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超過12小時,合同上寫著離職走人每一分錢,怎麼辦啊

2022-04-02 01:25:05 字數 6433 閱讀 9276

1樓:王元頁

以單位工作時間超時違法法律規定理由通知單位辭職,要求單位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可以直接去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

根據規定:每天工作時間最長(不包含吃飯、休息時間)不得超過11個小時。

《勞動法》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對於你的情形,可以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

我每天工作十二小時,合同上籤8小時,我可以告單位超時?有補償?

3樓:草民學法

1、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每日工作12小時,超出勞動法要求的每日工作八小時,及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延長工資時間每天不得超過1小時,卻因生產經營需要,亦需要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情形下,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且加班的時間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的法定原則。屬於嚴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非法行為,當事人可以向勞動局投訴用人單位,或者申請勞動仲裁,不服仲裁後可以發起訴訟。

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報酬,按照日工資標準的1點5倍支付。如果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日工資標準的2倍支付,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日工資的3倍支付。同時,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38條第四款「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權益。

」的規定單方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額外支付一個月的本人工資。

2、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3、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4、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a、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b、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c、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6、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a、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b、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c、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d、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e、因本法第26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f、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36條、38條、41條、44條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38條、46條、47條

4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違法延長上班時間的情形,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處理,另外,屬於加班情形的,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

5樓:天亮後的沉睡

超時只要按加班算工資就可以了~

公司要我一週上6天班,每天12小時,我要辭職。公司說要等到招到人才放我走,我該怎麼辦

6樓:霸氣航行天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提前三天,正式工提前三十天即可辦理離職手續,如果不給你辦,你可以去人社局申請仲裁。

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工作時間,可以約定每天工作12小時嗎?每天工作12小時算違法嗎?

7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是違法的,法定勞動時間是每天8小時,超過8小時的都得按照加班計算,所以沒有什麼公司敢在勞動合同里約定勞動時間超過8小時的,勞動合同通常不約定每天的工作時間,但是超過8小時的都要按照加班計算,不然職工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公司肯定敗訴。

8樓:蒼洱白子

如果是全日制勞動合同,那麼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4小時,不然,公司要支付加班費或者安排輪休。不然,就違反勞動法規定。

9樓:東方尚

勞動合同法是全國我是同意的,沒有10來個小時的規定,每每天每這樣8個小時,超過8個小時就要算加班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如果定成每天工作12小時,如果你每週工作六天的話,那麼一定是違法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每天12小時,那員工會不會太累了?有意見啊,因為一般人家都是上八個小時,但是你卻上12小時,我是擔心員工身體受不了,然後就會引起辭職的情況發生,具體的符不符合法律規定?我這個不太瞭解,但我覺得這個不是很有人性化

12樓:儒德律師

根據法律規定,一般工作時間為每日8小時,特殊情況可以每日延長1-3小時,但是延長工作時間必須經過與工會、勞動者協商。

13樓:峰兄話人力

不可以,建議不要在勞動合同文字中約定。

如有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可以其他形式呈現。

祝愉快!

14樓:向天再借一把刀

這種做法肯定是違法的,但是在實際操作當中,你只要保證員工無法採集證據,基本上查不到的。在正式勞動合同之後,可以新增一個補充條款。每天制定好籤到計劃,只在公司只能籤8個小時,8個小時之外的工作不要求大家簽到就可以了。

在實際執行過程當中,防止員工利用手機等先進裝置對你們進行,然後採集證據。只要工資給的夠高,或者說進行嚴嚴重的把控,就可以讓員工超過12小時工作,為公司產生大量的經濟效益。

15樓:錦羿航成

每天工作12小時是違法的,不可以約定。

勞動法規定每個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2小時。

每天工作8小時,超過了就屬於加班。

如果每天工作12小時,就算刨除雙休日,每個月加班也要超過80小時。

所以這是無效合同,如果簽訂的話需要自己留一份。

留下來的一份合同就是證據,勞動局舉報,法院起訴。

16樓:直流變頻

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工作時間,應該是8小時,不可以約定人12小時的,每天工作12小時算違法的。

17樓:索祖

這樣應該屬於違法行為!根據《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經營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4小時,每週至少注意一天!

再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如需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但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不補休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18樓:橘子不如橙子

這樣約定違反勞動法。

根據《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19樓:柳雍

我工作12沒有拿到,12小時的工資

20樓:紅蜻蜓

在外打工多年,沒有一個籤勞動合同的

21樓:街角小白

這個合同工作12個小時算違法

22樓:

不可以,算違法約定,無效的

勞動合同上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勞動合同如何寫?

23樓:寒雪美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應注意以下幾方面:

第一,簽訂勞動合同要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平等自願是指勞動合同雙方地位平等,應以平等身份簽訂勞動合同。自願是指簽訂勞動合同完全是出於本人的意願,不得采取強加於人和欺詐、威脅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

協商一致是指勞動合同的條款必須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才能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簽訂勞動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執行勞動合同制度過程中有些合同規定女職工不得結婚、生育子女;因工負傷協議「工傷自理」,甚至簽訂了生死合同等顯失公平的內容,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這類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就成為無效或部分無效合同。因此,在簽訂合同前,雙方一定要認真審視每一項條款,就權利、義務及有關內容達成一致意見、並且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有效合法的勞動合同。

第三,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同時,要注意勞動合同的內容,這是履行勞動合同和勞動爭議處理的重要依據。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以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

除此以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協商約定其他條款。勞動合同期限有三種形式,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三種形式。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有明確的終止日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以一項工作任務的完成時間為合同期限,也是有固定期限的一種特殊形式。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的終止時間,但必須在勞動合同中規定終止或者變更合同的條件。「工作內容」主要指應該完成的工作任務的數量或指標。

由於《勞動法》規定了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對「工作內容」的規定要與同崗、同工種的職工完成的任務相同。

第四,既要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又要結合實際。簽訂勞動合同偏離法律、行政法規,可能產生無效合同,但又不能千篇一律地照抄法律、行政法規,而必須結合實際情況,特別要注意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留有餘地的地方。因為這些地方就是照顧適用者的特殊情況。

如對於《勞動法》規定的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作制度,只要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工作時間究竟定為幾小時,雙方當事人都可以協商。這就是正確運用法律、行政法規留有餘地的一種情況。

第五,合同內容可簡可繁。勞動合同簽訂時要因人、因地、因事而異。簡,容易記憶,便於簽訂,商量餘地大;但條款過於簡單、原則,容易產生認識和理解上的分歧和矛盾,而帶來不利影響。

繁,在執行時容易掌握,可以減少分歧和爭議的發生,但在簽訂時比較麻煩,而且再詳細的勞動合同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要簡、繁相結合,如對於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的一些沒有變通餘地的內容,可以只寫明按照某項規定執行即可,這就做到了簡;對於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具體規定或者允許當事人變通的內容,特別是容易產生爭議的地方,就應當規定得詳細一些。

第六,合同的語言表達要明確、易懂。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它涉及到當事人的權利、責任和利益,能夠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因此,簽訂勞動合同時,在語言表達和用詞上必須通俗易懂,儘量寫明確,以免發生爭議。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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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 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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