓:匿名使用者

人是一定要死的(這個時間是一定要到來的),婚是可以不結的(是否到來具有不確定性),

答案也確實是錯的。第二個問題應該選bc 因為這是一個附始期的合同當然是已成立未生效。

2樓:匿名使用者

甲父死亡是「附期限」的。「附條件」和「附期限」有幾種區分方法的,簡單的可以從「時期」和「到來」來判斷。時期確定,到來不確定以及時期不確定,到來也不確定的為條件;時期確定,事實的發生也確定和時期不確定,到來確定的則是期限。

就上面的例子來說,就甲會在3個月內與丙結婚而言,甲是否會與丙結婚已經是是不確定的,能否在3個月內成婚更是不確定的,「時期不確定,到來也不確定」,因而是「附條件」;但是就甲父死亡而言,雖然甲父不知道何時會死亡,但是甲父死亡是一定的,「時期不確定,到來確定」,為期限。

但是兩份協議都應該是「已成立但未生效」。

3樓:

以前司法考試考過這道題。

人的死亡不是條件,而是一種期限,因為每個人都有死亡的時候。所以是第二問是附期限合同。

第二題的答案應該是bc

什麼是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為?

4樓:匿名使用者

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指在其中設定一定的條件,並將條件的成就作為決定效力發生或回

消滅的依據的民事法答律行為。例如出租人甲與承租人乙簽訂租賃合同,並以出租人甲的女兒考上大學作為租賃合同生效的條件,那麼如果出租人甲的女兒未考上大學,租賃合同就不發生效力。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指當事人為民事法律行為設定一定的期限,並把期限的到來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者消滅的前提。在法律行為中附加一定的期限,可以控制法律行為生效、失效時間,使其適應當事人特殊的主觀意願。該項期限應為當事人所約定,如果不是當事人約定的,而是法律直接規定或是民事法律行為性質上當然應有的限制,則不構成此處的期限。

5樓:東奧

附條件和附來期限法律行為

源1.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1)附生效條

件的法律行為

在所附條件成就之前,法律行為已經「成立」;條件成就之後,法律行為開始「生效」。

(2)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

在所附條件成就以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條件成就時,權利和義務則失去法律效力。

2.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1)附生效期限(延緩期限)的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雖然已經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來之前不發生效力,待期限屆至時,才發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在約定的期限到來時,該行為所確定的法律效力消滅。

民法中條件和期限

6樓:遼遼芸兒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附有決定該行為效力發生或者消滅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所謂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法律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62條規定: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意義在於通過附條件,把當事人的動機反映到法律行為中,使其具有法律的意義,使法律行為的實施更好地滿足當事人的需要。

「條件」是指決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產生和消滅的未來不確定的事實。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所謂期限,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確定到來的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所謂附期限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設定一定的期限,並把期限的到來作為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消滅根據的法律行為。

附期限的法律行為和附條件的法律行為一樣,都是為了

控制未來的風險而採取的限制法律行為效力的做法。所附的條件和期限實際上都是對法律行為的特別生效要件的約定。

區別:1.條件是不確定的偶然性事實,期限是確定的必然性事實。

(1)時期確定,到來不確定,為條件。例如「60大壽送電視一臺」,60歲雖確定,但人之壽命不可測,是否能活到60歲不可知,具有偶發性。

(2)時期不確定,到來也不確定,為條件。如「司法考試通過之日」,能否考得上,已屬不確定,至於哪一年考得上,則更加不確定,故顯然屬於條件。

2.條件之事實成就與否是不確定的,期限是肯定會到來的。

(1)時期確定,事實的發生也確定,如「今年9月9日」,是期限。

(2)時期不確定,到來確定,為期限。例如「臨終時將物送給你」,何時死雖難預料,但人必有一死,死期終會到來。

7樓:蔣德順律師

這個應該屬於房屋租賃合同的時間期限!

8樓:羅長江律師

這顯然是期限。條件是指在未來某個時間是否發生,何時發生並不確定的事實,如果在未來某個時間確定發生,還是屬於期限。期限,是指未來某個時間,一定會到來的。

9樓:優律庫

所附條件是可能發生,或然的

所附期限是將來必然到來的時刻或將來必然會發生的情況,必然性

關於民法中 形成權不能附期限和條件的問題

10樓:緣相識

呵呵 你的理解是這樣的,形成權不得附加期限和條件,解除權又是形成權,得出解除權也不能附加期限和條件對吧!個人認為,樑慧星的所說不能附條件指的是形成權的行使,而你所說的是形成權的產生,分屬一個權力的不同階段。 個人愚見,還請高人指正。

11樓:徐賽律師

「一旦甲方的兒子回城,則甲方有權收回房屋,解除租賃合同」,並非是在形成權上附加條件,而是屬於雙方約定的附條件的合同(附解除條件的合同)。

12樓:陳金華

1、形成權是指僅依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權利發生、變更、消滅的權利,是單方意思使情事法律關係發生變化。

2、形成權行使:不得附條件、不能附期限。

3、形成權:追認權、選擇權、買回權、撤銷權、抵銷權、解除權等。催告權也不是形成權。

13樓:匿名使用者

查了下樑慧星的《民法總論》,原文應該是,形成權之行使,原則上不得附條件與期限。

形成權是以單方意思表示,即可導致民事法律權利義務變更的權利。故而形成權之行使,屬於單方法律行為。

王澤鑑,民法總論,第427頁,中政大版:單獨行為本為確定法律關係,如許附加條件,將使法律關係愈不確定,易陷相對人於不利。故為保護相對人利益,原則上應認不許附加條件。

惟有二種例外:一為附加條件經相對人同意;一為條件之成就與否,純由相對人決定……詳細分析我不打了。你可以自己去查查。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既可以附生效條件也可以附生效期限嗎

14樓:離家的小灰灰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既可以附生效條件,也可以附生效期限。

1、民法總則由總則編和各分編組成。總則編是民法典編纂工作「兩步走」中的第一步,其內容是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統領各分編。總則編和各分編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共同承擔著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係的任務,可謂公民社會生活的「總規矩」。

2、2023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閉幕會。大會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該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15樓:水果和沙拉

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中條件未必必然達成,而附時間民事法律行為中時間將必然達成。

附時間民事法律行為中時間必然發生在約定之後,此時間是必然到來的條件,而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條件,可能成就亦可能不成就,不是必然到來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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