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與工資的問題

2022-03-14 19:59:35 字數 1444 閱讀 9234

1樓:韓飛律師

1、在規章制度中可以這麼規定,如何發放,當然可以取消;

2、低於最低工資是違法的!

3、這個合法,但是注意保留處罰的證據

4、考核不合格與違反公司制度不一樣,這一點,一般不會得到支援!

5、沒事

6、無效!必須繳納社會保險!不然,告你,你一樣敗訴!

如果,有疑問,採納後,可以hi我

2樓:同在天涯

1、可以取消,但我建議你不要取消,因為已實行1年了,員工已經把這份錢當成工資組成的一部份了,你取消的目的是為了激勵員工,但我可以肯定的告訴你會適得其反。

2、不合法,只要員工按國家規定出勤天數上班,就不能低於工資最低標準。如果有這樣的員工,我建議制定一個獎勵制度,如果做出單的拿多少提成,在一定時間裡沒有業務的辭退。

3、這條是合法的,因員工沒有按規定出勤天數造成工資低於國家標準的,公司不違法。

4、你拿他的簽字沒有用,你違法了,這種簽字不能保護你。打個比方,你和一人決鬥,兩人簽好了生死協議,打死不負責,但你真打死了,你會沒有事嗎?

5、這條不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是合法的。

6、首先一定要在一月內與員工簽定合同,如果員工確定不交保險,不算違法。既然不違法,當然勞動局都不會插手,又何來找你事或員工的事一說?

最後想說一點:你這個老闆做事倒挺謹慎的,但就是工資是不是確實低了點?

3樓:匿名使用者

非常高興在網上見到你,開明的老闆。我願意提出一下看法,供參考。

1.關於最低工資

這是指員工到手的實際工資,不是應發工資。如果到手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那麼員工繳納的社保個人部分也應該有企業承擔。

加班工資等,不能作為最低工資的一部分。

如果員工給單位造成損失需要員工賠償,最高每月扣工資的20%,並且員工到手的工資也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只有長期病假工資,可以低於最低標準。

2.關於勞動合同法

員工和老闆都必須遵守勞動合同法。僅管勞動合同仲裁有一年的時效,但是對工資待遇不受限制。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最後都要付出代價。

「我自願放棄保險,簽名。」,這是你與員工的約定,但是違反勞動合同法,最後,你還是要為員工辦理,並且要承擔雙倍的工資。對於這樣的員工,應該儘早結束勞動關係。

3.關於制定企業制度

制定企業制度,必須要制定程式合法,要和工會等商量,你單位小,但也與員工討論,通過了還要公示,讓員工都知道。

企業制度也不能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不能規定完不成單子就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在勞動合同法中有規定的。你可以把制度給勞動部門,請他們給你把關,一般他們會歡迎的。

企業制度也要公平,不能「每月100元餐補和100元住房補助,」對一部分員工變成了「浮動工資」。

企業要獎勤罰懶,激發員工的積極性,應該有一個好的制度,應該發動員工參與,講清對員工的工作,對企業的發展都有利。

象你這樣的老闆,希望應該儘快做大做強。祝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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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工資 他做賬不可能使用工資條而不用補貼單,那樣財務不明是會被查帳的合同是有效的,實際賠付會按照實際給付工資算,勞動法規定裡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和補貼 津貼等。所以你不用擔心單位會少給你工資,但是你最好留下自己領取工資的證據,將來發生勞動糾紛也好方便解決。你可以參考一下我國的 勞動法 中關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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