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道德問題與法律問題,該如何處理法律和道德的關係

2022-03-30 21:14:52 字數 4098 閱讀 5055

1樓:匿名使用者

道德與法律都是一種意識問題,是人們意識產物,可以說人自己製造出來的。從某種意義來說,這些東西卻成為人本身的枷鎖。為何需要道德存在,為何需要法律存在,而這些卻是人的枷鎖。

其實人與人之間的糾紛,相應道德和法律也會隨之產生,本質也是為解決一些問題不管是道德,還是法律,都有共同目的就是規範人的某種行為,從根本解決一些衝突問題。道德是立法內容的重要淵源,但是道德卻是高標準行為,而法律卻是每個人遵守的底線。道德問題解決方法一般是提倡,或者譴責,法律卻是強制的。

該如何處理法律和道德的關係

2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應該認識和處理好三個方面的關係:

一是堅持法律是成文的道德,注重道德的法律化和規範功能。即通過科學立法把國家中大多數的政治道德、經濟道德、社會道德、文化道德、生態道德和家庭倫理道德的普遍要求法律化,使之轉變為國家意志,成為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行為規範。一般來講,道德是法律正當性、合理性的基礎,道德所要求或者禁止的,往往是法律做出相關規定的重要依據,因此,大多數調整社會關係和規範社會行為的立法,都是道德法律化的結果。

在我國,社會主義道德是法律的源泉,是制定法律的重要依據,是評價法律善惡的重要標準。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和國家高度重視立法工作,不斷加強科學立法和重點領域立法,經過30多年的努力,我國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這個法律體系中,許多法律規定的內容,都體現了社會主義道德的內在要求,是社會主義道德法律化的積極成果。

例如,我國法律規定誠實守信、贍養父母、撫養子女、尊重和保障人權、民族團結、社會穩定等等,總體上都反映或者體現了社會主義道德的價值取向和基本要求。

二是堅持道德是內心的法律,注重道德的非法律化和教化功能。道德與法律畢竟是兩種不同的社會行為規範,在一個國家或者一個社會的大多數道德已經或可以法律化的同時,也必須承認少數或者某些道德是不能法律化的。例如,男女之間的戀愛關係、同事之間的友愛關係、上下級之間的關愛關係、孝敬父母的倫理要求以及公而忘私、捨己為人、扶危濟困等道德追求,一般是很難納入法律調整和強制規範的範疇而使之法律化的。

在某些道德不能或不宜法律化的情況下,不要隨意使這些道德問題成為法律問題。而是應該加強道德建設,注重道德的約束力和教化能力。

三是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注重完善法律,促進道德建設。目前,有的地方和有的領域出現的見利忘義、不講信用、欺騙欺詐等現象,從一定意義上說明我國法律對於促進和保障社會主義道德建設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滯後。法律對道德的促進和保障作用,主要是通過立法方式來實現某些道德的法律化,通過法律來確認和強化社會主義道德的價值訴求和規範實施。

對於需要法律禁止和懲罰的不道德行為,對於需要法律褒獎和支援的美德善德行為,都應當通過立法予以必要體現。當務之急,一方面,必須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進一步加強有關社會主義道德建設方面的立法,完善現行法律法規,堵塞立法漏洞。另一方面,必須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斷加強道德建設。

當然,對現實中背離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能否用法律介入以及用什麼法律、在何時、怎樣介入等問題,還需要進行深入研究才能做出科學結論。但注重在完善法律的同時要注重加強道德建設是必須的,注重完善法律和促進道德建設兩者都重要,兩者都不能偏廢,這也是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一個基本要求。‍

3樓:五十轉明王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 也就是說道德底線以下的行為由法律調節

怎麼看待拾金不昧的道德與法律問題的呢?

4樓:學習方法與心理疏導

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符合為人們所推崇的高尚道德標準,歷來為人們所稱道。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拾金不昧也牽涉到一些法律問題,值得引起我們的注意。

第一個問題:拾到他人物品可以不還嗎?在一個社會中,不是每個人都有高尚的道德,所以在拾得他人遺失的物品後,有人可能會拒絕返還。

因此,我們在這裡首先提出這個問題。對此,法律的回答非常明確。《物權法》第109條規定: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即拾得物品,必須返還。返還的原則是「返還原物」,在原物已經產生孳息的情況下,孳息也應該一併返還。

所謂孳息,在法律上被區分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兩種。天然孳息,指原物依自然而產生的出產物,如母畜所生的子畜;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法律關係產生的收益,如銀行存款的利息。依據法理,拾得人從拾得遺失物的那一刻開始,就已經產生了返還的義務。

如果拾得人拒絕返還,那麼他繼續佔有拾得物即轉化為惡意佔有。此時,他保管拾得物的責任會加重,甚至還要對物的毀損承擔責任。而拾得人在沒有拒絕返還的情況下,拾得人只在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對拾得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責任。

因此可以說拒絕返還加大了拾得人的法律風險。

接下來的第二個問題:在「物歸原主」之後,拾得人是否可以向物主索取報酬?根據我們傳統的道德,向物主索取報酬是令人鄙薄的,至少也不夠高尚。

但法律的規定與此不同。《物權法》第112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根據這一規定,拾得人獲得必要的報酬是得到法律支援的。這樣立法的目的,是採取措施促使遺失物迅速歸還物主,並且考慮到拾得人在保管和交還遺失物的過程中,其付出的金錢和勞動也應該從受益人處(即物主)得到適當補償。

關於拾金不昧的第三個法律法律問題是:懸賞廣告有法律效力嗎?所謂懸賞廣告,是指物主在尋物廣告(啟示)中公開承諾,如有人找到或送還遺失物,即給予其一定的金錢酬謝或獎勵。

這種懸賞廣告,在合同法上被認為是物主向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出的要約。在物權法上,第112條第2款規定:「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也就是說,物主在懸賞廣告中做出的承諾,找回遺失物時應當予以兌現。

拾金不昧是一種高尚的道德,值得尊敬和提倡。而法律之所以承認和保護拾得人有獲得報酬的權利,一方面是為了促使遺失物迅速歸還物主,同時也考慮到,拾得人為保管和交還遺失物付出了勞動(有時還包括金錢),由物主這個受益人給予一定補償也是必要的、合理的。在這一點上,道德的要求與法律的精神並不相悖。

5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合同法規定,上述案件中的原告與被告實際是懸賞廣告的法律關係。2,原告必須支付被告5千元,法院也會這麼判決。3,但是如果被告以原告未支付懸賞費為由而拒絕歸還財物,則屬於違法行為,甚至是構成侵佔罪的犯罪。

4,如果原告拒絕支付5千元,被告可以扣留5千元,將剩餘財物交還原告,雖然這種方式似乎與拾金不昧的精神稍有違背。5,律師意見僅供參考。

6樓:匿名使用者

原告已經發出了5000元報酬的懸賞了,被告有理由在交還是伸張自己應有的權利。新規定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優秀品質,在這種物質化的社會中更應該堅持和提倡甚至是鼓勵,更法律都有了明文規定,為什麼不給予答謝和鼓勵呢?這樣的人已不多,前幾天不是還有個案子是買豆腐的老太也拾金不昧嗎,還被人告了,真覺得嘆息,還好和解了

7樓:匿名使用者

被告的官司贏了,人輸了!

戀愛問題的道德性與法律性 **

8樓:

分開兩個層面:道德層面、法律層面。

兩個點:年齡、身份條件

遇到法律和道德都無法解決的問題怎麼辦?

9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和道德都不解決的問題可能不是社會廣泛重視的問題,或者是難辨是非的複雜問題。如果是前者,就不要理了。如果是後者,只能調整心態,求同存異,上善若水,以柔克剛。

10樓:匿名使用者

那就屬於心理學的範疇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憑本能,別忘了人是從動物來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那就是你的天下了,哈哈

道德和法律的問題

在具體問題的處理上,如果法律思維與道德思維之間產生衝突,道德思維優先。正確嗎?

13樓:資料不詳

在具體問題的處理上,如果法律思維與道德思維之間產生衝突,道德思維優先(錯)。

解析:因為,在對法律問題的思考與處理上,法律思維應當優先,不能用道德的原則和道德評價取代法律的規則和評價。供參考。

14樓:

目前的任務就是完成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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