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獨自賣房是否有效,紅網路終

2022-04-06 05:33:58 字數 6038 閱讀 7351

1樓:誠心為您諮詢

夫妻一方獨自賣房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樓:

1、夫妻一方獨自賣房,簽訂的合同是有效的。因為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2、《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3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共有住房,雙方權益均等,需要夫妻一起簽字賣掉過戶住房。

如果一方私自賣掉過戶住房,受讓方沒有付錢,或象徵性支付很少費用,住房共有人可以主張收回住房產權。

如果買家支付全額正常購房款,辦理完畢過戶手續。法院就不支援收回住房。可有住房共有人對私自處置住房一方提出訴訟,可以主張賠償損失或追償。

4樓:匿名使用者

說「有效」的哪些人!!!我不明白。夫妻共同財產,不經過雙方同意。

能賣掉???我現在也遇到這種情況,老婆賣掉房子,我就要去租房子住!!那也太不合理吧。。

什麼狗屁法律?

賣房合同夫妻只有一方簽字合同有效嗎

5樓:jiawen廖

夫妻共同財產屬雙方共同所有,因此處分必須雙方共同簽字,一切以房本為標準,如房本是兩人姓名簽定買賣合同時必須夫妻雙方到場籤不可代簽與委託。

一、夫妻單方擅自賣房:

作為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其處分權自然由夫妻共同享有,雖然夫妻之間對於日常生活事務享有有平等的處理權,但是房屋買賣屬於處置家庭資產的重大事項,任何一方均不具有擅自處分的權利。因此,出賣房屋的一方雖然也為房屋的共有人之一,但其未經對方同意而出賣的行為也屬於無權處分。

二、法律依據:

1.《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3.《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中更是明確規定,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

參考資料

房天下.房天下[引用時間2018-1-20]

6樓:誠心為您諮詢

賣房的夫妻只有一方簽字,簽訂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因為夫妻一方對家庭財產有處分權。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賣房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雙方私下籤訂的

抄二手房協議襲如果是真實的那麼是合法有效的。但是不動產要以過戶登記為所有權轉移的生效要件,因此雖然合同有效,但未過戶,意味著房產所有權仍在原所有人名下。如將來對方不願過戶房產,只能依據買賣合同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

8樓:華律網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內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並容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買賣是商品交換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償合同。

那麼買賣合同有法律效力嗎?合同是否有效與合同的型別並沒有關係,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如下:(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

所謂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體據以獨立訂立合同並獨立承擔合同義務的主體資格。(2)意思表示真實。所謂意思表示是行為人將其產生、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意思表示於外部的行為。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合法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屬性,也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當然要件。此外,合同法還規定了合同無效的情形,只要滿足法律的規定的合同,自然是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9樓:雙魚座

一、賣房協議有法抄律效襲

力的。二、根據

bai《合同法》第三十二條、du

第四十四條的

zhi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dao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三、《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你們的房屋買賣協議是成立的,從你們買賣雙方在協議上簽字時就已經成立,但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房屋買賣合同從房屋產權進行轉移登記時發生法律效力。

10樓:一百筷都布給我

我看過一個真實的案例,2023年 這家人以8000元**賣掉了家裡的房屋6間、當時過不了戶,只能籤合同協議、十幾年過去了,現在要拆遷了,這家人又回來要賠償,說不懂,而且沒過戶,協議律師說是無效合同,

11樓:匿名使用者

一、賣房協議有法律效力的。

二、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內定,當事人容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三、《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你們的房屋買賣協議是成立的,從你們買賣雙方在協議上簽字時就已經成立,但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房屋買賣合同從房屋產權進行轉移登記時發生法律效力。

補充解答:

購房合同是與開發商或個人簽定的購買房產的協議,沒有產權證之前不能確定是否交繳納了國家應該收的各項稅費,所以不能確定產權的完整性。有房產證,就能證明房產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次新房以購房合同居多,一般都還是辦了房產證的,這對房屋交易,沒有影響。

12樓:車大

具體賣房協議有沒有效力 要看你的合同如何約定的  點選進

13樓:龍伍

有的,需要籤一份合同的,合同一定要看仔細。

籤合同時最好找相關法律人士陪同

或者找自己信任的中介,從中介那裡拿合同(中介的合同是屬於三方的,第三方起到監督和溝通的作用)

14樓:香珍鈔紹元

要判斷私人

賣房協議的法律效力,需要從

民事法律行為

有效的實質要件來加以分析。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

民事行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獨家賣房協議是否有法律效應

1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鏈家與下游商家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籤訂了獨家**協議,合同條款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禁止規定的,合同依法成立並生效。

《合同法》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16樓:上海高律師

並不能阻止賣家再與新的買家簽約的效力。

先離婚再賣房,與 先賣房,即先處理共同財產,後再離婚。法律上講有區別嗎?

17樓:

如果沒有其他情況,一般在法律上沒有區別。

但先辦離婚手續再賣房。必須注意離婚協議的有效性和內容的嚴謹性,否則任何一方在未來不可知的情形下都可以找到藉口糾纏另一方。

如果不是迫不得已,建議賣房分錢後再離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我有權獨自處分夫妻共有房產嗎,請問夫妻一方是否可以單獨處分共有房產的檢索報告中的行政法規可以填哪些?

一 如果對方有過錯,你可以向他提起損害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46條規定了以下幾種違法行為可以提起損害賠償 重婚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實施家庭暴力 虐待與遺棄家庭成員這四種.二 如果對方沒有過錯,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是判決離婚,只要你們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 房產,工資或經管收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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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 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 遺棄家庭成員的。如果無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