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告公司想解散公司,我是員工公司欠我工資已離職,老闆想委託我代表公司出庭當被告。對我有沒有影響

2022-04-01 08:34:55 字數 5521 閱讀 3646

1樓:王元頁

做**人對你沒影響

不過一般要求單位職工可以**出庭,你已經離職,如果要出庭,需要單位提供你在職證明

另外單位拖欠你工資的問題,如果公司有錢,儘量要求單位支付,或者去申請勞動仲裁,不然單位真解散登出,想要工資就更麻煩了

2樓:edison大哥

欠工資就坑你了,你別再次被

老闆坑了,搞不好被抓去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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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只是

法人(公司)的最高行政代表,

本質上是高階打工仔。但是法

定代表人作為公司代表,公司

出問題,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甚至,法定代表人可能會坐牢。

當然賠錢方面還是公司出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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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

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六十條

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訴訟權利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原公司拖欠工資,老闆不是法人,我們怎麼辦!

3樓:匿名使用者

拖欠工資可以選擇通過提起勞動仲裁維權。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版用人單位有下權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樓:谷昊律師

您好,根據你現在的情況,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或者到工傷部門查詢法人情況。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5樓:匿名使用者

理論不成,那你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處理吧。

6樓:疊加誒疊加

很簡單,老闆不是法人,那就要求提供法人是誰啊,

一公司拖欠工資,找法人代表,還是找老闆要

7樓:匿名使用者

一、勞動者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的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某些地區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當事人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8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應當找用人單位要求支付其工資。

如果未及時支付工資,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法律依據:各省的工資支付規定。例如: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三十三條 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

有限責任公司拖欠員工工資老闆跑了,我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需要負責償還員工的欠薪嗎?

9樓:匿名使用者

用公司資產清償,以公司的資產為限。

有限責任公司,是以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的經濟組織。公司拖欠員工工資,應當由公司清償。公司破產的,用公司的資產清償,以公司的資產為限。

無論是股東還是法定代表人,個人不另行承擔清償義務。

《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10樓:卓行天下

你需要拿出證據證實實際經營與財務支配與你無關,否則你要面對補賠償問題。

11樓:尉荏

公司沒有投資的老闆走了,員工的工資怎麼辦

12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是不要你法人個人承擔的,一般以公司的財產為限,但是你可能會因此接受一些行政處罰

我是公司法人但是公司老闆不是我,是我的親戚,在公司我沒有話語權,公司沒錢發工資,我個人沒有任何財產

13樓:上圩農場主

你還沒有明白什麼是法人,法人就是承擔法律責任的人,你應該儘快想辦法支付,不然就會停工停產,強制執行。

14樓:stollen丶麵包

公司法人才是真正的法律負責人,不發工資,第一個找的就是你,沒錢,沒財產你幹嘛開公司,你的註冊資金幹嘛用了,公司資產賤賣,抵押銀行,第一個還的就是員工工資。

公司拖欠離職員工的工資該怎麼辦

15樓:法律快車

你好,如果員工經過多次協商和追討,依然沒有結果,那麼就應該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訴或者去法院申請支付令。下面整理一些相關法律法規,看看拖欠離職員工工資因當怎麼處理,又應該走那些法律途徑,要回自己應得的工資,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拖欠離職員工工資怎麼處理

一 通常,單位欠工資,有客觀原因和主觀原因,客觀原因是單位一時資金週轉困難甚至經營不善導致不能按時發工資,這種情況要體諒單位,但是也不是無限度地體諒,單位要確保員工工資為首位考慮要素,確實是無法繼續經營,要考慮如何妥善安置。

二 如果是主觀原因欠工資,如習慣性拖欠或者惡意拖欠,把員工的工資作為一直要挾,或者長期挪用工資用於其他用途,則員工應該拿起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包括試用期員工)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1、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四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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