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資與實際發放的工資不符,勞動合同工資與實際工資不符有什麼影響

2022-04-28 12:52:49 字數 5068 閱讀 2058

1樓:李永輝律師

按照法律規定,公司對於員工的工資需要承擔舉證責任。

您可以以最後一個月的工資收入情況,要求單位支付,但是勝算是不是很大

2樓:小鷹

法定優先以合同為準,既然合同中寫明瞭是1200,只要單位付的不少於這個數就行。多給你的算是獎勵或者各種補貼費用。

3樓:龍鳳吉祥

找你身邊的律師問問。你的那出證據,問問他們給你開工資的依據,和標準,,,

4樓:乙秀曼

1。我理解你無法根據之前的口頭約定來要求補發工資,因沒有證據證明你的工資是4500元,根據書面勞動合同,工資僅是1200元。

2。但是,我還是建議你要求單位提供工資單,列清除工資的支付明細,從而幫助你確定工資的支付的工資基數到底是多少。法規依據是《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3。建議根據單位提供的工資單反映的基本工資來判斷是否採取進一步行動。

勞動合同工資與實際工資不符有什麼影響

5樓:善行著手成春

勞動合同的工資和實際工資不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履行。如果用人單位拒不履行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相關法條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合同簽訂工資與實際工資不符合

6樓:阿元

合同簽訂的工資與實際支付的工資不符,有兩種情況,一是合同工資少於實際發放的工資,二是合同工資多於實際發放的工資。

如果是合同工資少於實際發放的工資,說明雙方通過協商,或者因為勞動者的工作崗位變化,或者因為勞動者的工作量加大,勞動者不會有意見的。單位既然已經向勞動者發放了工資,也不會有什麼異議的。這種情況也是合法的,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估計是合同工資多於實際發放的工資,勞動者有異議。如果沒有代扣養老保險金、代扣個人所得稅等特殊情況以外,用人單位的做法就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足合同上約定的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不予補足工資,勞動者一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二可以向當地勞動管理部門投訴,三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一定會得到解決的。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六)勞動報酬;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工資支付條例》15.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7樓:匿名使用者

你應該把多給的1000主動上交公司或捐給慈善機構。

8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簽了1050,那單位給你的工資就只能比1050多,不能少。少了就違約,可以要求足額付清。多給了,那就是你的勞動成果了,恭喜你啊。

不放心就問個清楚多出來的錢的來歷吧,祝你好運。

9樓:東莞小灰灰

合同工資是1050基本工資吧,你還有獎金、考勤、補貼之類的,加起來就有2500元。是合法的

10樓:我和小貓

汗,人家只覺給少了,你給多了還覺得怪。當然不是,只是一種避稅的方法,有利有弊,好處是公司算人力成本的時候賬面會好看一些,弊處就是一旦發生勞資爭議,那麼勞動仲裁部門只看紙質合同上定的工資數而不看其他的。就是說一旦你和公司發生工資糾紛,那麼仲裁部門最後只以1050為判案金額的計算基數,這樣明白了嗎。

勞動合同的工資和實際工資不符怎麼辦

11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分析】

對於問題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

1、您好!你諮詢的是勞動合同糾紛;

2、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地向勞動者支付工資,您單位所發的實際工資與合同工資不符合,屬於無故剋扣工資的違法行為。

【行動建議】

1、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申請仲裁,仲裁不成,向法院起訴;不過,由於考慮到職工要繼續工作的問題,最好以協商、調解為主;

2、向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3、可以一群員工集體維權(十人以上),派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4、儲存好相關證據資料:工資單、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記錄、考勤記錄等;

5、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發出支付令。

【相關法律法規】

《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第八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於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第十六條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1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的工資和實際工資不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履行。如果用人單位拒不履行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相關法條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3樓:我就是我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雙方發生因用人單位做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引發的勞動爭議,應當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雖然,本案中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較低,但在長時間的履行中,雙方事實上支付的數額均高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且較為固定。現單位突然將工資降低,且未舉證其減少勞動報酬的合理性及合法性的前提下,單位應當依法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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